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打造精簡政府 符合美國《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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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2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梁硯報導)川普(特朗普)在入主白宮後第一天即要求凍結聯邦政府新增雇員計劃,為政府「瘦身」採取行動。他的做法不但有助削減政府開支,也符合美國《憲法》的核心精神——保持政府部門的精簡有效,限制政府權力的過度膨脹。

川普在大選中多次提到,他要減少政府部門及雇員數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善用稅收、還人民一個「自主的政府」等等,這些主張無不符合美國的《憲法》精髓——限制聯邦政府的權力擴張,保護民權及地方政府的優先地位。

《憲法》高懸 聯邦政府不敢踰矩

美國《憲法》誕生於1787年。當時,美國獨立戰爭已結束11年,或者說美國最初的13個州脫離英國的殖民統治已有11年。為讓年輕的美國在經濟、貿易和外交中儘快成長,13個州的代表於當年9月在費城達成共識,準備組建聯邦政府,並擬定了美國《憲法》的藍本。

為保護美國的核心價值觀——「天賦人權」(Natural Rights)不受侵犯,《憲法》特別對聯邦政府的權力做出限制,防止這種權力過度延伸,從而破壞地方政府的權責以及個人所享有的權利。這些「天賦人權」就是《美國獨立宣言》中提到的「人對生命、自由及財產的擁有權」,其中也涵蓋了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

為了平衡好聯邦、地方及個人這三者的關係,美國先父們在《憲法》中,又特別制定了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制度:設立了專門負責立法的國會、負責治理國家的政府當局,以及維護和解釋法律的最高法院。這種設置使三個部門之間,即相互監督與制衡,又彼此合作與協同,達到推進各自的工作和最終帶動國家的發展。

例如,總統有權提名內閣部長人選,但這些人必須經過國會審議和批准後,才能就職;國會有權制定新法,但總統對新法擁有否決權;國會可以提議彈劾總統,但對彈劾案的審理過程,要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高院負責解釋某項聯邦或地方法律是否違憲,但國會可以決定高院大法官的人數及規範司法程序,等等。

《權利法案》: 優先保護個人權利

美國《憲法》在1787年由13個州代表簽署時,雖然對聯邦政府的權責做了良好的限制,避免聯邦踐踏個人及地方政府的權利,但《憲法》對個人享有的權利,沒有做詳細列明,這讓當時的美國人民感到不安。他們認為涉及個人權利的條款,應該在《憲法》中明確列出。

為彌補這個缺漏,前總統麥迪遜(James Madison)等政治家提出了《憲法》第一到第十修正案,並在1791年由13個州的代表簽署通過,之後被統稱為「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在《權利法案》中,最著名的要屬以下幾份修正案中提到的內容:

第一修正案: 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平集會及向政府申訴的自由。

第二修正案: 人民享有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第四修正案: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的搜索和拘捕的權利,除非有可成立的法律上的理由。

第八條修正案: 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高的罰款,不得施予殘酷的刑罰。

第十條修正案: 凡《憲法》未授予聯邦政府行使,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均保留給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川普多次表示,他將保護美國人在《第二修正案》中被授予的擁有槍支的權利,他也將「使用大麻是否合法」的問題留給各州裁決。這些主張都契合了長久以來《憲法》所持有的立場和綱要。#

責任編輯:蘇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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