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移民律師專訪:短期申根簽證須知

——移民律師布萊恩‧李德(Brian Lit)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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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3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蕭田荷蘭採訪報導)您正在為來歐洲旅遊而準備申請簽證嗎?或者,您已經在歐洲留學、或者工作、定居生活,正在考慮如何讓家人能申請申根簽證來歐洲探親訪友?或許,您自己正需要辦理申根商務簽證? 如何能成功申請短期申根簽證?特別是,我們很多留學生、已經定居歐洲的上班族,經常會為家人幫助辦理申根簽證的申請手續,記者在荷蘭經常在華人圈見聞這個熱門話題的探討。帶著這些問題,為了讓讀者們對如何申請短期申根簽證有一個更為確切的理解和認識,大紀元記者對荷蘭移民律師布萊恩‧李德(Brian Lit)做的專訪如下:

布萊恩‧李德:很多時候,我的客戶帶著一臉的困惑和挫折找到我,因為他們本人或其家人申請來荷蘭的簽證申請被拒了。

他們問我:「我把他們要的信息全都給他們了,為什麼我的申請還被拒絕了呢?」

如果您要想知道簽證申請為什麼出問題了,就要先了解清楚:簽發與否的理由,短期簽證的性質。

申請簽證要有合法的理由

荷蘭使領館依據《歐盟法規2016/399》(EU Regulation 2016/399)簽發申根簽證。也就是說,持有荷蘭使領館簽發的簽證,您不僅可以進入荷蘭,還可以去屬於歐洲申根區域(Schengen territory)的其它國家。申根區域(Schengen territory)是指歐洲26個國家之間形成的一個開放邊境區域,在此區域之內,人們可以自由往來,無需護照檢查或者邊境檢查。因此,申根成員國政府,包括荷蘭駐外使領館在內,在審批申根簽證申請時,需持審慎態度。申根各成員國不僅要致力於保證本國的疆域安全,更要把整個申根區域的安全放在首位。

雖然荷蘭移民局已經通過自己設立的簽證政策對《歐盟法規2016/399》進行闡述,然而這項法規卻是申根簽證的主要依據所在,所以級別較低的法規必須與該法規保持一致。

短期簽證申請的批准與否,其決定的所有依據都可在《歐盟法規2016/399》中找到。如果探討簽證申請如何得到批准,所需文字將遠遠超過本文的篇幅局限。

所以本文著重於闡述在什麼情況下申請申根簽證有可能被申根成員國(比如荷蘭使領館)拒批。有以下情況的申請人的簽證申請將被拒絕:

——出示錯誤的護照;
——對到訪該國的目的以及如何能在該國合法逗留的條件,沒有合理的解釋說明;
——無法證明申請人在逗留期間將有足夠的生存所需,以及如何有足夠能力返回母國、或者返回居住國;
——在當前的180天時間段期間,申請人已經用完了在申根成員國的逗留時間總數達90天的許可限制;
——已被列入「申根信息系統」(Schengen Information System,縮寫為SIS)不得入境人員的黑名單;
——被認為對申根成員國的公共政策、內部安全或公共衛生造成威脅的嫌疑人;
——未提供所需要的旅行醫療保險;
——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真實性或可靠性不足,有可疑之處。

有些簽證審批的依據是不言自明的,無需進一步解釋。我估計大家對這類情況的審批結果都能理解,比如,如果您遞交了一份錯誤的護照,或者如果您剛剛在申根成員國一次逗留了90天,回國後緊接著又去申請申根簽證,這樣的話,您的簽證申請就會被拒。我也相信,缺少旅行醫療保險文件的簽證申請將導致被拒簽,這也無需解釋。

然而,有一些法規依據會導致簽證申請人產生很多困惑和挫折。

*  申請人沒有提供證據以證明其在逗留期間將有足夠的生存所需,以及如何有足夠能力返回母國,或者返回居住國。

什麼是「在逗留期間將有足夠的生存所需,以及有足夠能力返回母國、或者返回居住國」?

根據荷蘭國內政策,如果申請人能表明其自身擁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以承擔每人每天至少34歐元的開銷,那麼就意味著擁有足夠資金用於生活所需。荷蘭移民局認為,34歐元足夠一個人用於一天基本的飲食和居住,但並不包含申根區域以外的旅行所需開支。比如,如果申請人打算逗留14天,則申請人的銀行帳戶裡必須至少有相當於14 x €34 = €476數額的存款,而且,申請人必須呈示有足夠能力支付回程路費,或者持有往返機票。

申請人也可以有一位生活在荷蘭的簽證申請擔保人。擔保人必須有穩定和充足的收入。一般情況下,如果擔保人有長期工作合同,並且每月工資收入相當於至少最低的含稅工資額1552歐元,就滿足擔保條件。

*  申請人已被列入「申根信息系統」(Schengen Information System)不得入境人員的黑名單。

這則規定對某些申請人來說可能十分棘手。您可以把申根信息系統(SIS)看作是一個數據門戶,申根協議各成員國的所有警察部門、移民局、海關部門都可以進入該系統。申請人的任何非法逗留記錄、先前簽證申請的審批信息(批准和否決)、刑事定罪記錄,都可以在申根信息系統中顯示出來。申請人先前曾經在任何申根協議成員國的非法逗留記錄,都能成為在該系統中被標註的理由,因此成為簽證申請被拒的依據。

對申請人而言,申根信息系統(SIS)的特別棘手之處在於,實際上,不僅僅是該系統中的「警報」標記能造成簽證申請受阻,甚至於先前的簽證被拒的審批結果,也能成為再次申請被拒的理由依據,即使先前的申根簽證申請是被荷蘭以外的其它申根成員國否決的。

例如,如果由於申請人先前因出示了真實性或者可靠性受到質疑的簽證支持文件或者聲明,而曾被法國使領館拒簽,那麼,之後,當申請人向荷蘭使領館出示相似的文件用以申請簽證的時候,荷蘭使領館可以用同樣的理由拒簽。也就是說,如果在申根信息系統的數據庫中對某個申請人已經有「此人不可信任」的記錄,那就容易導致申請人在以後的申請申根簽證時被一再拒簽。

* 對到訪該國的目的以及如何能在該國合法逗留的條件,申請人沒有合理的解釋說明。

申請人打算在荷蘭做什麼,必須陳述清楚明了。申請人來荷蘭的目的,無論是探親、旅遊或者參加會議,都必須清楚呈現給荷蘭使領館。如果申請人的簽證目的受到懷疑,申請就會被否決。據我所知,有一個案例,申請人打算申請在荷蘭逗留三個月的旅遊簽證,由於他未能表示清楚他想要在預期的三個月期間具體到哪些旅遊景點遊玩,於是被拒簽。

該拒簽依據條文中,有一個隱含的因素是,申請人必須表達清楚想要去哪些申根協議成員國、以及預期逗留時間。例如,如果您主要是想去德國旅行,那就不要向荷蘭使領館申請簽證。

另一點,申請人必須明確說明預期能在申根區域逗留的條件。我發現,很多簽證申請受阻的原因就在於此。僅僅因為申請人含糊地表達他/她自己將會逗留在哪位親戚的家裡,或者不明確知道自己將會在哪一家賓館休息,就能導致簽證申請因符合這一條拒簽依據而被否決。

沒能確保按時回國?

《歐盟法規2016/399》裡沒有明確制訂成文的拒簽依據,有一條是,如果申請人不能確保按時回國,簽證申請也能被拒絕。這項法規的一個首要目的是防止非法入境申根區域、以及防止在申根區域內非法逗留。因此,如果申根成員國使領館擔心申請人在簽證過期之前不能離開申根區域、而是將會在申根區域非法逗留,那麼就會拒簽。

如果申根成員國的使領館認為,某一位申請人與其母國沒有足夠的社會關係和經濟關係,也就意味著無法保證申請人能按時回國,這也能成為拒簽原因。

這裡提到的社會關係,也就是家庭關係。然而,並非所有的家庭關係都能被視作親屬關係。對於使領館來說,往往認為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或者配偶與申請人有足夠緊密的社會關係,申請人的兄弟姐妹或者父母雖然也是近親,但是對使領館來說還不能足以作為緊密的社會關係。

經濟關係一般與工作收入有關。如果一個人擁有一份穩定的工作或者一份穩定的生意,收入較高,足以養活自己,這就被視為一個強大的經濟關係。如果申請人只有一份兼職工作,或者商務活動,僅有低微的收入,這就往往不會被認為申請人在母國有足夠強大的經濟關係。申根成員國的使領館想要看到的是,申請人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能讓人確信他/她將會按期回國。

通常情況下,如果申根成員國的使領館認為申請人出示了足夠的社會關係或者經濟關係,也就會認為申請人將會在申根簽證過期之前離開申根區域。不過,請記住,這並非能保證您順利拿到簽證。對於簽證申請,使領館必須在上述的拒簽依據都不符合的情況下,才能批准。

結語

對於申根簽證的申請和裁決,我的總的印象是,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信任」。

誠然,一些拒簽的依據是十分清晰具體的。還有一個小問題就是,申請人是否持有合適的旅遊醫療保險。

然而,《歐盟法規2016/399》並沒有對任何一項拒簽的理由進行深入細緻的描述,荷蘭國內設立的法規也沒有對此很清晰地闡述,拒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申根成員國使領館的評估判斷。

雖然簽證申請的日常程序為人們了解使領館如何應用一些拒簽依據提供了一些明確的參考,不過,對於歐盟成員國使領館來說,還是有很多可以考量的地方,甚至也許有太多的考量因素,可以讓他們來分析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簽證條件。尤其是申請人是否能按時返回原國,在這個問題上,如果能讓使領館放心,那就很可能拿到簽證。

據我看來,簽證申請是否成功,核心的決定因素是信任感。荷蘭使領館是否認為簽證申請人訪問荷蘭的意圖值得信賴?使領館是否相信申請人將於簽證過期之前離開申根區域?如果是,那麼申請人通常就能拿到簽證。另一方面,如果使領館不相信申請人,無論是什麼程度的不信任,簽證都會被拒。因此,也就意味著,您的簽證申請是否成功,在於您是否能獲得使領館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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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移民律師布萊恩‧李德(Brian Lit)律師(本人提供)

布萊恩‧李德(Brian Lit)律師聯繫方式:

電話:+31-(0)20-6161487( 英語/荷蘭語)
電子信箱:bdlit@altadvocaten.nl
移民律師事務所地址:
Alt Advocaten,
Barentszplein 2F,
1013 NJ Amsterd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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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時間:週一 ~ 週五 09:30  12:00, 13:00  17:00

附註:本文源於大紀元媒體對布萊恩‧李德(Brian Lit)律師的專訪編輯,由該律師授權大紀元媒體刊登及使用,中文版版權歸大紀元所有。

本文為大紀元首發,轉載請註明出處。

責任編輯:童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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