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監控手機抓壞人是否侵犯隱私?

人氣 41

【大紀元2017年08月29日訊】(記者張純之編譯報導)幾年前,還很少有人知道StingRay,這是一種模仿手機塔功能的強大監控裝置,可以捕捉附近的手機信號,允許執法官員檢查短信、對話及電話記錄等,是打擊犯罪的有效工具,但也與保護隱私形成矛盾,引起了相關的訴訟。為此加州在2015年出臺了電子通訊隱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規定未經法庭許可,任何調查實體不得強迫企業提報通訊數據。

同年,州參議員希爾(Jerry Hill)又提出法案,要求地區執法機構披露更多StingRay的使用信息。該法於2016年1月開始生效,凡使用StingRay及類似設備的縣市,必須制定如何及何時使用該設備的指導條例。同時規定,任何機構要購買類似監控設備,必須先舉行公聽會並獲得允許。

但是,《洛杉磯時報》在查閱了全州21個最大的執法機構的記錄後發現,一些機構長期推遲執行該法規,或者完全忽視該法規。這就導致公眾幾乎無法了解StingRay的使用情況,因而很難確定該監控工具的使用範圍以及其收集數據的類型。

該報告顯示,在被調查的21個機構中,12個機構擁有(或可以獲得)StingRay及類似監控設備,但只有9個機構制定並在線公布了其指導條例,包括洛杉磯警局、洛縣警署、長灘警局等。

報告還顯示,StingRay及類似設備(價格在24.2萬到50萬美元之間)原本是作為阻止和響應恐怖威脅的工具而推廣的,但多個記錄顯示,這些設備在嚴重刑事案件中使用最頻繁,比如盜竊案、謀殺案及綁架案等。

調查還顯示,9個在2006年-2013年期間購買StingRay設備的機構,沒有用地方政府的錢,都是聯邦撥款,因此縣市官員也沒有在其公共論壇上討論這些設備的購買。

21個被調查的執法機構中,只有聖克拉拉縣和阿拉米達縣在購買StingRay設備前進行過公眾討論,也只有奧克蘭警局幾個機構為StingRay設備的安全使用徵集過公眾意見。

StingRay可以在所在地區發出最強的無線電信號,可以跟蹤附近正在聯繫的手機、平板及筆記本電腦等設備的信號。調查者可以根據特定手機的定位數據跟蹤嫌犯,也可以大面積篩查通訊記錄,搜集數據的類型和規模取決於設備本身的設計以及警方如何使用該設備等。

聯邦、州和地區執法機構使用該技術已經20多年了,而公眾一直到2011年才知道這些設備的存在。當時,一名聯邦監獄的囚犯認為調查者使用了某種秘密設備才抓到了他,因而用了3年時間研究政府記錄。

該囚犯被捕前居無定所,警方是通過跟蹤他的一個很少使用的舊無線手機卡找到他的。該犯人認為警方不可能從發卡公司獲得他的通話數據,肯定是使用了其它特殊工具。

該事件最後引發加州在2015年出臺了電子通訊隱私法,法律實施後,很多機構都制定了自己的使用指導條例。其中大部分都規定,執法機構只能在一個案件的最關鍵階段或是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使用StingRay技術,而且還必須提前獲得上司的許可。同時,不得收集、記錄和儲藏任何與證據無關的數據。一旦過了許可期限,官員就必須刪除或毀掉收集到的信息。

洛縣警署的報告顯示,該機構2015年使用StingRay類似設備的138個調查以及2016年的38起調查,幾乎都獲得了許可,其中大部分案件都是謀殺案。期間,該設備協助抓捕了70名嫌犯,並找到了一名受害者。

目前,隱私倡導者和律師建議州府成立一個專門的州機構,來監管並確保執法機構執行相關法律並制定自己的指導條例。

隱私倡導者說,這是因為現行法律存在漏洞,如果警局在調查中與其它擁有和使用StingRay設備的機構合作,就不用報告該設備的使用,也不用制定自己的指導條例。

為增加相關設備使用的透明度,參議員希爾提出了SB21法案,要求擴大關於StingRays及所有監控設備的披露法規,包括面部識別軟件、無人機和社交媒體監視器等,並規定執法機構不僅要報告其對監控設備的使用,若使用從這些設備獲得的信息也要報告。

該提案遭到了執法機關的強烈反對。執法官員說,這將向犯罪分子提供警局制止犯罪技術的路線圖。但是,SB21目前已經以微弱優勢通過了州參議院。

責任編輯:孟文瀾

相關新聞
工作場所的電子郵件隱私(中)
工作場所的電子郵件隱私(下)
電子郵件隱私法案 美國眾議院一致通過
昆士蘭多地區無手機信號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