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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空殼公司 台灣企業家未能保住移民身分

加拿大國旗 – 楓葉旗(Streeter Lecka/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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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2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周月諦報導)台灣企業家陳先生移民加拿大後,雖然在加拿大先後開立了2間公司,但是都沒有達到加拿大《移民和難民保護條例》中對企業家移民的要求,遂被取消移民身分。陳兩次上訴均未獲得通過。

根據加拿大聯邦法院的文件,2005年5月,富有台灣公民陳先生以企業家身分登陸加拿大,成為永久居民。同年8月,陳在安省多倫多北約克開了一間公司。幾年過去了,該公司一直沒有開展任何業務。

移民官了解陳先生的情況後,在2010年4月寫了一份報告,結論是陳先生不符合企業家移民的任何條件,違反了《移民和難民保護條例》,陳必須離開加拿大。

《移民和難民保護條例》規定,企業家移民必須滿足如下條件:至少擁有一間加拿大公司三分之一的股份; 主動地、持續地管理這間加拿大公司;至少為一名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非企業家本人或家人)提供全職工作機會。

開第二間空殼公司

移民官要求陳先生離境時,他與妻子住在魁北克省拉瓦爾(Laval)。為了能夠長期留在加拿大,陳先生在兩個星期後創辦了一所駕校,註冊地址是他家房子的地下室。

陳後來承認他開的駕校長期沒有客戶。

2011年2月,加拿大移民與難民委員會向陳先生發出了離境令。當時陳不在加拿大,沒收到離境令。直到2012年5月,他返回加拿大時才獲知這份離境令。

俗話說「禍不單行」,陳先生的移民身分不保,同時他的婚姻也出現了紅燈。

2013年左右,陳先生回台灣與他的第一任妻子離婚。那時他的兒子已長大成人,不住在加拿大。

離婚後不久,陳先生與相識了5年的一位加拿大公民結婚。第二任妻子表示,陳不是為了保住移民身分才跟她結婚的。

兩次上訴都被拒

對於驅逐令,陳先生在上訴庭上訴時表示,他有足夠理由要求加國政府給予他特殊救濟。例如,他在加拿大開公司的過程中遇到很多困難,也付出很多努力。他幾次回台灣是為了照顧年邁的父母。

2016年6月,上訴庭裁決,陳不需要獲得特殊救濟。即使台灣公民失去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也能來加拿大看望第二任妻子,根本不需要申請臨時簽證。如果陳太太願意,她也可以擔保丈夫移民加拿大。

隨後,陳先生到聯邦法院上訴。2017年1月底,聯邦法官史歐爾(Michel Shore)裁決,上訴庭之前作出的裁決沒錯。問題的關鍵是66歲的陳先生不符合企業家移民的任何條件。雖然,陳提出了人道及同情的理由,但這些理由不足以獲法院接受。#

責任編輯:文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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