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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版礦業修法 66礦場須補環評

包括亞泥也得補辦 補辦過程中不停工 環評未過可廢止礦業地 另申請礦權展限須落實原民諮商權 亞泥已獲展限 故20年後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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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2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郭曜榮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7日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刪除展限駁回求償規定、未曾環評的既有礦業用地分級補辦環評,以及礦權展限時須踐行《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等六大修法重點,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未來修法通過後,包括亞泥等66個礦場須補辦環評。

礦產定位「供應內需」為主軸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這次《礦業法》修正重點,是依循《原基法》的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並就開採量進行管制,也新增了環境保護監督機制,同時落實資訊公開及保障公民參與。除已兼顧環境保護及產業需求,礦產資源定位以供應「內需」為主軸。

行政院會7日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在會後記者會說,包含亞泥在內的66個礦區,應在法案通過3至5年內補辦環評,環評未過可廢止礦業地。不過,因亞泥礦權已在3月依現行《礦業法》申請通過,因此20年內都不受《原基法》21條約束。 (中央社)

經濟部礦業局長徐景文談到,這次修法最大關鍵之一,在於1994年以前沒做過環評的礦場都要補辦環評,但台灣專業技師與顧問公司數量不足,所以分級辦理,面積大於2公頃、年產量大於5萬公噸的包括亞泥、潤泰2個礦場、宜大、榮豐、台塑等6大礦場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須在3年內補環評;其餘60個礦場則適用《環評法》第28條規定,須在5年內補辦,限期內未補辦或審查不該開發者,將廢止礦業用地。

行政院會7日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在會後記者會說,包含亞泥在內的66個礦區,應在法案通過3至5年內補辦環評,環評未過可廢止礦業地。(中央社)

補辦環評過程中,產業提出的訴求,即補辦環評不停工,也放在這次修法內容中。此外,徐景文指出,新增礦業用地及既有礦業用地申請展限時,皆須落實《原基法》第21條,意即落實原住民族土地諮商同意或參與,若未落實,可按次處罰業者暫行停工1—3個月,直至改正為止。

原民諮商權 亞泥二十年後才適用

徐景文說,目前五十幾個礦場申請礦權展限,因未完成修法,在落實原民權益方面,原則上適用舊法;若審核期間修法通過,部分將以法律上「從新、從優」的原則,適用有利於業者的規定。不過,因亞泥既有礦權今年3月已獲展限,並於11月23日起延長20年,因此就算修法通過,也只須補辦環評,不用踐行《原基法》21條。徐景文表示,亞泥下次辦展限,即20年後,也須落實原民權益。

此外,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提出,此次修法後會有3方面衝擊,各部會應有因應措施,其中談到對經濟部主管礦業發展,過去保障長期投資的方式,現在較為縮短(20年一次),長期投資穩定性會較低,對水泥供應的穩定性可能造成影響,經濟部後續應檢討相關的穩定機制。

對此,徐景文表示,若預估年供應量在某期限內會出現缺口,第一個措施是緊急進口相關物資;其次是調動、調整其它已經分配的礦區,提高其生產量;第三個措施則是思考如何申請新的礦業用地,以維持穩定。

他指出,目前整體礦業的政策環評,已估計出每年的生產量,其中外銷占20%,將逐年降低至15%,以提供台灣需求為這次修法的主軸。◇

行政院版《礦業法》修法六大重點
刪除不合理條款 刪除先行使用土地規定,有爭議私有土地不可先行使用。
刪除展限駁回求償規定,業者展限遭駁回,政府不補償業者損失。
強化環境保護 礦業權設定或展限時,增訂礦場環境維護計畫。
未曾環評的既有礦業用地,準用環評法規分級補辦環評:
一、規模:已核定礦業用地面積2公頃以上;二、年產量:5萬公噸以上有6個礦場、5萬公噸以下有60個礦場。
環評期間可繼續開採行為,依法辦理相關安全措施。
未於限期內(6大礦場3年、60個小礦場5年)補辦環評、經審認不應開發者,廢止礦業用地。
加強管理 涉以下情節,屆期未辦理者,處新台幣20萬~1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礦業權;若無法改善,則駁回展限申請:
未依核定的構想或年度施工計畫實施探、採礦作業。
未實施復整及防災措施。
危害礦產資源或礦場作業人員安全。
妨害公益。
未執行礦場環境維護計畫。
落實原民權益 新增礦業用地,以及既有用地申請礦業權展限時,須依照《原基法》第21條辦理,落實原住民族土地諮商同意或參與。
開放資訊與參與 礦業權設定申請、礦業用地核定申請、礦業權展限申請時,資訊須公開30天,由業者或礦業權者辦理說明會。
明定回饋機制 提高礦產權利金繳納比率:
石油及天然氣礦10%50%;其它礦種5%20%
明定部分礦產權利金作為回饋經費,回饋對象規劃是礦產所在地的原住民與居民優先,其次為鄉鎮市公所與政府機關。
資料來源:行政院  記者郭曜榮/製表

 

責任編輯: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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