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惠林:企業家是否應負較多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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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7月04日訊】自1993年底打出三千~五千元「老人年金」的選舉支票以來,台灣就從此陷入「社會福利」的泥淖中。對這種趨勢的演變,有識者早已發出警訊,並提出一些免於走入不幸的基本原則:一是必須要有「成本」概念,應有「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之體認,畢竟人性有貪婪的一面,二是事前規畫極重要,必須抱持「簡單可行」的原則,不可草率推出;三是成套的簡單可行方案確立後,尙須顧及「行政成本」,各個社會福利機構的行政費用往往是浪費的最大源頭,四是既然成本是社會福利方案的關鍵,在研擬方案的過程中,必須有最重視成本效益的「真正經濟學家」參與,而且還應實際、有效的參與,切忌當花瓶或背書之用。

這四大原則中,都離不開「財源」這個中心課題。不管政府以何種名目籌措,財源總是來自「民間儲蓄」,當然,這是指私産、民主社會的情況。一個社會裏,總有貧富之分,打著「公平正義」旗幟的社會福利制度,基本上有「劫富濟貧」的味道,而社會上的「企業家」,往往被歸在「富者」之列,於是被責以須負擔較大社福財源,最常用的理由是「社會責任」。這種主張公平、合理嗎?

平實地說:企業家也是人,也是社會的一分子,而且在自由民主社會裏,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爲企業家,爲什麼企業家就必須負擔社會福利較大的責任呢?若一個社會有充分競爭,且價格機能充分運作,各種從業身分者就都各憑本事得到其應得報酬,企業家也不例外。企業家僱用包括他自己在內的「生産因素」從事生産,冒著各種血本無歸的風險生産迎合「市場需求」的産品,在「公平競爭」社會裏,即使能夠賺取「獨佔利潤」,也是屬於創新、冒險的報酬。企業家的責任在公正公平競爭環境下,將企業經營成功,創造就業機會,以及將報酬分享員工。當然,企業家也必須交稅,愈成功的企業家應繳交數額較大的稅。在此種良性、公平環境下企業家經由經營企業,以及繳交稅收的過程,也就盡到了所謂的「社會責任」。即使某些企業家以「基金會」等名義,或以捐獻方式從事「公益」活動,嚴格地說是爲創造良好企業形象,以利其企業,或是企業家由「利他行爲」中得到滿足,終究也是一種「利己」的自發性行爲,不須以「公權力」來逼迫企業家去做。

回到實際台灣社會,絕大部分的企業都在自由競爭環境下經營事業,也都交了稅。我們當然不否認有避稅、逃稅,也知道有不少「大」企業家在「特權」保護傘下經營企業。如果我們能夠精確的計算這些企業家經由政府的保護政策所賺取的「超額利潤」,我們理應可以抽成。不過,必須強調的是,這是一種理想,尤其在「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現象嚴重的社會,要求企業家多盡一些「社會責任」的一般性做法,傷害到的總是正派經營的中小企業者。與其如此,倒不如傾全力求取社會環境的自由、競爭,將人爲(政府)的保護、干預政策去除,要求政府恢復其爲民服務的中立性面目,而將經濟事務還給民間和市場去負責。

責任編輯: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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