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法輪功學員 律師控告上海中院法官

人氣 606

【大紀元2018年03月19日訊】3月12日,上海浦東法輪功學員林寶珍的律師突然收到上海市第一中院郵寄的於2月28日做出的裁定書,維持對林寶珍1年的冤判。律師已對二審法官的枉法裁判提起控告。

明慧網報導,林寶珍的律師認為:上海市第一中院陳光鋒法官,作為林寶珍冤案辦案法官,不開庭審理,直接下判,涉嫌觸犯中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因而林寶珍的律師向中院監察室提起了對上海市第一中院陳光鋒及相關責任人枉法裁判的控告。

律師在控告書中寫道:「上海市第一中院陳光鋒及相關責任人,未履行依法治國,法律至上的宗旨,無視法律,破壞法律實施,有違公平公正。請求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為其錯案追責,進行法制教育、法律素養培訓和整頓。」

林寶珍,家住上海浦東高東鎮楊園新村,修煉法輪功後,更加善待他人,用「真、善、忍」原則要求自己。無論她在哪裡工作,都得到單位領導的讚賞和信任。她在上海市保稅區內做清潔工時,領導放心讓她晚上值班,說誰都不要,就要林寶珍做。

因堅持信仰,林寶珍多次被迫害,2001年8月20日,被非法抓捕,枉判4年6個月,在監獄遭受了很多折磨。

林寶珍於2017年4月24日再次被浦東國保非法關押,被劫持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6月27日,被構陷到浦東新區檢察院;8月10日,林的家屬依法控告了浦東公安分局局長徐長華。控告寄出後,林寶珍的家屬卻遭到浦東國保警察的多次騷擾、威脅。

11月15日,林寶珍被浦東法院非法開庭。律師有理有據地一一駁斥了對林寶珍的構陷指控,當庭檢察官啞口無言。

2017年11月28日上午,浦東法院在不告知家屬和律師,以及不宣讀判決書的情況下,通知林寶珍被非法判刑1年。

對於浦東法院的枉法裁判,林寶珍當即上訴,並聘請了律師。1月18日,律師向一中院提交了「強烈要求二審開庭審理」的法律意見。

律師在法律意見中表示:本案事實存疑,證據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一審程序有重大違法行為,林寶珍是無罪的,有必要強烈要求開庭審理本案,除非二審直接改判林寶珍無罪,立即釋放,或者發回重審,同時取保。

律師認為:「如果二審還不決定開庭審理,那麼我們完全有理由質疑二審法庭在配合有關人員製造冤案,律師也會申請合議庭迴避,並對涉嫌違法行為堅決控告。」

上海一中院陳光鋒法官在收到律師意見後,多次表示是否開庭還在商量,也許會開庭,叫律師等通知,即使不開庭也會寄書面通知。

但在3月12日,律師突然收到一中院郵寄的在2月28日作出的維持原判的裁定書。現律師已向中院監察室提起了對上海市第一中院陳光鋒及相關責任人枉法裁判的控告。

律師無罪辯護

2017年11月15日,在浦東法院對林寶珍非法庭審時,律師為她做了強有力的無罪辯護。

律師指出,本案公訴方提交的案件證據、材料程序違法,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無證據證明林寶珍有犯罪行為和事實。

律師強調:本案所有證人、偵查人員皆未出庭作證,所有物證未當庭出示、宣讀、辨認,所有證據材料未經鑑定。

「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義對林寶珍進行指控,是適用法律錯誤。」律師當庭闡述了這一觀點。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成立的條件有兩點:第一點,必須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點,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

從第一點上說,林寶珍沒有組織,也沒有利用組織的行為,指責法輪功更是無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林寶珍利用邪教組織的說法不成立。

從第二點上說,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行為人的所作所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分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實行,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

林寶珍作為一名普通的公民,有什麼能力或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實行?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在實際中的應用或實施,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分的實際實行或應用?

《刑法》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依據罪行法定原則,林寶珍無罪。

律師還明確指出:擁有法輪功書籍及宣傳資料無罪。

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早已解除。2011年3月1日,《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中第99項、第100項明確廢止以下兩個1999年發布的文件:(1)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2)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由此可知,擁有法輪功書籍,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當庭證明修煉法輪功的合法性。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整篇「解釋」根本沒提法輪功。

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認定》明確了14個邪教組織: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明確的7種邪教組織和公安部認定的7種邪教組織均沒有法輪功。

此外,中共《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依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是文明社會普遍承認的價值和原則,基於一個人的信仰而施加刑罰,這種純粹的信仰迫害的做法,與現行憲法的規定相抵觸。

律師認為,林寶珍在實際生活中,對周圍的朋友、同事、陌生人均十分友好、和善,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的存在。#

文字整理:李潔思,責任編輯:高靜

相關新聞
從上訴改判率看青島中級法院枉法
控告江澤民被判刑 吉林軍轉幹部再上訴
母親雲南陷冤獄 青年演員鄭雪菲加拿大營救
法輪功冤案 黑龍江法制辦建議律師繼續控告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