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王」張越受賄1.5億餘元 獲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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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7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洪寧綜合報導)7月12日,中共河北省委前常委、政法委前書記張越,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張越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據官媒報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件,判決內容還包括追繳張越受賄所得財物等。

法院的通報稱,張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在2008年至2016年,張利用擔任河北省公安廳黨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之便,為單位及個人提供在工程承攬、案件處理、土地開發以及職務晉升等方面的幫助,以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1.569億餘元(人民幣,下同)。

張越受賄一案曾於2017年4月20日,由常州市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當時沒有宣判。其被指控為隆基泰和等單位和郝荊州等個人在土地開發、工程承攬、案件處理、職務晉升等事宜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1.57億元。

張越是中共「十八大」後,河北省落馬的第四個省委常委。當時,中紀委對張越的「雙開」通報中稱,張越是「五毒俱全」,通報中還首次出現了「執行重大任務期間擅離職守」的表述。

今年1月9日,新疆自治區公安廳前黨委委員李彥明二審判決書顯示,張越也曾接受李彥明的賄賂。

李彥明供述,他於2012年花290萬元買了一塊30多公斤的籽料玉石,送給時任河北省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廳長的張越。

張越因追隨江澤民、周永康賣力迫害法輪功,已被海外「追查國際」列為追查對象。

據公開資料顯示,張越長期在政法系統任職,有極深的中共政法系統背景。張越又被稱為「河北王」,張越因賣力迫害法輪功,被周永康看中而搭上關係。

自1980年起,張越在北京市公安局任職;2001年4月,張越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兩年後,2003年11月,張越調至公安部,任二十六局(反X教局)局長,這個部門就是公安部的「610」辦公室,是江澤民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成立的。#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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