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律師公會嚴批:一地兩檢侵害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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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2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導)香港大律師公會在28日深夜就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發表聲明,批評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未能提供任何法理基礎,完全漠視及閹割《基本法》,形容是香港主權移交後的最大倒退。前公會主席石永泰認為,今次人大常委的「決定」比釋法更震撼。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罕有發表措詞嚴厲的聲明,在四頁聲明中逐一反駁人大常委會有關一地兩檢的決定。

無法理基礎 閹割基本法

聲明首先指,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在《說明》援引的基本法條文,公會堅決認為沒有一條能夠為特區政府實施一地兩檢提供法理基礎,當中提到的「權力來源」,於多個重要方面不正確,例如第118及 119條,指政府可制定政策促進行業發展,但沒授權政府作出不符合基本法的舉動。而第7條授權特區政府將土地批租,但沒授權政府剝奪特區機關的管轄權。

最大爭議的基本法第18條,《說明》提出因為大陸法律只限於在西九站大陸口岸區實施,所以不違反第18條,公會認為此說法有違條文的任何正常解讀。延伸下去,意味大陸法律只要適用範圍並非「全香港」,便可於特區境內由特區政府指定的任何地方,例如高等法院大樓內執行。這是完全漠視及閹割基本法18 條規定,只有列在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才可於特區境內實施。

聲明批評,人大常委會未就確認合作安排合法合憲提出任何基礎及理據,同時指令香港政府「應當」立法落實,公會表示震驚,認為此等同稱「但凡全國人大常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形容這個並無前例的舉動,是回歸後香港落實基本法的最大倒退,嚴重衝擊一國兩制及法治。

公會:人大不得憑空行使權力

公會強調,人大常委會不能憑空得到和行使權力,任何決定必須依從中國憲法及基本法,今次決定未能為香港本地立法提供明確法理基礎,與基本法第4、 19、22、31等十一條條文有衝突,特區政府不可能純以人大常委決定作解脫。

公會指,今次人大決定的過程,令法律界以致海外法律及政治群體都有強烈觀念,是在特首同特區政府要求下,人大常委會作出其認為是「好事情」的決定,而漠視中國憲法及基本法。公會表示極度憂慮及遺憾,形容特區政府、國務院及人大常委在互相配合下作出的決定,已對基本法造成不能彌補的侵害。

石永泰:人大「決定」比釋法更震撼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星期五(29日)出席港台節目談到今次人大一地兩檢的決定,認為今次人大的「決定」比釋法更震撼:「釋法是有其震撼性,但是你在無法可釋的情況下就這樣講,在原則比釋法還震撼。我是以很收斂的語言講,看大律師公會聲明的最後一段:『已不能彌補地侵害了《基本法》的完整。』人大固然是國家一個很高的機構,但用這樣的辦法:『我說的就是』,今次是在民生的事務上,下次如何呢?沒有答應下不為例!」

他批評今次人大決定找不到一條基本法的法律依據:「這個叫(人大)『決定』的東西,也不是第158條釋法,也不是第159條的修法,也不是第18條的附件三。所以讀法律的人就知道,你不可以自己說了算,你找不到一個地方,你這個決定在香港憲制秩序中佔有一個地位。最多,我們很尊重你作為人大各位袞袞諸公,在中南海做出的一個決定。」

港法院有權檢視人大是否「合法」

他又指,基本法第18條已明確指明在香港要使用甚麼法律,若人大想在香港境內劃定一個地方不採用香港的法律,就要在《基本法》內找到法律理據,否則明顯是違反《基本法》:「如果你要在香港的土壤或空氣中扯一節出來,說這一節我不用香港法律,那你如何都要找到理據,在基本法憲制文件內容中,找到授權,可以給香港政府執行,否則你就違反憲制文件中的基本條文。」

他認為,立法會日後通過一地兩檢的本地立法,社會有理據就此進行司法覆核,香港法院有權檢視人大的決定是否合符《基本法》。◇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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