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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治國智慧系列(12)

【文史】死刑「五復奏」 唐太宗用法寬簡

作者:柳笛

古人犯了法,也會被捕入獄、接受審訊。但是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法律,同樣的罪名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罰。那麼,心懷仁愛的唐太宗怎樣制定大唐的律法呢?

貞觀元年(627年),太宗就對大臣強調:「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他舉例,賣棺材的人希望年年發生瘟疫,他們並不是對人有仇恨,而是出於售賣貨物的利益之心;而法律部門執法嚴苛,也不過是為了博得政績。因而,為了保證官員執法的公平,諫議大夫王珪提出建議:「選拔正直善良的人,如果判案準確,就增加他們的俸祿和賞賜。」

周朝官員斷案,會徵求三槐、九棘等官員(即三公九卿)的意見,太宗也借鑑古人斷案的方法,改善本朝律法。他規定,判了死刑等案件,必須由中書、門下省的四品以上高官和尚書、九卿一同商議,避免造成冤獄。太宗的舉措發揮了重要效用,四年之內,整個唐朝被判處死刑的人只有29人,刑法幾乎被擱置不用。

為了讓法律的施行更加謹慎,太宗還確立了「五復奏」的報審程序。這一改革,源於貞觀五年張蘊古的案件。相州有個名叫李好德的人,患有瘋癲病,經常口出狂言,被太宗下令治罪。大理寺丞張蘊古為此上奏:「李好德的確患瘋癲病,按律不應治罪。」於是,太宗同意從寬判案。張蘊古卻私下把聖意轉達給李好德,並和他玩起賭博遊戲。這件事經官員彈劾,太宗在盛怒之下,將他斬首。

圖為唐閻立本《步輦圖》描繪的唐太宗。(公有領域)

事後,太宗卻懊悔不已。他認為張蘊古雖然罪狀嚴重,卻罪不致死,只是一時憤怒才下令處死。他立刻下詔:「凡是死刑案件,即使下令立刻處決,也要經過五次復奏。」即處斬死囚之前,官員必須向皇帝奏報五次,得到皇帝的批准後才能執行。在唐朝以前,死刑案件只需「三復奏」,從太宗開始,擴展到五次。可見太宗為了避免錯殺無辜,將律法完善得更為人性化。

當然,仁慈的皇帝也是很有威嚴的,太宗對待囚徒並不是一味地寬赦。貞觀九年,在唐和吐谷渾之戰中,武將高甑生因違抗調度,不滿統帥李靖的責備而誣告其謀反。太宗查明真相後,將他流放到邊遠地區。有人為高甑生求情,說他是秦王府舊將,是老功臣,希望太宗赦免他的過錯。

太宗卻認為,高甑生在秦王府效力,確實不應該忘記他的功勞。但是治國守法,必須統一標準。他說:「如果我今天赦免他,就等於開了僥倖之路。當初起兵太原時,參戰的人很多,如果他得以免罪,那誰會不存僥倖之想呢?」一旦開了功臣免罪的先河,功臣們就會恃寵而驕,倚仗軍功胡作非為,因而太宗堅持原先的判決,不予赦免。

到了貞觀十六年,太宗還時常詢問司法部門。聽到官員們都說當今的刑罰遠比前代寬大,他卻說:「我仍然擔心主管斷案的官員以殺人為公,沽名釣譽,通過危害別人來抬高自己的地位。現在我所擔心的就在於此!應當嚴加禁止,刑法一定以寬平為要。」

太宗對刑法的態度,可用「寬仁為法、慎行刑獄」八字概括,他這樣做,正是出於對個體生命的重視和珍惜。(未完,待續)@*#

(參考資料:《貞觀政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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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愉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