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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汙法總量管制改會商 李應元:提高治理層級

環保署長李應元指出,總量管制由會同改會商,是把空汙當成重要國安問題治理。(徐翠玲/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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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6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空氣汙染防制法》修正案25日三讀通過。關於空汙總量管制由會同改成會商,環保署長李應元26日指出,由會同改成會商,且由行政院核定,意義有二:整個國家行政團隊一起動員整治空汙,且權責提高到院層級、加重責任。

李應元表示,動員整個國家行政團隊整治空汙,是把空汙當成重要國安問題。其次是很多業務,包括空品禁區劃設、電動車計畫、國營事業編列龐大預算(如高屏台電火力發電廠在2025年之前至少要投資8000億~1兆)改善汙染排放等,都必須透過跨部會溝通、協商。

李應元說,《空汙法》修法核心概念包括兩好兩重兩輕,兩好指好鄰居、好社區條款,如好鄰居條款是跨縣市之間,就地區空氣防制方案,包括工廠設置許可、操作許可、環評許可、空汙費收取等,互相協調。

兩重是加重責任、加重罰則。加重罰則部分,若工廠違反排放標準、加嚴標準,最高罰2,000萬元,罰金增加20倍;排放有毒物質最重判7年,得併科1500萬罰鍰。兩輕則是罰款減輕,若沒做機車定檢,罰款從1500元下修至500元,溢散源、一般燒雜草、稻草罰款從5000元下修至1500元。

關於空汙抵換方面,李應元強調,前提必須在總量管制區才能進行(《空汙法第8條》),而高屏是唯一的總量管制區,深澳電廠因為不在總量管制區,所以不能進行空汙抵換。

外界質疑空汙抵換有圖利廠商之嫌,李應元回應,如果廠商已經沒辦法改善汙染防制設備,必須購買移動汙染源抵換,就得以1:3.3收購(車輛排放汙染要減量3.33公噸才能讓工廠抵減1公噸),廠商必須付出代價收購移動汙染源;如果廠商汙染排放沒辦法達到標準、社會沒辦法接受,還有停工命令。

對於10年以上汽機車如果沒有檢驗或排氣未過,最終要吊銷牌照,李應元表示,移動汙染源汽機車部分,一、二期的柴油車一輛車價格達3、400萬元,先給予補助改善汙染,還要協調金管會提供最低優惠利率,行政院亦編列利息補貼(第一年1%,之後逐年下降)。機車改善汙染這兩年也是先鼓勵、先給予補助,地方還加碼,加碼之後補助金額都超過舊車市場價值。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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