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買房,用個人還是公司名義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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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許多華人喜歡在美國賣房,那麼買房子時有分個人名義和公司名義,有什麼區別?

美國律師陳永輝:

華人很喜歡買房子,哪怕是只要條件成熟、甚至條件不太成熟的情況下也會買房子。

作為律師,我的個人建議是,當你在買第一套房子時,比較好的方式是以夫妻的名義去買。因為紐約州房子的產權有三種,一種就是「夫妻合買(tenancy in entirety)」。對於夫妻合買的房子,如果將來有一天,夫妻任何一方被訴訟,都不太會牽連到這個房子。

第二個是「joint tenant」,第三個是「Tenancy in Common」,是較適合於兄弟姊妹買房子的方式,作為一個律師,我會認為這種往往容易產生訴訟。

當你買第二套房子時,大部分是用來投資的房子。我們華人有錢後,喜歡買一套房子收房租。比如在外州開餐館打工的華人,往往會在紐約買房子,為了老後回到紐約可以收租。這種房子一般屬於做投資,通常來講用公司的名義購買比較好,如此就不容易牽連到你的第一套房子,在稅務上也有很多方便之處,比如開銷可以劃為expense,報稅不會特別高。

在美國買房子是否要請律師呢?不同的州不一樣。在紐約州,基本強制性會要求有律師的。在有些州,譬如佛羅里達,有地產經紀人幫忙做就可以了。(看完整直播:在美國,你必須知道的法律問題

責任編輯:梅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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