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師盧偉華:從起訴書出發對王全璋律師的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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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2月29日訊】2018年12月26日,王全璋律師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祕密審判」。筆者之所以認為這是祕密審判,是因為開庭這天,王全璋律師的妻子李文足女士被北京國保限制在家中,不得參加庭審;前往天津二中院參加旁聽的王全璋律師的有人和維權律師被天津警方堵在門外,也不得參加庭審。參加庭審的人員都是中共指定的人員。

12月27日對王全璋律師的起訴書在網上流傳開來,在仔細審讀完起訴書之後,筆者認為天津二分檢起訴書完全是中共中央政府對王全璋律師的無中生有,栽贓陷害。筆者將在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一、根據起訴書第二段第2行到第3行寫明「經依法指定管轄」,指定管轄說明對王全璋進行抓捕是公安部指定的,是中共中央政府實施的抓捕行為。理由如下,本案偵查機關是天津市公安局,而王全璋從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來看,但王全璋在天津市並沒有從事中共所謂的非法活動。依照中共的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為實施地,結果發生地的管轄原則分析,天津市公安局沒有管轄權的。那麼天津市公安局的管轄權只能來自於指定管轄,對天津市公安局能夠下達指定管轄的只能是中共公安部。指定管轄說明對王全璋律師的抓捕行為來自於中央政府的指示。

二、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中共近幾年來抓捕維權律師的最重要的口袋罪,中共對任何不合作,不順從的團體和個人都可以用這個罪名進行抓捕。中共對王全璋以顛覆國家政權進行起訴,基本上就可以判斷這一指控是無中生有,栽贓陷害。

中共刑法第105條第一款規定,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這個罪名規定的犯罪客體是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規定這一特殊的犯罪客體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中共政權。根據這個罪名中共可以利用它打擊一切不和中共不合作的勢力,不順從的任何團體和個人。

在2015年以前,抓捕律師的罪名往往是偽證罪,其中最著名的是重慶打黑中李莊的偽證罪。到了709事件之後,顛覆國家政權罪,才成為打擊律師的口袋罪。如江天勇,周銳鋒,謝陽、王宇、余文生等律師全部被判為顛覆國家政權罪。這個口袋罪的出現說明中國律師的職業環境進一步惡化。

三、起訴書指控王全璋所謂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三件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牽強附會。主要理由如下:

1、起訴書第一起指控的事實描述的事件定性事實不清,牽強附會。

根據起訴書,中共指控王全璋律師的第一起犯罪事實主要有兩件:(一)是將王全璋接受境外資金,成立法律援助站,培訓「赤腳律師」的行為定性為培植對抗力量;。

起訴書中所列的赤腳律師就是大家通常所說的維權人士,他們通常沒有律師資格,但往往通曉一定的法律,或者被中共以各種理由剝奪律師資格的人士。起訴書將這些人定性對抗力量,但沒有公開所謂「赤腳律師」實施了何種對抗的行為,他們又是如何實施對抗行為的。

中共這種故意隱瞞重要事實的行為說明」赤腳律師」實施的行為應該都是合法的,否則中共不會不在起訴書中列明。

(二)、將向境外發提供、發布調查報告,定性為「攻擊中共的法治狀況和人權狀況,詆毀社會主義制度」。關鍵問題是王全璋提供,發布的調查報告是否屬實,如果屬實,定性為「攻擊中共的法治狀況和人權狀況,詆毀社會主義制度」,無論從何種角度而言都是錯誤的。但中共在起訴中至少應當說明調查報告中哪些描述是錯誤的。但中共起訴書對此也一字不提。

而且,這一指控還有許多關鍵的問題也在起訴中沒有公開,如:1、沒有向社會公開「接收國外什麼組織的資金?一共接收了多少?」2、沒有向社會公開「法律援助站實施什麼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3、沒有向社會公開「培訓赤腳律師的目的,一共培訓了多少名,培訓的內容是什麼?」4、沒有向社會公開「教授的對抗方法中是什麼對抗方法,對抗的是什麼?為什麼對抗?對抗行為是否合法?實施了什麼對抗活動?」

因此筆者認為,中共對上述內容拒不公開不是中共的疏忽,是中共不敢公開,害怕公開,因為他們知道對王全璋律師的指控完全是栽贓陷害,顛倒黑白,指鹿為馬的行為。

依照起訴書列明,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第二項犯罪事實中,王全璋的主要目的是「無理要求釋放被拘留人員」,這個行為目的與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主觀故意完全不符。

按照起訴書的描述,在這起犯罪事實中,王全璋實施了兩起行為:一、是「參加聚集滋事、靜坐守夜等示威活動,無理要求釋放被拘留人員,二、在網上多次歪曲事實,惡意炒作,煽動網民前去「關注」「營救」「抗爭」,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對抗國家政權」。

但無論是靜坐守夜,還是在網上「歪曲事實,惡意炒作」,正如起訴描述王全璋的行為目的只有一個:「釋放被拘留人員」。這樣的目的不是每一個刑事辯護律師追求的目的嗎?全世界哪一個刑事辯護律師每天都不是在做這樣的事情呢?作為一名律師,當他認為司法機關拘留錯了人,前去進行營救不是他應當做的嗎?至少,從主觀上講,王全璋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

因此將這項事情作為指控王全璋顛覆國家政權完全是無稽之談。

筆者想起自己2012年10月份在內蒙古公安廳被抓的事情,當時筆者要求內蒙古公安廳經偵總隊的隊長王勝利釋放被錯誤逮捕的當事人,內蒙古公安廳立即將筆者非法拘禁、威脅、毆打,最後甚至以詐騙罪要對筆者進行抓捕。如果放在現在,是不是也要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抓捕呢?是不是每一個刑事辯護律師要求公安機關放人都要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抓捕呢?。

起訴書指控的第三項犯罪事實將王全璋在履行律師職責過程中,徵得當事人同意,在互聯網向社會公開案件內容的行為定性為「詆毀司法機關形象,詆毀、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這種指控更是牽強附會,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起訴書中列明王全璋「在代理三起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件中,多次在互聯網上歪曲事實,惡意炒作,詆毀司法機關形象,詆毀、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在這項指控中既沒有公開王全璋「如何歪曲了事實詆毀司法機關形象」,也沒有公開事實的真相是什麼?

問題是中國的司法機關極端腐敗,這都是舉世聞名的事情。別的不說,管理司法機關的總頭子「周永康都因為貪污腐敗」判刑,司法機關的形象在世界人民面前還有形象嗎?還需要詆毀嗎?

另外,指控中也沒有公開說明「如何詆毀,如何攻擊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本質上是一件制度,任何一種制度都有其局限性。司法制度內容包括公安、檢察、法院各種各樣的制度、規定。根據中共的憲法,人民都有言論自由,難道不能對這種制度缺陷不能進行批評,難道永遠只能說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好嗎?

最後,筆者還想問一下,中共,你們對王全璋律師關押了三年之久,就查出了這樣簡單的三件事情嗎?這三件事情90%的內容你們可以再網上查到。查這樣簡單的三件事情,你們需要將他關押三年之久嗎?三年,你們除了刑訊逼供想獲得王全璋律師認罪口供還做了什麼?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中共對王全璋律師的指控完全是栽贓陷害,牽強附會。其目的是打擊維權律師,禁止維權律師為受欺壓的百姓進行維權,禁止律師揭露中共司法腐敗的真相。讓律師徹底成為為中共御用律師,維護中共的非法統治。

責任編輯:孟文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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