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國務院90天內改變身份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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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手冊關於虛假陳述的認定及時間範圍方面的修改十分重要,特別是一旦出問題其後果極其嚴重,所以應當引起持BF和其它不允許有移民傾向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的足夠重視。

某些持非移民簽證的人員在來美後由於情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在美國轉換為其它身份(例如從B旅遊者身份轉換為F學生身份等),以往這種身份轉換如果不是提前預謀(preconceived intent)並且是在美至少逗留了一段時間(如30天或60天)後才提出的話是可以的。但如果一來美國便遞交轉換身份的申請則會被認為有予謀而被拒。美國國務院最近修改了外事手冊(Foreign Affairs Manual, 簡稱FAM),對其中30/60天內不得改變身份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進一步收緊了某些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在美國境內轉換為其它身份的有關規定。根據修改後的新規定,某些非移民身份持有者在進入美國後90天內不得改變身份或從事與其簽證時或入關時的陳述不符的行為,否則將會被認定存在虛假陳述(misrepresentation)的情況而產生重後果。

根據移民法有關規定,任何外國人如果故意對重大事實做出虛假陳述(willfully misrepresenting a material fact,即撒謊)以便獲取簽證或其它移民福利,此虛假陳述的行為被認定的話這些人將不得進入美國(inadmissible)並可能終身不得進入美國(lifetime bar from entering the U.S.)。因此對虛假陳述的認定十分重要。

外事手冊是美國國務院對其下屬職能的工作指南,包括美國駐外使領館的簽證官員對簽證的審批工作。此次修改的目的是指導簽證官員如何在某些外國人在進入美國後90天內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即可被認為在簽證申請或入關時有撒謊行為(misrepresentation,即虛假陳述),而此撒謊行為一旦被認定則可能終身不得進入美國,其後果之嚴重可想而知。

根據國務院外事手冊中30/60天內不得改變身份的有關原規定,如果某些持非移民簽證的外國人在進入美國後30天內向移民局提交改變身份的申請(如從B-2身份轉為學生身份或申請綠卡),那麼美國政府可以認定(presume)該申請人在向領館申請簽證時或在進入美國時向海關官員做出了遵守非移民身份的虛假的陳述,而虛假陳述的認定則可能導致該申請人終身不得進入美國(lifetime bar from entering the U.S.)的嚴重後果。如果某些持非移民簽證的外國人在進入美國後30天以上但60天之內向移民局提交改變身份的申請,那麼將沒有申請簽證或入關時虛假陳述的自動認定(no presumption),但如果事實顯示存在虛假陳述則申請人必須提供相反的證據。而進入美國60天以後提出轉換身份的申請則一般不需證明沒有虛假陳述的情況。

這次修改後的國務院外事手冊將虛假陳述確認的時間段擴展至90天並不再沿用30/60天的區別對待。根據修改後的國務院外事手冊,如果外國人在進入美國後90天內從事下列與其移民身份不符的活動即可認定該外國人在簽證申請時或入關時所做的將從事與其申請相符的活動的陳述為虛假陳述:

  1. 非法打工;
  2. 非法上學讀書,如果該外國人的身份不允許上學(如B簽證);
  3. 持B、F或其它不允許移民傾向簽證的外國人和美國公民或綠卡結婚並定居美國;或
  4. 沒有首先改變或調整身份但卻從事其它必須改變或調整身份後才能從事的活動。

如果在進入美國90天之內存在上述現象的話簽證官可以認定外國人存在虛假陳述的情況。這時簽證官必須給有關的外國人辯解和反駁的機會證明其真正的意圖是有關移民身份允許的。如果外國人在進入美國90天以後從事上述與其移民身份不符的活動,這樣雖然不一定存在上述虛假陳述的認定(presumption)的情況,但如果有足夠的情形證明外國人在簽證申請時或入關時存在虛假陳述的話簽證官仍然可以撤銷該外國人的簽證。

上述修改的外事手冊關於90天內虛假陳述認定的有關規定已經生效,但外事手冊主要適用於國務院下屬個部門(包括領館的簽證部門),目前還不清楚移民局是否也會廢棄30/60天虛假陳述認定的有關規定而採納外事手冊中的有關修改並使用90天的界定。另外也不清楚在外事手冊有關修改發佈前已經遞交並正在待批的轉換身份的申請是否也會根據90天的規定進行審核。

上述外事手冊關於虛假陳述的認定及時間範圍方面的修改十分重要,特別是一旦出問題其後果極其嚴重,所以應當引起持B、F和其它不允許有移民傾向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的足夠重視。這些人員如果因為來美後由於情況變化需要轉換為其它身份或申請綠卡的話應當首先諮詢自己的律師對相關風險有清楚的認識並一定注意在來美90天內不能遞交任何轉換身份的申請。如果可能的話儘量在離開美國後從境外遞交申請,這樣就避免了境內申請可能產生的風險。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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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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