【十論江澤民塗鴉中國法治】之四

梁木:兩高「賣法」充當第二「人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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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0月22日訊】兩高「賣法」——最高法、最高檢這伙法律痞子打著「釋法」的幌子,使用人大的立法權,向下台黨魁獻媚。「賣法」,從起因、目的到手段,都暴露了出賣良知、出賣道德、出賣法律的無恥。

一、兩高「釋法」的由來

1.「釋法」的規定

司法機關進行司法解釋,有以下法律依據。1955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理解法律問題的決議》規定:「凡關於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解釋。」

1981年6月全國人大《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定,「全國人大賦予司法機關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就審判工作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2.釋法的權限與原則

法院、檢察院的基本職能是司法而不是立法。權力分工的目的在於合理配置國家權力,並使不同的國家權力之間能夠相互制約,防止權力本身可能對社會成員合法權益的侵犯和損害。正是在這一理念的作用下,才有了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之分,此三種權力分別交由不同的國家機關行使。

「兩高」作為司法機構,並無立法權,因此,它們只能就審判工作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而對於人大沒有立法的問題進行「解釋」,就是違反《憲法》和《立法法》,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司法權以及作為司法權的行使者的法院、檢察院,其最基本的職能在於通過適用法律以制裁違法,平息法律糾紛。從這個意義上講,創製法律規則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的事務。法院、檢察院不能超越自身職能,不能代替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也就是說,即便是有釋法權,法院也只能通過對法律文本的解釋以完善、補充法律。這種完善和補充只能在有成文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否則就不具有合法性。

司法解釋,是對法律、法規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說明。司法解釋的對象是國家已經頒布生效的成文法。從人大立法與兩高釋法的關係上講:兩高釋法必須要遵循的原則有三:第一,不能與憲法衝突;第二,不能與人大已經頒布生效的成文法衝突;第三,對於人大沒有立法的、尤其沒有立法定罪的,兩高無權定罪。

二、兩高「釋法」乃「賣法」違法

在現實中,兩高塗鴉了人大對其授權的「釋法」規定,屬於違法行為。

1.釋法是有標準的

如前所述,司法解釋的對象,是成文法法律規範,即:生效的法律決定其釋法的標準、規範與尺度。因此,積極的釋法,應從法典中找出法律規範,併合理運用規範。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禁止性法律規範對禁止內容、觸犯後果、負何種法律責任的認定,是明確的(是必須要由人大用立法這種形式加以固定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強姦罪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如何分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如何應用此條文中的第二、三款規定,都需要檢、法在實際操作法律過程中,用司法解釋進一步具體說明(這也是人大對兩高作司法解釋的技術性要求所在)。因此,司法解釋的對象實際上是針對己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條文,而非抽象概念表述的「法律規範」。

由此可見,兩高在成文法規定的範圍以外釋法,是違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2.兩高聯手釋法,公然違法

全國人大《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是1981年6月10日經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規定稱:「全國人大賦予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就審判工作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這個規定對兩高「釋法」劃出了三條基本線:

其一,「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即兩高無權解釋法律條文本身。換言之,兩高執法,只能去執行成文法,並針對成文法約束規範的社會行為執法;而對沒有成文法規範約束的社會行為,不存在調整問題,更不存在這種情形:在人大對某種社會行為不立法的情況下,由兩高(為巴結政客、滿足黨魁個人嗜好)利用檢察院、法院的職權對某種社會行為進行解釋,並拿著自己的解釋當法用。

其二,對兩高釋法的界限要求:「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此意即:與兩高無關的問題,兩高也沒有資格解釋。

其三,「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這個規定授權兩高釋法,是讓兩高就審判工作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分別進行解釋(即最高法和最高檢就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各解釋各的),而不是聯手進行解釋。

筆者認為,全國人大這個規定是個釋法常識。因為兩高在國家公訴、審判活動中是兩個相互監督、制約的執法機關。司法實踐也證明:兩高不存在就審判工作和檢察工作中的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共同解釋的可能。奇怪的是:既然全國人大授權說明,就審判工作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是要分別進行的,那最高法、最高檢憑什麼能無視這授權規定、憑什麼在後來對法輪功問題聯手釋法?這是什麼行為?筆者認為:尚且不論兩高釋法內容的違法性,單就釋法程序的嚴重違法,己經使兩高的解釋喪失了釋法的法律效力。

在現實中,從1999年7.20開始至今,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根本上就是無法可依,就是一場徹底的非法行為。兩高聯手就法輪功問題釋法,其實就是江澤民為了迫害法輪功而發明的一個塗鴉立法的專利。這個「專利」用到今天,尤其兩高聯手網絡釋法、賣法,己經演變成了江澤民集團欺騙迫害13億中國人民的法寶。

3.兩高對法輪功定罪,違背了釋法的遊戲規則

2017年1月25日,大陸最高法、最高檢再次聯手、出台了《關於辦理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稱:此解釋將於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1999年、2001年及2002年出台的三個「關於辦理所謂X教犯罪案件的解釋」)。

我們知道:此前兩高出台的三個解釋,都是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提供法律支撐、是無視憲法法律的結果。這次,在中共十九大臨近之際,兩高再次打著解釋法律的幌子、為下台黨魁江澤民和江澤民集團繼續迫害法輪功立法,則是公開與習近平唱對台戲。

剛剛出台的解釋並非釋法。它對所謂X教組織進行的性質界定、量刑、宣傳品數量的認定及法律程序使用等,都是立法範疇的問題,都是人大立法權限之內的事。換言之,如果中國大陸真的搞法制,如果國家立法機關認為法輪功有罪,那麼,兩高今天釋法的內容,恰恰是人大立法需要表述的內容。但問題是:人大沒有通過對法輪功立法,兩高卻打著釋法的幌子越俎代皰,充當人大。其對法輪功作有罪定性,屬於僭越人大立法權。

有大陸律師表示,「(關於法輪功問題),只有全國人大做出立法,兩高解釋才有效。法輪功是什麼組織、有罪無罪,應該由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來定,如果像今天這樣,人大作為國家立法機關不對法輪功定罪,那就意味著法輪功沒有罪,那麼,在人大對法輪功不定罪的情況下,兩高對法輪功作出有罪的解釋,是說不通的。」

余文生律師說,在大陸「所謂依法治國是騙人的,中國實際上根本沒有實行依法治國,連他們這些制定法律、執行法律的都不遵守,還談什麼『依法治國』。我們做為律師來講,只能按慣例用他們制定的法律去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去維護自己的權利,盡我們的所能,為這個社會的進步作出我們的努力」。

兩高充當人大,對法輪功立法的行徑,直接牴觸的是《憲法》裡關於人權的規定。說到底,兩高打著出台司法解釋的幌子,替人大立法,是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製造法律依據,填補法律漏洞。這種作法對法治原則的背叛、所造成的危害無法估量。它對於一個需要法治的社會來說,可以說無法容忍。

三、兩高「賣法」的邪惡

1.授受權柄——兩高兩長向江澤民賣法的動力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源於對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和法輪功的嫉妒。為鎮壓法輪功,1999年6月7日,江澤民直接操縱國家機器、成立了「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由時任總書記江澤民親自挂帥,中央政法委李嵐清任組長,羅干、丁關根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包括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中宣部、外交部、武警部隊等。它是個凌駕於整個國家機器(包括法律)之上的一個政治流氓組織。可以說,在江澤民不可一世的當時,中共的許多官員,都把能加入這個小組當作巴結江澤民的途徑。最高法、最高檢兩長也正是在這個期間被江澤民點將成為此小組成員。

2.釋法賣法——兩高兩長效忠江澤民的投名狀

用賣法的辦法來換取江澤民的寵幸,是兩高兩長製造的鬧劇。

事實上,從江澤民為迫害法輪功讓兩高塗鴉立法開始,兩高用釋法取代立法的權力慾望便越來越大,以致今天中國大陸,涉及到的很多立法問題,甚至人大已經作出立法約束的,兩高也敢以釋法的名義公開改動。有人或許會問:兩高因何敢如此無法無天?答案正是兩高釋法的權力出處:那是江澤民送的禮。

圈裡人都知道,大陸司法機關作惡的特點,正如筆者對民主集中制的拆解:一個檢察院、一個法院,就是正職的「長」一個人說了算。這個「長」想的、說的、做的,就代表法院、檢察院。他的選擇,就是幹警的路。正如兩長選擇跟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手下就跟著起鬨。這也是江澤民腐敗治國的一個政治特點。

兩長是江提拔的,當然對江效忠。早在1999年7.20迫害法輪之初,兩高(當時的最高法院院長是肖揚)就因為答應替江釋法,在迫害法輪功的會議上,當時就被江澤民直接將行政級別提升半格,形成了今天的規格。

3.「釋法痞子」的醜惡嘴臉

江澤民集團成員利用中共政權只做三件事:一是貪腐,二是淫亂,三是迫害法輪功。

可以說,參與迫害法輪功,成了中共官員投靠江澤民必買的「投名狀」。今天大陸在位的官員,只要是江澤民提拔的,手上很可能都沾有迫害法輪功的血債。因此,在江澤民集團面臨被全面清洗的背景下,江的殘餘勢力,包括現任常委張德江、劉雲山和張高麗及兩高的曹建明和周強等人,都認為:只有延續和升級對法輪功的迫害,才能使得中共內部更多的人手上沾有迫害法輪功血債,這樣才有利於維持迫害,迫害元兇們才有可能逃避即將被清算的命運。這其實也是江澤民集團在滅亡前與習近平鬥法的孤注一擲。

今天的兩高,所以敢在習近平眼皮底下無所顧忌的作惡,是因為被江澤民扎了雞血。——周強、曹建明都是江一手提拔的,兩人也都是江迫害法輪功的幹將,都身負累累大罪。在江習斗白熱化的今天,周、曹知道:一旦江、曾被打虎,對他們將意味著什麼。與其坐以待斃,不如魚死網破。於是,他倆就公開跳出來打著最高法、最高檢的旗號與習斗。反正是使用法律手段,你奈我何?

周、曹與習鬥法的特點是:利用被江澤民放權的「釋法」手段製造江澤民集團維繫權貴利益、打擊民主、迫害正義需要的法,這是替江澤民集團作惡站台。

4.對人大不立法的分析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人大為什麼不立法?這個問題,筆者不止千問。

1999年7.20當時,江在安排兩長釋法前應當與人大有過溝通,假如沒有,人大不會與兩高同時出台一個反X教的規定(二者只是稱謂不同、規範內容不同),筆者認為:人大與兩高出台的東西,應當是由一夥人起草的,走人大程序的是總則、兩高則是操作細則。但由於這兩個東西與立法原則的指定性要求相衝,因此,都不能當作是針對法輪功的立法或釋法。

人大為什麼要出台這麼個不承擔迫害法輪功罪責的規定?筆者分析,這應當與時任人大委員長喬石有關。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之初,時任政治局常委當中,多數委員家屬都在習煉法輪功,喬石就是個法輪功習練者。喬石反對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他做的最家喻戶曉的一件事,是他在1998年底向政治局提交了一份報告,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

江澤民知道,人大更知道:1999年時,法輪功修練者在中國大陸有7000萬人,在人數上超過了當時擁有6000萬黨員的中共。而尤其讓江澤民不敢輕易下手立法的是:在6000萬共產黨員中,據估計有1500萬人修煉法輪功。

江澤民所以不強制人大立法,不排除其中有喬石主持正義的因素,而更重要的原因,則是江害怕:一旦立法後,如果打壓失手,退無可退的後果將不堪收拾。於是,兩高便成了江澤民用來充當人大立法的替死鬼。江澤民將迫害法輪功的立法權交給了兩高,兩高取代人大立法,犯下大惡。

事實上,習近平上台之後,曾以人大對法輪功沒有定罪作為契機,在推進國家法制建設的會議上提出:對「執法者」「錯案追究」「實行終身制」。其實明眼人一看都懂:習近平這是針對公檢法幹警迫害法輪功來的。筆者認為:一旦江澤民被打虎,兩高替代人大立法的非法行徑就會被定罪,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都會由參與迫害法輪功、迫害大法弟子的警官、檢察官、法官個人也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1999年7.20開始,歷時18年,江澤民集團所以能持續實施對大法弟子的這場邪惡迫害,與兩高賣法、充當人大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釋法有直接關係。因此,兩高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四、兩高釋法——江澤民捆綁習近平的一個陰謀

用立法、釋法手段加重對法輪功的迫害,是江澤民集團搞的一個陰謀,目的是為了在十九大後,逼迫習近平被動參與、維持對法輪功的迫害。

考慮到十九大的權力變更,江曾謀劃:如果江派手裡沒有了直接管控公檢法司的權力,以後還怎樣繼續維繫迫害?為此,江派作了精細策劃:首先,為繼續並加重對法輪功的迫害,由兩高第二次出台釋法;其次,為剪除替大法弟子發聲的律師,修訂刑訴法、為了讓律師閉嘴而立法;再次,為610繼續綁架大法弟子鋪路,將「強制失蹤」合法化。

因此,可以看出:兩高此次「釋法」,並不是一個針對法輪功的孤立行動,而是江澤民為確保十九大後能繼續維繫對法輪功的迫害、捆綁習近平的整體計劃的一部分。

(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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