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移民局關於申請審核中不發補件請求而直接拒絕的政策備忘錄有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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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3政策備忘錄,移民官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先頒發補件請求或拒絕意向通知然後才考慮拒絕申請除非該申請沒有任何可能性(no possibility)通過補件能夠獲得批准。

移民局下屬的監察員(CIS Ombudsman)辦公室在2018年9月6日召開有關各方電話會議,討論移民局在2018年7月13日頒發了一項新的政策備忘錄。這個備忘錄推翻了移民局以往在拒絕移民有關申請前先頒發補件請求(Request for Evidence,簡稱RFE)或拒絕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簡稱NOID)的精神和實踐而指示移民官在某些初始文件短缺(lack of initial evidence)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拒絕移民有關申請。移民局代表在這個會議上對此備忘錄進行了介紹並以問答的形式回答了有關問題。下面是這個會議的主要內容和有關問答的介紹,僅供大家參考。

移民局早在2013年6月3日發布過一份題為「補件請求和拒絕意向通知」的政策備忘錄,專門討論在申請提交的證據不足時需要先頒發補件請求或拒絕意向通知後才考慮拒絕申請。根據2013政策備忘錄,移民官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先頒發補件請求或拒絕意向通知然後才考慮拒絕申請除非該申請沒有任何可能性(no possibility)通過補件能夠獲得批准。移民局認為根據2013政策備忘錄,只有那些法律上不可能獲准的申請(statutory denials)才可能直接被拒,例如申請的福利根本不存在。

移民局認為這樣的規定極大地限制了移民官的裁量權,因此移民局在2018年7月13日頒發的政策備忘錄廢除了移民局的2013政策備忘錄中規定的只有在法律不可能的條件下才能不頒發補件請求或拒絕意向通知就直接拒絕申請的政策,規定移民官有權決定是否不頒發補件請求或拒絕意向通知就直接拒絕申請。移民局的這一新政策旨在打擊那些無根據(frivolous)、不完整(incomplete)或為占位置(placeholder)而提交的申請,而不是為了懲罰那些申請人的無辜錯誤或對證據要求的誤解。由於法院禁令,移民局這一新政策將不適用於DACA有關申請。另外也不適用於難民和庇護等有關申請。

移民局還以問答的形式解答了一些與此新政策有關的問題。下面是有關問答的介紹:

問:移民局這一政策備忘錄是為了解決什麼問題?

答:移民局這一政策備忘錄更新了對移民官頒發補件請求的指導,授權移民官在遞交地初始文件不能證明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拒絕申請而不必先頒發補件請求。根據2013政策備忘錄,移民官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先頒發補件請求或拒絕意向通知然後才考慮拒絕申請除非該申請沒有任何可能通過補件能夠獲得批准。移民局認為2013政策備忘錄限制了移民官的裁量權,因此頒布新的政策備忘錄授權移民官在某些申請初始文件短缺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拒絕而不必先要求補件。

根據法律要求,提供證據是移民福利申請人的責任。有些申請只提供了極少的支持文件,這些申請中有的可能是為了獲取申請附帶的福利或其它和該申請不直接相關的目的。移民局的這一新政策旨在打擊那些無根據、不完整或為占位置而提交的申請,而不是為了懲罰那些申請人的無辜錯誤或對證據要求的誤解。由於法院禁令,移民局這一新政策將不適用於DACA有關申請。

問:那些法律上不可能獲准的拒絕(statutory denial)和由於申請初始文件短缺導致的拒絕(lack of initial evidence denial)有什麼區別?

答:法律上不可能獲准的拒絕包括那些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申請或申請要求的福利已經終止,例如:

  • 某一豁免申請要求申請人證明對符合條件的親屬造成極度困難,但申請人聲稱對其他人造成極度困難並且沒有任何符合條件親屬的證據。
  • 家庭親屬簽證的申請的對象不符合法律要求(如爺爺、奶奶或表親)。

由於申請初始文件短缺導致的拒絕是指初次遞交申請時沒有包括所有要求的支持文件。在這種情況下移民局可以根據未能遞交全部要求的初始文件證明申請人符合法律要求的理由直接拒絕該申請,例如:

  • 豁免申請沒有任何支持文件。
  • 某些申請法律或表格要​​求提供正式官方文件或特定的文件或表格證明申請人符合條件,但申請文件中沒有這些要求的文件。

以上是移民局下屬的監察員辦公室在2018年9月6日電話會議關於移民局授權在不頒發補件請求或拒絕意向通知而可以直接拒絕移民有關申請的新的政策備忘錄以及部分有關的問答。由於移民局這一最新政策,申請人可能由於申請文件不齊而導致申請直接被拒而沒有補件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不但損失了申請費用,還可能產生失掉了身分的情況。鑑於這些嚴重後果,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需要仔細檢查所有支持文件以免出現由於初始文件不齊而導致申請直接被拒絕的情況。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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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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