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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尼家庭法律師Justice Family Lawyers系列文章之二

想離婚:住在一起,也算分居?

解析「同一屋簷下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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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2月07日訊】在澳洲申請離婚,夫婦需要分居至少12個月。如今「在同一屋簷下分居」越來越普遍。怎樣證明:儘管住在一起,但已不再保持伴侶關係?悉尼家庭法律師事務所Justice Family Lawyers為您逐一解析。

1. 夫妻間的財務狀況

財務上的分離,是表明夫妻分居的重要依據,即缺乏財務上的相互依存關係。

這通常涉及:關閉聯合銀行帳戶,決定如何支付帳單,前伴侶是否在退稅申請表上列出對方的名字,以及他們是否是對方遺囑、退休金或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最後這項在操作上可能特別困難或耗時,因此如果分居是近期發生,法院將會考慮這一實際情況。

財務分離:夫妻分居的重要依據。(Pexels)

2. 分居家庭的性質

當一對夫婦分居但仍然住在一起時,家庭性質可能會變得類似於多個家庭合住在一起(share household)的性質。法院將特別考慮臥室,浴室和其他生活空間是如何共用的,以及家務是如何安排的。這可能意味著每個人都各自購物、烹飪、打掃,或是他們有一個輪值家務的安排。

3. 分居期的社交

社交方面涉及許多其他因素,包括他們是否和各自的朋友出門,是否一起度假,親朋好友是否知道這種關係已經破裂,以及他們是否繼續以夫妻身分向外部溝通:例如向銀行、房產經紀、政府機構和其他機構,包括他們孩子的學校。
一對夫婦被家人、朋友、熟人認為夫妻關係照常存在,但實際上他們在法律意義上是分居,這是有可能的。

分居期的社交表現包括許多因素。(Pexels)

4. 是否發生性行為

雙方之間的性關係通常是夫妻關係的一個指標。然而,沒有性關係並不一定意味著伴侶關係已經結束。

5. 關係中的義務承擔

分居後(包括在同一屋簷下分居),雙方各自的義務承擔(commitment)會發生變化,因為分居會給雙方帶來身體上和情感上的疏遠。

陪伴、親密關係、情感支持、未來的共同計畫,以及在對方出現個人或家庭危機、患病或住院時提供幫助,都是義務承擔的指標。要表明一對夫婦雖然住在一起,但卻是分居的話,需要證明在上述方面不再承擔義務。

如何向法院證明?

如果兩名前配偶在12個月分居期內,全部或部分時間住在同一所房子內,那他們必須提交一份宣誓書(affidavit)以支持他們的離婚申請

宣誓書是由其中一方作出的書面陳述,或由可以提供關係破裂證據的獨立人士作出。獨立人士可能是朋友,家人或鄰居。要使宣誓書有效,必須由律師或太平紳士(JP)認可。

「在同一屋簷下分居」,需要向法院提交宣誓書。(iStock)

如果是一方自行申請離婚,獨立人士只需提交一份宣誓書;如果是雙方聯合申請離婚,則雙方各自提交自己的宣誓書。
對於在同一個屋簷下分居的情況,宣誓書需要提供證明婚姻或事實婚姻已經結束且配偶已經分居的證據和事實。例如,詳細說明新的就寢安排、分離的銀行帳戶以及共同活動的減少等。除此之外,還有必要提供在分居後仍住在同一房屋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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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 Family Lawyers主管律師Hayder Shkara。(本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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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熔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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