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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藥品通關 要附上診斷證明或處方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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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6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擷瓔台灣嘉義報導)民眾出國觀光旅遊,有時會攜帶自用藥品出國,也有可能在國外就醫或購買當地的藥品回國;但因各國對旅客攜帶藥品入境的管理法規不同,如未符合入境國規定,有可能違法受罰。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民眾,如要攜帶少量自用藥品出入境,應備有醫療院所的診斷證明或處方箋影本等證明資料,以便合法通關。

世界各國針對管制藥品出入境的管理都相當嚴格,以美國為例,入境旅客如因健康狀況而須攜帶管制藥品(如安眠藥等),所攜帶之份量限於合理使用者,並應攜帶藥品處方或醫師證明,且須於入關時申報。另外,國人如於國外就醫後,因治療所需攜帶管制藥品回國,必須依照我國海關入境報關須知,僅以治療本人疾病為限,須憑當地醫療院所的證明,攜帶量不超過該醫療證明的處方量,且藥品應隨身攜帶,不可以航空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再次呼籲,國人出國旅遊或洽商,若有需要攜帶個人藥品,建議隨身攜帶原主治醫師所開立診斷書正本或處方箋影本,若屬第1級至第3級管制藥品〔管制藥品品項可至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管制藥品組/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查詢〕,則需攜帶食藥署開立之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必要時亦可於出國前,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旅外安全資訊-各國暨各地區簽證、旅遊及消費者保護資訊,瞭解入境當地國是否有特殊規定,以免誤觸法律。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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