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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過統促黨愛同會適用的組織犯罪條例

台灣立法院會12月15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將組織犯罪的要件訂定為「持續性或牟利性」,未來包括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再鬧事都將適用。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敲槌宣布通過。(陳柏州/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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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2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灣台北報導)中華民國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將組織犯罪的要件訂定為「持續性或牟利性」,未來包括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如果再鬧事都將適用,未來紅色、黑色政黨可重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立委王定宇表示,中共操控台灣黑幫分子介入各種陳抗活動,已經嚴重擾亂台灣社會治安,甚至危害國家安全,修法補漏洞是有必要的。

台立法院會12月15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將組織犯罪的要件訂定為「持續性或牟利性」,未來包括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再鬧事都將適用。圖為愛同會總幹事張秀葉攻擊警方。 (網絡影片截圖)

台灣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適用於合法化、公司化的幫派、詐騙集團,法務部提案為「持續性、牟利性」,人權團體則認為應改為「持續性及牟利性」,但有鑒於統促黨、愛國同心會多次擾亂台灣社會秩序,且難以證明該組織具有「牟利性」,立委王定宇、林俊憲、許淑華等人相繼提出將組織犯罪的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

三讀通過後,組織犯罪的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現存的犯罪組織為限,未來包括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只要鬧事都適用,就算有人自稱其為幫眾,亦能適用;同時,為了保護證人,新增「視訊條款」,讓證人或檢舉人可透過網絡作證,境外人士則能前往我駐外館處,藉由視訊作證。

王定宇強調,中共長期在幕後操控台灣黑幫分子,不僅介入各種陳抗活動,也擾亂社會治安、危害國家安全,然而現行規定構成要件過於嚴苛,不利於司法檢調偵辦組織犯罪 ,因此提案修法。

林俊憲則認為,現行條例須符合持續性及牟利性,但組織犯罪並非一定有牟利性質,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並有效防治組織犯罪,必須修法將組織犯罪定義明確化。

大陸異議人士:應把這些人驅逐出境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條例》修正案,未來紅色、黑道政黨可重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對此,曾被親共組織愛國同心會(以下簡稱愛同會)騷擾的大陸異議人士王睿認為,量刑太輕,應該完全杜絕這些組織,把這些人驅逐出境。

王睿表示,普通組織犯罪是以牟利為主,但統促黨與愛同會的行為,已涉及出賣國家利益,甚至是反人類罪的範疇,因它們宣揚中共,而中共已經是實實在在的反人類團體。「在一個自由、民主的地方,宣揚反人類的事情,等於是對自由、民主制度的挑戰,對我而言,這其實是對國家的威脅。」

他提到,或許這些人的出發點有很多,有的人可能只是想賺錢,進而被洗腦、中邪,但不管如何,他們的行為是在民主國家,想把普通民眾往專制引導,「用自由來打擊你的自由,這種危害遠高於普通的組織犯罪,是對人類價值的危害,其影響非常大與難以估計」。所以對於三讀通過後、法院能判處的量刑,他認為還是太輕,應上升到危害國家安全的層級處理。

王睿去年6月陪同訪台的六四民運人士唐柏橋,在總統府前接受採訪,當時突然遭到愛同會成員暴力攻擊,之後雙方告上法院,最後以和解收場。

「這些人也是欺軟怕硬,你只要硬起來,他們就害怕,就知道你不好惹,所以他們最後提出和解。」王睿說,台灣社會也應該如此,對於統促黨、愛同會到處打人,應該零容忍,否則它們背後有中共這麼大的財團支持,就更加有恃無恐。

「民主國家所有的公民,應有保衛自己自由的意識,台灣應呼喚全民的意識,不應該讓這種人存在。」王睿表示,對這些人身處自由世界,卻嚮往專制、共產主義,「你就去中國大陸生活吧!把中華民國的身分證取消,把他們驅逐到中國去,不要賴在台灣」。◇#

責任編輯: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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