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房租需砍31%才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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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6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張純之編譯報導)全美低收入住房聯盟(National Low Income Housing Coalition,簡稱NLIHC)正在大聲疾呼:加州的房租如果能砍掉31%,就能解決住房可負擔性問題。然而,這是基於「房租應占收入30%以內」的可負擔標準推算的。據《橙縣紀事報》報導,這項建議已引起種種質疑,其中之一就是:「占比30%」的可負擔原則是否應該重新檢討呢?

南加各縣房租要砍多少?

NLIHC使用了住房和城市開發部(HUD)的「房屋成本的收入占比應低於30%」的可負擔定義。該組織據此推算說,加州公平市場兩臥房的租金需砍掉31%,而全美範圍內的租金則需砍掉18%。

NLIHC的數據顯示,加州典型的租房家庭月收入為3913美元,而依據HUD的標準,一套兩臥住房的公平市場月租是1699美元,這意味著該家庭收入的43%的都付了房租。

那麼根據NLIHC的說法推算,房東們可能要警覺:具體到南加各縣,房租要被砍掉多少才能讓租戶達到30%的可負擔房租收入比呢?

在洛縣,典型家庭月入3532美元,兩臥公平市場房租1663美元,因此,需要砍掉36%的房租;在橙縣,典型家庭月入4631美元,公平房租1876美元,需要砍掉26%;聖貝納迪諾縣,典型月入3200美元,公平房租1156美元,需砍掉17%;河濱縣,典型月入3390美元,公平房租1156美元,需砍掉12%。

政治因素造就30%標準

許多關於住房可負擔性的對話都圍繞一個標準,就是住房成本占收入比不能高於30%。這是一個合理的目標,但很可能已經過時,並與現實脫節,特別是對租戶而言。

30%的租金收入比源於1930年代大蕭條時期的政策,在1983年,30%的租金收入比被編入了聯邦住房法規,作為住房可負擔性的標準。各種研究顯示,當年設定這個比例的並非基於財物規劃的結論,其主要目標是為了增加住房政策的潛在受益人。

現實的狀況是,自1984年以來,聯邦政府首次開始追蹤消費者花費詳情。記錄顯示,自2016年來,美國家庭的租房成本平均每年增加3.7%,但其收入平均年增只有3.3%。這意味著,在過去30年,平均租金收入比已經從30%提高到了35%。(註:房屋業主沒有遭到同樣的命運,他們的住房花費占收入比在2016年是22.5%,而1984年是27%。)

不斷增長的經濟負擔成了政治解決的完美理由:限制租金上漲或是建更多的出租單元。

或許應採用35%標準

30%的可負擔水平是許多家庭的理想經濟目標,但是,這個標準不應成為政客炒作的原則。尤其,誰才該獲得可負擔房租?是指多大的公寓尺寸?公寓市場的中價租金是該對某些人可負擔,還是該對大多數人或所有租戶都可負擔?

很多人都會說,讓自由市場來定價和創造新的供應。然而,其它使用HUD 標準的可負擔研究顯示,加州人住房短缺超過100萬套房。但如果真能建100萬套房,很可能會淹沒市場,就像2007年的經濟大衰退一般,過低地壓抑了租金和房價的狀況。

「加州人需要更多住房,尤其需要可負擔租金的住房」似乎已成定論,但「可負擔」的標準似乎需要重新考慮。實際上,今天全美範圍的平均租金收入比為35%。如果以35%的租金占比為標準,加州的典型兩臥的中價租金無須砍掉31%,調降19%就能達到可負擔標準;而全美範圍內租金只需要下調4%即能達到可負擔標準。

而南加各縣按照35%的標準,則洛縣房租只需調降26%;橙縣需降14%,聖貝納迪諾縣只需下調3%。而在河濱縣,房租收入反而比35%的標準低了3%。◇

責任編輯: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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