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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陸法官:迫害法輪功違法 參與者必被追究

中國大陸前法官王崇明在中領館前的集會上發言。(周鳳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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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9月28日訊】9月20日(上週四),舊金山灣區部分法輪功學員於中領館前集會,要求無條件釋放在中國大陸被中共非法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目前旅居美國的前中國大陸法官王崇明說:「中共迫害法輪功信仰團體,完全觸犯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關於『滅絕種族罪』的規定,凡參與人員,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以下是他的發言全文:

我們今天在這裡集會,是要求中共當局,立即無條件釋放在中國大陸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作為一名曾經在中國大陸法院工作過的前法官,我想從法律的角度,講一下為什麼迫害法輪功修煉者是違法的,為什麼說參與迫害的工作人員,將來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一,我們首先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

全世界有224個國家和地區,法輪大法在短短的26年裡弘傳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除了中國大陸,在其它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澳門,人們都是可以自由修煉、談論法輪大法的。信仰自由,信仰的權利不受踐踏,這是當今人類社會最基本的普世價值之一,是人權的核心內容。

1998年7月17日,聯合國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全權代表外交會議通過《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於2002年7月1日生效。該規約第六條關於滅絕種族罪規定:
「為了本規約的目的, 『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2.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3.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5. 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屬於普遍管轄權。國際刑事法庭對於拒絕參加的國家的被告,強制行使管轄權。

中共迫害法輪功信仰團體,完全符合《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關於「滅絕種族罪」的規定,凡參與人員,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自2003年1月20日成立。 2004年7月10日追查國際協調建立了「全球監視追蹤系統」。在多個人權團體和正義人士的支持下,「全球監視追蹤系統」現已發展為遍布全球的監視追蹤網絡系統,分布於110多個國家近500個城市,在有效地監視、追蹤在中國大陸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中共各級黨政官員。

與此同時,「全球監視追蹤系統」還負責追蹤、蒐集迫害法輪功的主要罪犯,及其在海外的資產和其家人逃匿的分布情況,以備用於將來經濟賠償和對其家人協同犯罪的全面清算,全方位追查。參與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邪惡分子,必將無路可逃!

第二,我們再從中國大陸的憲法角度來看。

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從法律角度看,法輪功從傳出到今天,都是合法的。即使是從1999年7月22日之後,修煉法輪功也是完全合法的。迄今為止,在中國大陸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條款規定修煉法輪功違法,沒有說法輪功是某教。

相反,中共《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共《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同時也就有宣傳信仰的權利。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就有對政府、國家機關的進行監督的權利,有還原事實真相、為自己進行辯護的權利。任何堅持法輪大法信仰的行為,任何宣傳真善忍信仰的行為,任何揭露迫害、還原事實的行為,都是合法的,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對這些善良民眾的瘋狂迫害和打壓,才是真正的犯罪。

第三,我們從中國大陸具體法律條文來看。

中國大陸刑法第三百條並不適用於法輪功修煉者。中共用《刑法》第三百條給法輪功學員定罪,而這則條款所提到的「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修煉者。公安部2005年認定的14種邪教裡面沒有法輪功。在最高法院於2017年2月1日專門出台的一個關於組織利用邪教的解釋條款中,也根本沒提法輪功。

2000年和2005年中國公安部先後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 」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兩個文件表明幾點:一,邪教是需要專門機關通過專門的程序認定的。二,有權認定邪教的機關是行政機關。三,法輪功不是邪教。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既然認定某教是專門機關通過專門的程序认定的,有著明確的界定,那麼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就只能限定於被明確認定的特定組織上。超出這個範圍,將其利用於法輪功也好,基督教會也好,都是違法的,是法律條款的錯用和濫用。

中國現行刑法的司法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另外,法制社會還有一個原則,對公民私權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國家機關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

作為一個公民,他不僅能夠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利,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

在公法領域,比如刑法、行政法,公權力部門的行為,卻需要有法律上的依據,比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沒有法律的授權,公權力部門便無從實施相應的行為,這便是「法無授權即禁止」。也就是說,在公法的領域內,公權力部門只能在法律劃定的圈圈內活動,超出這個圈圈,就是違法。

江澤民作為一個前任中共國家主席,其當政時,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的情況下,公開向法國《費加羅報》稱法輪功是邪教組織,江澤民才是明顯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

從江澤民當時擔任的職務來看,無論是中共總書記也好,還是國家主席、軍委主席也好,職權當中,都沒有對某一信仰團體給予定性的權力,更沒有剝奪民眾信仰自由的權力。

江澤民作為一國的主席,他更應當知法懂法、更應當遵守憲法或法律。所以江澤民是明顯的一個犯罪行為。中國只有江澤民是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其他人可能沒有這個權力,也沒有這種影響力。

第四,我們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看。

犯罪構成要件,亦即犯罪成立要件。犯罪為定型的有責與違法之行為。所謂定型,即犯罪乃法律所規定之一定的類型。各種犯罪的類型,必須具備兩項要件:其一為有責,屬於犯罪之主觀的要件,其二為違法,即違背刑事法律的規定,屬於犯罪之客觀的要件,規定於刑法分則之中。任何行為,如不具備犯罪之主觀與客觀要件,即不構成犯罪。

剛才我們已經分析過了,《刑法》第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修煉者。沒有任何一條法律禁止公民修煉法輪功,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

無論是從事實角度,還是從法律角度來看,法輪功都不是某教。民眾修煉法輪功以後,身體更加健康,心地更加善良。一個教人強身健體、修心養性的功法,何邪之有?!

中國法律規定,刑事違法必須存在社會危害性,沒有社會危害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所謂破壞法律實施,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目前並沒有哪條法律認定法輪功非法;法輪功修煉者沒有破壞哪條法律的實施,也沒有哪條法律因為他們而不能實施;法輪功修煉者的行為也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因此,任何試圖給修煉法輪功定罪的行為,都是非法的。

中共對打壓、迫害法輪功不斷升級也好,法輪功修煉者通過各種形式講真相也好,都是基於簡單的一個原因,就是法輪功修煉者力圖還原事實真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時,應該准許人說話,這也是一個普世原則。那麼從這點上說,法輪功修煉者的行為就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就是應該受到世人尊敬和支持的。

第五,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會被追究錯案責任。

從剛才我們的論述,可以得知,對法輪功修煉者的非法抓捕、非法審判,肯定是錯案。

作為一名中國法院工作過的前法官,我也知道,很多案件審判,法官並沒有最終決定權。但是,承辦案件的法官還是要承擔錯案的責任。很多發生的案例,已經證明了這一點。而且,中國大陸現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追究錯案責任。如:

2014年10月,「重大決策終身追究制」和「責任倒查機制」出台。

2015年9月,《冤假錯案終身追究規定》出台。

2016年3月,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出台。

今天,中共威逼利誘這些人犯罪,為他們賣命;明天,中共再出賣這些人,拿他們的人頭騙取民心、樹立威信,鞏固他們的政權。想一想,那些人多可悲!?

因此,我真心奉勸中國大陸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處理對待關於法輪功案件時,要么真正按照法律規定,堂堂正正地宣布無罪,立即釋放。要麼從自己生命真正前途考慮,妥善處理,找機會悄悄釋放法輪功學員回家。

不能再被中共邪惡幫派所綁架了,迫害法輪功修煉者,害人害己。要勇敢地站出來,對邪惡中共說不,從而做出正確的選擇,給自己留一個後路,選擇一個光明的未來。

謝謝大家!

(此文發表於1205E期舊金山灣區新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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