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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富二代離婚 溫哥華華人獲近200萬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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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2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周行、周月諦多倫多報導)溫哥華華裔謝先生娶了華裔富二代呂女士後,入住了現成的房子。後來兩人離婚,謝先生發現自己多了近200萬的房產。

謝先生對卑詩省法院的離婚裁決不滿,2015年8月14日去卑詩省上訴法院上訴。上訴法院2017年1月31的裁決顯示,謝先生獲勝,不但贏得應有的房產權(2014年市值180萬),還將減少配偶支持費,訴訟開支也由對方支付。

結婚即有房  生活無憂

根據卑詩省上訴法院的文件,謝先生是一名註冊會計師,1990年代中期開始在溫哥華的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年薪6萬多加元。1996年6月,他和呂女士結婚。呂女士在一家銀行當客戶經理,年薪約5萬元。

謝先生和呂女士結婚後即入住溫哥華Hornby街的一套公寓,這公寓是呂女士的父親購買的。呂父1993年在同一棟公寓樓購買了5套單元,其中一套用呂女士的名字登記,就是他們結婚後入住的那套單元。

呂父在女兒結婚前償還了這單元的所有欠款,呂女士名下的這套物業完全是屬於自己的。這對夫妻在這套單元居住到2002年,那時他們的女兒出生,他們就搬到岳父母家住了。

2002年9月,呂女士的叔叔出資約180萬加元,在溫哥華丘吉爾街(Churchill Street)購買了一棟豪宅,用了呂女士的名字做業主登記。2004年,這對夫妻和女兒一起入住了這豪宅,直到謝先生在2010年離開。

在這整個婚姻過程中,呂家為這對夫婦提供了大量財政幫助,包括他們大部分的資本開支,除了幫買房子外,還給了他們一輛車,支付他們女兒上私立學校的教育費用。除此之外,呂父在2007年給了女兒110萬加元,作為他孫女將來的教育基金。

這對夫妻的財務是分開管理的,各自保存自己的收入,共同支付家庭開支。不過,因為呂女士家族的資助,他們自己沒有多少費用負擔,他們大部分的共同開支是膳食和娛樂。

呂女士擁有商業學士學位,在銀行業工作了幾年。因為客戶難找,生意不好,加上她家族的財富和慷慨資助,她經丈夫同意後,1998年辭去銀行的工作,在家當全職家庭主婦。

老父擔心先安排  前女婿仍享50%房產

2008年,謝先生成為畢馬威的合夥人之一,為公司處理稅務會計業務。當年兩夫妻開始分居,但還住在同一棟房子內。2010年7月1日,這對夫妻正式分開,母親與女兒還住在原來的房子裡,丈夫搬出去。謝先生當時年薪已升至40萬元,他搬去自己買的一套公寓單元居住。

2011年6月30日,這對夫妻按家庭關係法做了一個聲明,表示雙方已經沒有任何希望獲得和解。2015年1月23日,法官裁決他們正式離婚,夫妻的年齡已經分別是48歲及46歲。這時謝先生的年收入已經達到59至64萬加元。從分居到離婚裁決之間,謝先生支付了部分孩子撫養費,但沒有給妻子提供配偶支持費。

離婚後,這家庭的財產成了關注點。他們結婚時入住的、在Hornby街的那套公寓,2014年的市價已達965,000加元;丘吉爾街上的那棟豪宅,2014年市價高達440萬元。

呂父在女兒結婚前已做出部署。1996年6月25日,在呂女士結婚前5天,呂父要求女兒簽署了一份63.5萬加元的抵押協議,就是Hornby街的那套公寓是抵押給呂父的。同時,呂女士還簽署了一份蓋章的確認書,表示她從父親那得到的錢是貸款。

不過,呂女士在法庭作證時稱,實際上,她父親在1993年至1996年5月間沒有貸款給她,他父親也沒有因為上面簽的那個抵押協議給過她任何錢。她簽那份協議,是因為父親要求她這樣做。她不住在那套公寓時,公寓的租金收入也是歸她所有。

呂女士沒解釋她父親為何要讓她簽那份抵押協議,但按她兄弟的說法,呂父當時是因為女兒馬上要結婚,手上卻拿著沒有債務的房產而感到「不舒服」。

上訴庭法官認為,這個抵押協議並非為了保證債務得到償還,住在那單元裡的是呂女士,那物業後來出租的收入也是給了呂女士,而不是給她父親。卑詩省法院的判斷誤認為這抵押意味著有債務要償還,但事實說明,這不是一個有效的抵押。

另外,雖然卑詩省法院的裁決書沒明確表明,呂父打算將Hornby街物業的權益無償轉讓給女兒,但呂女士確實將之稱為「禮物」,而禮物變成有抵押條件的禮物是個法律上的錯誤。於是,上訴庭法官認為,呂女士需要給謝先生補償Hornby街物業50%的權益。

法庭的原則是,離婚後,家庭債務和資產雙方平等分配。但丘吉爾街的房產,呂女士應得70%,因為2002年購買時她叔叔給了180萬,空置了2年後才成為這家庭的財產,而且他們2008年分居,2010年謝先生搬出去了。

呂女士要求117萬元生活費

按卑詩省法院的裁決,謝先生應該一次性支付給呂女士1,175,787加元配偶支持費。按規定,這筆費用考慮了配偶的年齡、教育程度、健康狀況、工作經歷、工作可能性及前景等。

上訴庭法官認為,之前的計算有誤,是根據謝先生當前的年收入(64.7萬)及呂女士的(3.6萬)計算。正確的方法是,可追溯的部分要按謝先生過去具體每年的收入計算。法官的決定是,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的配偶支持費,按謝先生每年的實際收入重新計算。

這對離婚夫妻的女兒在他們離婚訴訟時12歲。她2002年出生以來,主要由呂女士照顧,也有保姆在家幫忙。卑詩省法院認為,謝先生應支付部分保姆開支。

不過,上訴庭法官認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呂女士因為「就業、生病、殘疾、受教育或就業培訓」等原因,需要花錢請保姆。法官的結論是,儘管謝先生收入高,他們分開前呂女士有保姆幫助,法院將保姆費作為他們該分擔的費用是錯的。

上訴庭稱,因為謝先生在上訴中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功,不需要支付相關的訴訟開支。

責任編輯:滕冬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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