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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被訴洩密二審 合議庭整理5大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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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1月28日訊】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遭檢方起訴,一審判無罪,高院二審今天首開庭,整理5大法律爭點,包含馬英九是否具有保密義務、馬英九向江宜樺及羅智強口頭轉述,是否屬於洩密等。

全案起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

台北地檢署的起訴事實為,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應保密事項、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此外,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馬英九雖然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而在教唆洩密部分則罪證不足,這兩部分在8月25日均判決馬英九無罪;北檢不服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上午首次開庭,馬英九以被告身分出庭,做無罪答辯。

合議庭審判長江振義諭知,事實爭點部分,包含102年8月31日晚間,馬英九向江宜樺、羅智強口頭轉述內容為何?102年9月4日中午,馬英九打電話給黃世銘,所告知內容為何?

法律爭點部分,包含5大項,包含馬英九是否具保密義務?馬英九向江宜樺、羅智強口頭轉述,是否屬於洩密?馬英九是否有正當事由可以阻卻違法?阻卻違法是否必須要以行為人具備故意要件為前提?依據大法官585號、627號解釋,行政首長的機密特權與透過依照法律的應秘密事項性質是否相同?

合議庭庭末要求檢辯就聲請調查證據部分,再具狀表示,本件候辦,未訂下次開庭日期。(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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