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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婚姻屋」三大特權

正義的尺度,法律書籍和小木槌在黑暗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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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0月05日訊】在上期的文章中,我們談到了一對冤家夫婦,自打結婚後,二人間的戰爭從未停火。最終,這場「戰火」還是燒到了法庭上。法官發現,兩人雖然各執一詞,互相控訴,但對孩子卻都關愛有加。唯一的區別就是:母親試圖讓父親從孩子的人生中徹底蒸發;而父親,雖然與前妻矛盾衝到了頂峰,但表示願意和前妻合作,共同撫養孩子長大成人。終於,在審閱了長篇纍牘的證詞後,法官決定:孩子的臨時監護權(Temporary Custody)歸父親;並且,為了讓孩子免受大人不休紛爭的傷害,命令「不合作」的母親搬出「婚姻屋」(Matrimonial Home)。

要知道,婚姻屋的顯著特權之一就是:無論房子的産權在誰名下,正式結婚的夫妻雙方均享有在房子中居住的權利。這一權利在安省的家庭法中被稱為「配偶雙方平等的居住權」(Right to Possess)。要想打破這一特權,怎麼辦?當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婚姻屋專有居住權」(Exclusive Possession of Matrimonial Home),這一申請被批准的幾率非常小,可見以上案例真是個特例!

法官在審閱「婚姻屋專有居住」的申請中,會考慮到如下情形:

• 孩子的最佳利益將受到怎樣的影響

• 任何法庭已經做出的關於家庭財産分配的決定,任何法庭的撫養費決定

• 夫妻雙方的財務狀況,可支付能力

•任何夫妻雙方簽訂過的協議

• 如果決定讓一方搬出居住,是否能找到合適的,可支付得起的房子

• 夫妻中的一方對配偶或是孩子有暴力行為

再來看個特例:

凱特和哈羅德都各自有一段不成功的婚姻,三年前,他們帶著各自的子女再度結合。結婚的時候,凱特帶來了自己的房産,為了保護這處房子不受家庭法中財産分割條款的影響(婚姻屋價值平分),凱特和哈羅德簽訂了婚前協議,規定「一旦兩人婚姻終止,在財産分割前,房子賣掉後的款項需全部交予凱特」。不幸的是,這段婚姻真的走向終結,丈夫哈羅德搬到了一輛配有廚房、洗手間、臥室的20尺房車中,凱特仍住在「婚姻屋」中。

盡管哈羅德已經搬了出去,凱特還是在哈羅德外出度假的時候,向法庭遞交了「婚姻屋專有居住」的申請。為啥呢?據凱特的證詞說,哈羅德是個狂暴的酒徒,他幾年來一直對她言語暴力,去年的時候,他開始動手推搡她,甚至還掐住她的脖子威脅,直到孩子把兩個人拉開才罷休。就在兩人正式分居前,哈羅德曾威脅凱特:要是這房子不讓他住,他就一把火燒掉房子。為了表示「我是動真格的」,哈羅德還拎著一罐汽油到凱特面前晃悠。

法官也注意到兩人簽署的婚前協議:正因為哈羅德沒有産權,這房子的價值和他無關,所以凱特擔心他有可能真的燒掉房子。另外,哈羅德的確有其他住處,即使搬出婚姻屋,也不會露宿街頭。

考慮到以上的綜合因素,法官同意凱特在正式的庭審前,擁有對婚姻屋的專有居住權。不過,為了保障法庭程序的公平,法官又加上一條:單聽凱特一人的證詞就做出判決有失公正,完全忽略凱特的證詞也是不負責任,所以,在法庭決議做出的10天內,此動議可以返回法庭再次聽證,以便哈羅德有機會陳述他的證詞。

除了夫妻雙方平等的居住權,婚姻屋還有兩個重要特權

其一,涉及到財産的歸屬;其二,涉及到房産的按揭及買賣交易,瞭解這些特權,提前做好規劃,可以避免很多讓人頭疼的家庭與財産糾紛:

婚姻屋的特殊身份

1.什麼是婚姻屋:

安省家庭法第18條第1款這樣定義婚姻屋的: 配偶任何一方或雙方共有的房産,在當前,或分居之時,配偶二人慣常的住所。注意這裡的配偶(Spouse)指的是正式結婚的夫妻。根據這一定義,一對夫婦可以擁有多個婚姻屋,例如位於北約克的獨立屋,位於Moskoka的度假小木屋,位於市中心的公寓單元,等等。

2.婚姻屋的特殊待遇

法律賦予婚姻屋的特權實在不少,博主認為這樣的待遇來自傳統社會價值觀中對婚姻關係穩固長久的重視:因為離婚太貴,所以不得不非常慎重。

3.財産分割時特殊對待:

離婚貴,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涉及到婚姻屋,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們分享過:「用別墅做嫁妝,您可能失去一半房産。」 如果您和配偶婚後居住的房子是您婚前獨自購買的,雖然您有獨立的産權,但一旦婚姻破裂,房屋的全部價值都要算作您的淨資産,面臨與前任平分的命運。而作為一般財産,要被平分的祇是增值部分。

當然我們也提到,簽署婚姻協議,明確財産權屬,可以有效保護雙方財産,避免財務爭端。在二次婚姻中,婚前協議尤其常見,上文中的凱特與哈羅德之間就有一份這樣的協議,保護凱特對房子的獨有産權。

4.配偶雙方平等的居住權:

房子可能在您名下沒錯,不過一旦成了婚姻屋,只要沒離婚,您的配偶就有了法律賦予的「居住權」,您不能把他/她掃地出門。當然,在極端情況下,夫妻一方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對婚姻屋擁有「專有居住權」。

多年以前,擁有房産的配偶為了把另一半趕跑,乾脆將房子掛牌賣掉,但是這一招如今已經不靈了。立法者發現這一現象後,對家庭法進行了修訂,于是,就有了下一條,

5.房産交易中的特殊對待:

房産貼上婚姻屋的標簽後,便失去了買賣自由的身份。配偶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買賣房産,或用房産的價值抵押做貸款。除非:另一方配偶許可;或,另一方配偶棄權。

如果配偶一方在另一半不知情的狀況下,擅自把房子出售,這筆交易可能會被法庭宣布無效。除非,買家完全本著誠信原則,且不知道自己購買的房産實際是「婚姻屋」。

6.註冊指定婚姻屋:

婚姻屋的特權這麼多,讓那些有多處房産的人們有點吃不消了:我帶著3處房産結婚,難道一夜之間,就要和另一個人全部共享?

有一個辦法,可以讓您指定一處房産作為婚姻屋,而其他所有的房産,即使您還和配偶共同使用,也可以免於被貼上婚姻屋的法律標簽。這一招就是:您和配偶共同在土地産權(land title)系統中註冊指定一所房子作為婚姻屋。地産律師可以為那你們完成這一註冊。註冊完成後,你們的婚姻屋,就此一處!

如果房子在您配偶名下,您想限制他/她將房子隨意處置的自由,保障自己的「居住權」,您可以單方在産權上註冊,指定你們平日居住的房子為婚姻屋,這樣他/她要想賣房子、申請按揭之前,都必須經過您的同意才行!

責任編輯: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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