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茜代理律師控告北京錯用法律強加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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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3月23日訊】「濫用錯用刑法第300條,枉法強加罪名,對法輪功學員實施陷害的罪行一定會遭到清算。正義的審判必將來臨,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這段話出於負責孫茜案的幾位辯護律師與控告代理律師共同簽署的第四輪控告狀。

明慧網報導,2018年2月8日,加拿大籍法輪學員孫茜及家人的幾位代理律師通過郵政快遞的形式向北京朝陽檢察院、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紀委等正式遞送了刑事控告狀。

四輪控告

自2017年2月19日加籍公民孫茜被非法拘禁後,代理律師與家屬就針對信仰權利遭侵害(包括酷刑),持續地申訴、控告:孫茜沒有違法而是遭受非法侵害。

孫茜本人在寫給加拿大政府的請求信中強調:「我在中國大陸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這不僅僅是個冤案的問題。」她指出,中國執法者蓄意錯用法律(刑法第300條)陷害她,她的信仰、基本人權遭侵害。

第一輪控告:2017年5月間,孫茜家屬針對信仰侵害和酷刑發起了控告。

第二輪控告:2017年9月,控告代理律師蔡英與林莉,連同家屬,針對信仰侵害和酷刑發起了第二輪控告。

第三輪控告:2017年12月初,孫茜家屬針對相關部門錯誤適用法律和侵害信仰的罪行單獨發起了第三輪控告。

第四輪(本次)控告:2018年2月初(大年前),多位辯護律師與控告代理律師共同簽署了控告狀,針對北京執法部門錯誤適用法律、侵害信仰自由權利的罪責,發起更正式的控告。

律師遭受中共強壓

孫茜案的律師一直遭受中共嚴重的打壓,先後有多位律師迫於來自高層的壓力而退出或不能做出控告。近期又傳出消息,孫茜案的兩位辯護律師熊冬梅、黃漢中,分別被北京市、山東濟南國保和司法局勒令,必須退出孫茜案,致使孫茜案面臨開庭前突然沒有律師的情況。

有的律師向家屬表示,在中共當前打壓維權律師形勢下,他們壓力很大,很難承擔孫茜案的控告與辯護。

引起國際社會關注

一年多來,法輪功學員孫茜遭迫害一案,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和支持。

孫茜是一位成功的企業家,曾以身價35億躋身胡潤中國富豪榜。在成功的背後她曾患有肝壞死、嚴重的抑鬱症、心臟驟停等多種疾病,醫藥費的開銷多達二百多萬元人民幣,未見成效。2014年,她開始修煉法輪功,短短十幾天內,一身病不治痊癒。

作為加籍公民的她在北京看守所遭受酷刑迫害,她的中國維權律師均遭受打壓。

法輪功在加拿大不僅是合法的,而且受到普通民眾以致國家總理的一致讚譽、褒獎。

孫茜案一直受到加拿大政要、媒體及民眾的關注。在訪華期間(2017年12月3日至7日),加拿大總理特魯多向習近平、李克強正式提出了孫茜等案件。

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時許,孫茜的代理律師如約前往加拿大駐中國大使館,向使館領事遞交了一封致加總理特魯多的公開信。律師與領事進行了1小時30分鐘的會談。律師著重談到中共關押孫茜的非法性,指出中共對孫茜實施酷刑折磨及掩蓋罪行的行為。

加拿大領事對孫茜律師無懼巨大壓力表示欽佩,對律師們所受到的打壓表示關注,還表示加拿大政府高層都非常關注孫茜案的進展情況。

論證中共打壓法輪功的非法性

在第四輪的控告書中,律師從多個角度較全面完整地論述、指證了中共公、檢、法在適用刑法第300條打壓法輪功的過程中所犯下的罪行及存在不同層面的非法性問題。

一、由為被告辯護到做原告上訴

控告書中寫道:「十八年來,中國律師為法輪功已做了無罪辯護,講清了這場打壓雖然表面上在走法律程序,其實質是假法律之名的蓄意陷害,從公安以涉嫌300條非法抓捕就開始了他們的犯罪行徑……」

「我們正在從辯護被告的無罪,到糾正為做原告控告執法者的犯罪。……因此此次我們正式以原告身份對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局局長郝志剛、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檢察官張欣提起嚴正的刑事控告。」

二、錯用法律是公檢法的核心罪錯

十九年來,在中共利用法律非法打壓法輪功的法律程序中,一直存在著大量違法犯罪行為,如非法搜查、超期羈押、酷刑虐待、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搶劫財物、身份定罪、非法剝奪辯護權、作偽證等等。

但這些都還不是中共公、檢、法的核心罪錯,其核心罪錯是蓄意錯誤適用刑法第300條,強加給法輪功學員罪名,因此構成涉嫌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其它違法犯罪行為都是在此罪錯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

控告書中引用了為孫茜的辯護詞《為捍衛法律正義與真善忍普世價值而辯》中的論述,闡明由於蓄意錯誤適用刑法第300條,公、檢、法都負有徇私枉法罪責所形成的犯罪鏈條,屬共同犯罪。

控告書中指出,以刑法第300條對孫茜實施抓捕、拘禁、批捕、起訴,已涉嫌徇私枉法罪。

公安部門在對孫茜案偵查後以違反刑法第300條為所謂罪名,向檢察院呈交《提請批准批捕意見書》《起訴意見書》;而後,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檢察官張欣又以此罪名擬定《起訴書》。

控告書中認為,這些對法輪功的所謂法律文書恰恰是他們錯誤適用刑法第300條、涉嫌徇私枉法罪的罪證。

三、法律成為中共的統治工具

控告書明確指出:即使要用法律界定誰是邪教,中共當局及其法律理論、當前法律程序都不具備公正合理的正確基礎和標準。

其原因為:1. 中共是無神論;2. 中共的法律理念是,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3. 法律界定程序的缺失;4. 司法不能獨立;5. 一直存在法律之上的非法意志;6. 沒有合理的標準。

中共這樣的政治環境和法制基礎,就決定了它的法律性質並不是真正為實現公平正義的宗旨,而是中共的統治工具。

四、不公正執法的關鍵問題

控告書著重指證、論述了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不能公正執法的關鍵問題──故意隱瞞事實真相。

《刑事訴訟法》總則第51條(修訂前是第44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建議書、檢察機關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受到追究。

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建立在謊言基礎上的,不僅不去面對法輪功的合法性及「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事實真相,而是在每個過程環節中都在「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自欺欺人。

五、不是為了制裁而是為了制止犯罪

律師在控告狀結尾寫道:「最後我們應法輪功學員孫茜及家屬的意見,聲明──控告的目的不在於追責懲罰本身,而在於達到更好的制止犯罪、止惡揚善的正面作用。如果本控告被追責的犯罪嫌疑人,能夠明真相,有悔改、棄惡從善的意向表現,願意促成撤案釋放孫茜,我們可以撤銷控告,也將給未來清算這場對法輪功非法打壓的罪責時,為其減免罪責留下此時的見證。」#

文字整理:李潔思,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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