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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腦一熱簽了合同,就不能反悔嗎?

露營房車。(易文/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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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9月30日訊】阿伯塔的唐森女士興致勃勃去逛RV房車展,在現場的熱烈氣氛和銷售人員的高超「勸說」下,當場支付2,000元定金,訂下了一輛美麗的房車。

不過,唐女士離開會場不到2小時,就開始後悔自己衝動購物決定。她換件衣服,啟動汽車,再次來到車展的銷售處,希望取消這份意外的合同。話說買了昂貴的名牌包包首飾都有回旋餘地,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退貨,更何況是上萬元的房車!不過剛才還熱情洋溢的銷售代表立刻一盆涼水澆上來,告訴唐女士:這不可能。

唐女士覺得:「我搞不懂了,我又不是過了好幾天才反悔,總得給人至少一晚的時間想清楚吧。」

唐女士這才明白:自己不光是支付了訂金,而且已經簽署了買車的書面合同。買車的合同沒有「冷靜期」(Cooling off period),一旦您簽了字就要履行合同義務,否則就是違約方。這樣的規定,在阿伯塔省適用,在安省也適用。

不過唐森女士沒有就此認賬,她向《環球郵報》報告了這件事情,當郵報聯繫房車銷售商詢問後,唐森女士獲得了訂金的退款,合同被取消了。

阿伯塔汽車協會(Alberta Motor Vehicle Council)的發言人約翰表示:汽車合同雖沒有冷靜期,消費者也不用一籌莫展,如果消費者認為車行推銷行為不當而向汽車協會投訴,在多數情況下,如果銷售商確實理虧,還是會將定金退還,合同取消。

有幾種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交易事務,其合同是有法定的「冷靜期」,在安省,這些合同包括:

• 從上門推銷員處購買産品和服務

• 為健身俱樂部提前支付的費用

• 購買新建的柏文單位 (由《共管公寓法案》規管)

• 獲得「payday loan」 工資日短期小額貸款 (由《工資日貸款法案》規管)

• 購買分時度假住房(Time share)

上述幾類合同,在書面合約中都會有 「冷靜期」 的相關條款,給予消費者回家考慮和後悔的機會。消費者可以在冷靜期內,取消合同、獲得訂金退款,取消的方式是向銷售方發出「取消函」 (Cancellation Letter)

商家誤導消費者,1年內可取消合同

商家誤導消費者,常見的違法行為可包括:

• 謊稱自己擁有某項執照或認證

• 為某件商品出示虛假的安全或質量認證

• 謊報産品的樣式、等級、質量、型號

• 承諾要給予消費者某種産品或服務,但實際上根本做不到

• 向消費者推銷並非必須的修理或更換

如果商家確實在銷售産品和服務的過程中誤導了消費者,消費者可以在1年內取消合同。

送貨太晚,可作為理由取消合同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如果在商家承諾送貨的30天內,商品依然沒有送達,消費者可以取消合同並要求退款。當然,如果消費者不在意時間長短,也可以接受商品,放棄退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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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省經紀費過河拆橋,結果事與願違

如今,大多地區的房價水漲船高,地産經紀的費用也成了一筆不菲的開支。有的房主打起了小算盤,認為可以在用夠了經紀的服務後,將其甩開,自行成交。

2012年10月,買家藍姆夫婦從kijiji上看到了金先生私自售房的廣告,並到金先生家看房。這並不是藍姆夫婦第一次光臨金先生的房子。早在2011年,金先生就曾掛牌出售,當時藍姆一家路過房産看到售房告示,就已經進屋轉了一圈,有所瞭解。

雖然藍姆夫婦聲稱,買家看房完全是和金先生的私下往來,並未涉及到地産經紀。但經紀的書面證詞和雙方的郵件往來卻證明,地産經紀帶著藍姆一家看了金先生的房産,並為之解釋房屋的狀況和售價等問題。

在11月1日,也就是經紀合同剛剛過期後的第二天,金先生將房産私售給藍姆夫婦。隨後,金先生寫郵件給經紀說:感謝你花的時間和精力,但這個房子是我自己賣出去的。抱歉沒有傭金,我只能給你2,000元作為酬勞。

如果過河拆橋真的這麼容易,地産經紀們豈不是都要喝西北風去了?因此,為了保障地産經紀的勞動和服務不會付之東流,多數雇傭經紀合同中都有一項的至關重要的條款,叫「Holdover」,適用於買、賣雙方。

這項條款通常會規定,即使雇傭地産經紀的合同過期,在一定時間內,買方或賣方可能還是需要支付傭金,前提是成交的地産在合同有效期間(Listing Period) 被展示給買方。這段Holdover 期有多久,是由客戶和地産經紀協商決定的。

這樣,地產公司就將賣家金先生告上法庭。雙方在2012年3月簽署了地産經濟合約,規定傭金為售價的5%, 並附加90天的Holdover period。 合同在2012年10月30日截止。合約中特別寫道,只要買家在掛牌期間被帶來金先生家看房,或者買家在掛牌期間通過任何方式知道這處房産,如果金先生在Holdover period裡將房子私售給買家,都一樣要支付傭金。原文是這麼寫的:「anyone who was introduced to the Property from any source whatsoever during the Listing Period or shown the Property during the Listing Period.」(案例來源, Canlii.org: Sutton Group v. Kim, 2014 ONSC 891)

法官判決是:根據合同中的條款,在經紀掛牌出售期間,無論買家是被「介紹」給該房産(Introduced to),還是由經紀帶著看房 (Shown),都會觸發「Holdover」條款的生效。在本案中,「介紹」發生在2011年,但「經紀帶買家看房」確實發生在經紀掛牌出售期間。房子成交時,Listing period剛剛結束,Holdover條款生效。金先生需要付給經濟5%的傭金外交利息,同時,還要承擔原告方經紀的部分律師費約$8,750。

通過這個案例,相信看官感受到了Holdover條款的嚴厲了。

(本文作者不是律師,所寫內容不能作為法律建議。如果讀者涉入具體的法律事務,請及時諮詢相關領域的律師。)

责任编辑: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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