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立國原則之十四:優先保障財產權

秋收時的情景。英格蘭裔美國畫家Benjamin West繪於1795年。(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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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1月20日訊】(希望之聲廣播電台《美國史話》製作人方偉綜述)第十四條美國立國原則是說,人民只有財產安全得到保障,生命和自由才不會受到侵犯。

實質上,這項原則涉及的是政府最容易破壞的一項人的權利。

自然法賦予了人眾多的權利,所有的這些天然的權利列起來有幾十項。美國先父們認為,這些權利裡面,最關鍵的一個權利要把它守住,其實這是我們華人很難想到的。這個要守住的權利就是財產權。

先父們說,上帝給了人大地,人用自己的腦子和自己的雙手去開發這個大地,那麼開發的結果就是人可以享有各種各樣的物質,所以開發和征服地球是神給人的禮物。人類開發大地的最終結果就是財產;而如果財產沒有保障的話,整個人類的發展就會停頓。

為什麼呢?首先,如果說你對開發出來的財產,無論是你種的一棵樹,還是蓋的一所房子,最後這棵樹或這座房子並不保證是你擁有,那麼很多人就會來搶,因為搶比開發容易。開發太辛苦太耗時,人們都會追逐更省力、來得更快的方式。當然他即使搶到了也不保險,因為有比他更強壯的人還會搶他。

因此,如果個人的財產權無法得到保障,那會出現什麼呢?勤勞的人將失去勞動的動力;他不失去動力也會失去勞動的成果;社會上強盜橫行,用武力搶奪成果;整個人類都會只停留在基本溫飽水平,因為積累財產就等於是招災引禍。

國父們認為,財產是一個人的智慧和他的雙手的延伸,保護財產說到底就是保護人本身,因為他的雙手和他雙手創造的財富其實跟他這個人是一體的,是一種自然的延伸。

因此保護財產權就是保護勞有所得的權利。這也是自然法給予人的一個天然的權利。後來的林肯總統說:「財產是一個好東西,有人致富是讓大家看到他們也可以。」「我們不要去扒掉有錢人的房子,而是自己努力去蓋自己的房子,而且蓋好後知道就是自己的,誰也拿不走。」

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說,「個人財產權是承載人類自由和幸福的最重要的基石。當財產權不像上帝的律法那樣神聖、沒有正義和法律來保護它的話,混亂和專制就開始了。」他還說:「沒有財產權,自由不復存在。」

這裡政府的角色就是保護人民的財產權,不光是不許賊來搶你的房子,也不許政府以任何名義奪走人民的財產。政府沒有權力像賊一樣的,從一部分人那裡把財產拿過來,給另外一部分人。先父們認為這是不合邏輯的,這是不公不義的,是不道德的,實質上就是搶劫,就是違憲。

那麼有人就會說,不讓政府收稅辦福利的話,誰來照顧窮人呢?誰來提供福利呢?

國父們的回答是:除了政府之外,誰都可以來!就是不許政府做,但其他人都可以做,都可以善心救助別人。

國父們的這個概念就是說,要讓人民互相幫助,這種幫助發自內心、沒有強制的因素在。他有兩輛車,他願意給別人一輛,他很高興,被給予的人也很高興。再有一個因素就是,公民互助,就好像兄弟互助,他不容易滋養依賴感,不可能是今年給他一輛車,明年、後年,年年都得給他一輛車。他收到後他會珍惜,他知道得之不易。如同兄弟之間的互助,能減輕貧窮的困擾,但不會滋養依賴。但如果讓政府來做福利的話、政府來當好人的話,那就有點像父親白給兒子東西,兒子容易養成依賴。

政府來做,給的人不一定心甘情願,等於是政府逼著我給的,「你問過我嗎?」那拿的人卻心安理得,「這是政府給我的,天然的,我誰也不用謝」,甚至可能還妒忌富人交稅太少、付出得太少呢;他還會覺得政府好像有很多錢,這人自己也不必勤奮了。

所以我們會看到,美國的建國先父們,他們設計的這一套東西,他的很多思路很實際很實際,沒有大口號,他把人類的事務,推敲得已經非常細緻了,對人性考慮得很周全,話講得很透徹了。福利,可以來自於你的同胞,但不應該來自於政府。就是這個道理。#

(轉載自希望之聲廣播電台)

責任編輯:張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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