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直:無法無天的「法制」社會

——馬振宇的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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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4月23日訊】這幾天,一會兒聽說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法院將於2018年4月18日非法開庭審判法輪大法修煉者馬振宇。一會兒又聽說因為證據不足,檢察院已將案子退回公安補充偵察,庭審延後。

事情的經過大概是這樣的:先是從南京市板倉街49號順風快遞門店舉報,有人給胡春華、粟戰書等6名中國政府領導人郵寄6份信件開始,接下來610 國保警察懷疑是馬振宇郵寄,2017年9月19日南京公安玄武區囯保大隊警察在馬振宇的臨時居所外設伏、綁架。進看守所的第38天(2017年10月28號)2 名公安送達檢察院批捕通知書給馬,其中一人說:「這次就讓你死在裡邊」(這一天誰送達批捕通知書的,國保與看守 所一定有登記);2018年1月2 號左右,玄武區檢察院公訴書到達法院。

不想多話,早說累了。在一個所謂法制國家,從來沒有過法律。別說法輪功,就是雷洋(涉洗腳店外拍照公安釣魚執法?)、蔣衛鎖(爆料三聚氰胺)、李翔(爆料地溝油)、高敬德(爆料假藥)、李元龍(爆料畢節流浪兒)、高耀潔(爆料愛滋病血漿)、趙普(爆料皮革奶)……還不算過去的幾十年,蔣彥永……太多太多的好人非死既傷,何況十九年來邪惡頭子江澤民咬牙切齒要斬盡殺絕的法輪功?!累累白骨之上誰還能睡得著?還有夢可做?

十九年血雨腥風,妻離子散、居無定所,一位正年富力強的雷達主持設計師流浪街頭,馬振宇何處鳴冤?就這樣一個社會,能指望它在6封信之下改邪歸正?不奢望!勸善而已。但是,善惡到頭終有報!一定的。

下面請大家細讀黨國自己定下的法律:

一.《憲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 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註:那 6 封信我們不能確定是馬振宇寫的,但若據此抓人,信件的內容應該是重點,不是嗎?大家想一想,能是什麼內容?馬振宇這一輩子,生活檢點、溫良恭儉讓,沒有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甚至思維,唯一的「罪行」是信了一個黨魁不讓信的道理,堅定的要做一個信奉「真、善、忍」的道德高尚者。)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註:別說批評、建議,6封最善意的書信,非但沒有按時按規定得到應有的回音,反遭構陷身陷囚籠。)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 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註:利用手中權 力,不擇手段打擊善良 19年,集團犯罪誰能問?20萬人控狀無人理,如何法制?)

第二百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中國憲法規定了信仰自由,法輪功教人真善忍,沒有任何機構或個人有權力和資格認定法輪功為X教,中共也從沒有任何法律如此認定。

⒈用所謂「利用X教組織實施法律實施」來迫害法輪功,其依據是《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的司法解釋。但這兩個條文均針對「X教」,而至今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認定法輪功為「X教」。二零零五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囯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X教組織有十四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七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七種,這十四種「X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

⒉把法輪功說成「X教」,是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法國接受《費加羅報 》記者採訪時的個人言論;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開始大力批判法輪功時的一篇《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根據中國現行法制,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沒有法律效力。

⒊「兩高」的解釋違反憲法。對於法輪功所使用的所謂法律依據是根據「兩高」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出台的《關於辦理 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兩部門均為執法機關 ,沒有立法權,越權解釋違反憲法。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國人大方迎合當時形勢,匆忙作了補充決定,先解釋,為瞭解釋而立法,是謂執法機構挾持立法機構,屬違法。何況,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 X教組織、防範和懲治X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二)全文,從頭至尾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出現「法輪功是X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檔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不能作為法律依據去普遍適用。

⒋構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象);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國現行法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個法律的實施,也就是說,不存在犯罪客體。綜上所述,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有人員恰恰是在犯罪。依法治國必須首先終止、糾正這一罪行。

四.(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條 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註:此案舉報者為「南京市板倉街49號順風快遞門店」也就是說,南京市板倉 街49號順風快遞門店偷窺郵件犯法。)

第五條 用戶交寄的郵件、交匯的匯款和儲蓄的存款受法律 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註:南京市板倉街49 號順風快遞門店檢查、扣留郵件犯罪。)

第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完全、方便 的郵政服務。(註:南京市板倉街49號順風快遞門店截留給中央領導的郵件,阻止了下情上達、破壞了國家領導與百姓的相互理解,犯有危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和郵政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情況。(註:不僅提供而且主動去公安舉報,致人冤獄,嚴重違憲侵害公民權利,涉誣告陷害罪。)

第三十六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慝、毀棄郵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貪汙罪從重處罰。

第三十九條 郵政工作人員拒不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的,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給予行政處分。郵政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文:(一)第三十六條涉及的刑法條款:第一百四十九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私自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 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第三十七條涉及的刑法條款:第一百九十一條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第三十九條 涉及的刑法條 款:第一百八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負有保護通信自由、通信祕密和郵件安全的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郵政業務進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動。(註:南京市板倉街49 號順風快遞門店無法律許可私自檢查、扣留郵件違反《細則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法對通信進行檢查外,郵件在運輸、傳遞過程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檢查、扣留 。

第八條 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檢查、扣留郵件,凍結匯款、儲蓄存款時,必須依法向相關縣或者縣級以上的郵政企業、郵電管理局出具相應的檢查、扣留、凍結通知書,並開列郵件、匯款、儲蓄存款的具體節目,辦理檢查、扣留、凍結手續後,由郵政企業指派專人負責揀出,逐件登記後辦理交接手續;對於不需要繼續檢查、扣留、凍結或者查明與案件無關的郵件、匯款、儲蓄存款,應當及時退還郵政企業。郵件、匯款、儲蓄存款在檢查、扣留、凍結期間造成丟失、損毀的,由相關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負責賠償。(註: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需檢查、扣留郵件,必須依法出具證明,而不是「舉報」。舉報者犯罪取得的東西不能列為物證。若這種行為是公安 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指使,應依法追究公安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違法、違規。若非指使,則應追究南京市板倉街49號順風快遞門店的罪行。)

第九條 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依法沒收國內郵件、匯款、儲蓄存款時 ,必須出具法律文書,向相關縣或者縣級以上郵政企業、郵電管理局辦理手續。沒收進出口國際郵遞物品應當由海關作出決定,並辦理手續。(註:若執法機構清白而徹查,可檢查有否辦理此手續,有則看排除南京市板倉街49號順風快遞門店的犯罪的嫌疑。而職務犯罪不可逃。若真是職務犯罪,置習近平主席的就職宣誓於何地?)

第十條 有關單位元依照法律規定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查閱郵政業務 檔案時,必須憑相關郵政企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出具的書面證明,並開列郵件具 體節目,向相關縣或者縣級以上的郵政企業、郵電管理局辦理手續。(註:若真名正言順,何需使用如此低劣的「舉報」方式?)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妨害郵政工作的正常進行:(六)非法檢查或者截留郵件;

第五十八條 郵政工作人員隱匿、毀棄、私拆、盜竊郵件,貪汙、冒領用戶款項的,郵政企業應當追回贓款贓物,可以並處罰款,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具體辦法由郵電部規定 。

第六十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2016年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訴制度改革的意見》 :

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都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認定證據,依法作出裁判。(註:若認罪筆錄出現在檢察院補充偵查期間,逼供信無疑。應視為無法律效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於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

九、完善不起訴制度,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式。完善撤回起訴制度,規範撤回起訴的 條件和程式。

六.《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檔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29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生效。其中第99個廢止的檔是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

<http://cn.epochtimes.com/b5/tag/%E5%87%BA%E7%89%88%E7%89%A9.html>處理意見的通知》及第 100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 類非法出版物

<http://cn.epochtimes.com/b5/tag/%E5%87%BA%E7%89%88%E7%89%A9.html> ,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註:在派出所非法審訊期間,涉案警察說:你寫信寄信不能給你定罪,但是從你家裡收查到的法輪功書籍能給你定罪 。依據這個檔不成立。)

【迫害簡歷】

1.1999年7月20日,馬振宇成為南京市第一批被非法抓捕的法輪功學員,從此,與慈愛的老母親一別近10年無法相見!

2.2000年11月,馬振宇再次被非法抓捕,並被非法判刑7年,在南京市看守所被關押兩年後,被換押到蘇州市監獄。07年出獄。

3.2009年4月30日,馬振宇再次被非法劫持至洗腦班。

4.2011年5月26日,馬振宇在上班途中,被南京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頭目肖寧健率南京下關區四所村派出所警察劫持,非法勞教1年半。

5.2017年9月19日,下午4點多鐘馬振宇在其租賃住處小區被南 京市玄武區鎖金村派出所暴力劫持。經過兩個多晝夜的非法 審訊,9月21 號被綁架到玄武區看守所。在派出所被非法審訊期間,涉案警察說:你寫信寄信不能給你定罪,但是從你家裡搜查到的 法輪功書籍能給你定罪。鎖金村派出所把馬振宇綁架到看守所後,經過漫長的37天的刑事偵查,於2017年10月27日報玄武區檢察院批捕馬振宇。2017年10月28日2 位警察將玄武區檢察院的批捕通知書送達馬振宇,離開時其中一人對馬振宇說:這次就讓你死在裡面了。

起訴書上表述 :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偵查終結,馬振宇涉嫌利用 ……組織破壞法律罪,於2017年11月28日向玄武區檢察院移送 審查起訴。玄武區檢察院接到玄武公安分局移交的審查起訴後,「依法延長起訴期限半個月」,於 2018年1月2號起訴馬振宇。《起訴書》稱,馬振宇給「黨和國傢領導人」寄了6封「變相宣揚法輪功」的信。

2018-4-20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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