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駁中共外交部「駁加拿大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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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1月19日訊】加拿大公民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在中國被判死刑加拿大外交部長方慧蘭(Chrystia Freeland)週二(15日)表示,她已與中國大使接觸,要求中國對謝倫伯格寬大處理。

中共外交部反駁加拿大外交部。中共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說,加拿大一直說自己是法治國家,我們希望能夠真正用行動來體現對法治精神的尊重。華春瑩說,中國是法治國家。根據中國憲法的規定,法院和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會受到行政機關干涉。

中共外交部對加拿大外交部的反駁是錯誤的。因為加拿大外交部並不是要中國行政當局干預司法,它僅僅是根據加拿大反對死刑的原則,要求中國政府不要採取死刑這種特定的判決方式而已。正如加拿大外交部長方慧蘭所說:「加拿大在死刑問題上的立場是一貫的、長期的,」她還說,「加拿大人知道, 我們在加拿大沒有死刑。我們認為這是不人道和不恰當的, 無論在哪裡涉及到對一個加拿大人的死刑, 我們都會提出反對。」

其實,對加拿大政府反對死刑的這一立場,中國政府原本是知道的和理解的。記得在2000年,中國政府向加拿大政府要求引渡遠華案主要嫌犯賴昌星回國受審,加拿大政府即根據本國反對死刑的原則,要求中國政府作出免死保證,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朱鎔基也向加拿大政府作出了免死保證。

當時曾有人對加拿大政府和朱鎔基都提出批評。他們批評加拿大政府,說,賴昌星是中國的罪嫌,理當由中國根據中國的法律對他作出判決,該判什麼刑就判什麼刑,你加拿大政府憑什麼要求中國方面不可對賴昌星判死刑,否則就不允引渡呢?這不是干涉中國內政嗎?這不是要中國政府干預他們的司法嗎?他們也批評朱鎔基,說,賴昌星還沒有審沒有判呢,你朱鎔基總理是行政部門負責人,你怎麼能事先就保證不判死刑呢?這不是用行政干預司法、這不是破壞司法獨立嗎?

當時我就寫文章說明,加拿大早就廢除了死刑,本著反對死刑的原則,加拿大政府完全可以向別國政府提出引渡嫌犯時要求給與免死保證。這僅僅是預先排除了一種特定的判決方式,因此並不算干涉他國司法獨立。對要求引渡嫌犯的中國政府而言,為了使案犯歸案,從而使審判得以進行,中國政府也可以作出此類保證,這也僅僅是預先排除了一種特定的判決方式,因此並不算行政干預司法,不算破壞司法獨立。

基於同樣的道理,當一位加拿大公民在別國犯了罪,被別國政府宣布處以死刑時,加拿大政府完全可以呼籲別國政府從寬處理,不要處以死刑。這並不算干預別國內政,也不算破壞司法獨立。

1994年6月,一個名叫邁克爾·費伊的美國十八歲的青年,在新加坡被判處鞭刑。當時的美國總統克林頓對新加坡總統王鼎昌發出呼籲,希望新加坡能夠免除邁克爾·費伊的鞭刑。我們知道,在古代西方(如羅馬)也有過鞭刑,但是到了現代,包括美國在內的西方國家都廢除了像鞭刑這種直接給犯人製造巨大肉體痛苦的刑罰方式。克林頓總統並不反對新加坡對費伊實行懲罰,他只是根據美國反對此類肉刑的原則不同意對費伊實行鞭刑這種特定的懲罰方式,因此不算是干涉別國內政,也不算破壞司法獨立。新加坡總統王鼎昌回答說,新加坡是司法獨立的國家,他作為總統只能尊重司法的判決。新加坡內閣在總理吳作棟主持下進行討論,考慮到美國總統克林頓的呼籲,請法院考慮可否為邁克爾·費伊減去兩鞭。法院最後判決,邁克爾·費伊的鞭刑從六鞭減為四鞭。應該說,新加坡政府這麼做也是可以的,算不上行政干預司法,算不上破壞司法獨立。

不妨打個比方。現在的中國,早就廢除了凌遲這種刑罰。假如某個國家還有凌遲刑罰,又假如有某個中國公民在某國涉嫌犯罪,被該國判處凌遲,中國政府可不可以本著反對凌遲的立場,呼籲某國政府不要對這位中國罪嫌處以凌遲呢?當然可以。如果中國政府呼籲某國對罪嫌從寬處理,不要處以凌遲,算不算干涉別國內政、算不算破壞司法獨立呢?應該說也不算。

我對「廢死」原則不無保留。不過我以為,作為一個反對死刑的國家,加拿大政府呼籲中國政府對加拿大公民謝倫伯格從寬處理,不要處以死刑,是合乎邏輯的,是正當的;既不算干涉中國內政,也不算破壞司法獨立。

又,這次中國大連法院判處謝倫伯格死刑,在程序上有嚴重問題。謝倫伯格的辯護律師莫少平和張冬碩對此均有闡述,我這裡就不再重複了。

——轉自《議報》

責任編輯:任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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