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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交通部長案有違法令 監委籲提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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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4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鍾元台灣綜合報導)中華民國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被控收賄而遭判有期徒刑8年,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4月12日通過調查報告,認為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監委指郭瑤琪涉貪汙案 判決有違法令

據中央社報導,根據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所提的調查報告指出,台灣高等法院101(20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號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處,判決理由欄內,並未對郭瑤琪於95(2006)年7月4日收受美金2萬元當時即已對屬賄賂「有所認識」且有協助南仁湖公司「不確定犯意」的相關證據有所說明,亦缺乏相關證據而認定事實的理由。

調查報告指出,有關郭瑤琪及李清波雙方是否有賄賂合意,曾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15號刑事判決予以指駁並發回更審,但該判決仍未調查釐清,也未於理由欄內說明認定的理由;確定判決理由欄推論郭瑤琪收受美金當時即有「不確定犯意」及「賄賂合意」,其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徒憑臆測,以推論方式更違反論理法則。

此外,調查報告指出,此案確定判決認定被告郭瑤琪所收受茶葉罐內確有美金2萬元,是以該茶葉罐實際致送人李宗賢的證詞、李清波通訊監察譯文等認定,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及罪疑唯利被告原則。

監委認為,本案從未查得美金2萬元物證,法院認定茶葉罐內有美金2萬元所憑的是行賄者的證詞,但行賄者於偵查之初被列為被告,檢察官告知將適用證人保護法並予具結,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及司法實務見解對於對向犯及適用證人保護法者,其證詞本質上存有較大的虛偽危險性,本於同一法理,除行賄者的證詞外,應有其他補強證據。

監委進一步指出,本案行賄者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對於行賄的情節證述均與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不符,到被告自行提出茶葉罐後,才在調查局人員提示下更改筆錄,其證詞客觀上已顯現有虛偽可能,而其他的補強證據如銀行換匯水單、取款憑條等,都無法適切證明茶葉罐內確有美金2萬元,則行賄者是否未將美金2萬元置於茶葉罐內,其懷疑並非不合理,依無罪推定及罪疑唯利被告原則,應予被告有利的認定及無罪判決。

監委說,既然是剝奪人民自由權的不利判決,所採證據、理由論述及邏輯論證當然要能達到「以昭折服」的程度,況且最高法院對於貪污治罪條例各種構成要件的闡釋,各說紛陳。本案即呈現出對價關係標準認定上的不一,爭議亦有原則上重要性,判決違誤之處不利被告,基於非常上訴有統一法令解釋、糾正判決違誤及保障無辜被告的目的,因此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酌提起非常上訴。

郭瑤琪案非常上訴遭駁回 彭光輝:對司法失望

郭瑤琪被控貪污遭判刑8年定讞,郭瑤琪夫婿彭光輝於2016年9月30日在前大法官戴東雄等人陪同下,赴最高檢察署提非常上訴,他們主張提起非常上訴的理由有6點,包括僅憑單一證人矛盾不實證詞,即判郭瑤琪有罪,有違證據法則及以往判例;誤將促參法視為採購法,適用法則不當,有違法令判決;違反論理法則,對有關「對價關係」、「雙方合意」之邏輯演繹顯然有誤。

台灣最高檢察署2016年10月17日駁回非常上訴,郭瑤琪的律師丁榮聰轉述郭的看法表示,最高檢察署沒有針對他們所提的非常上訴六大理由作出說明,僅是引用法院判決理由,看都沒看就駁回,郭也對司法改革絕望,這也難怪人民對司法都不信任。

彭光輝表示,過去此案在政治追殺下做出荒謬的判決,判決中有許多違背常理及法治之處,不僅違反法律、論理原則,也違反判例。他說,在這種情形下,希望最高檢能替他們提出非常上訴,取得重新再審的機會,但最高檢連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狀都沒有看,就將此案駁回,對此感到很失望。

責任編輯:蘇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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