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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魔鬼細節引憂

檢控期長達兩年 最高囚三年 條文抽象易誤墮法網

香港政府9日公布具爭議的《國歌條例草案》,被指「魔鬼在細節中」。(大紀元合成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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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1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導)香港政府9日公布具爭議的《國歌條例草案》,被指「魔鬼在細節中」。除了貶損「國歌」可面臨最高監禁3年,又建議要求議員在宣誓時奏播中共國歌,被質疑意圖進一步擴闊撤銷議員議席(DQ)的範圍。草案更將檢控時限從一般的6個月延長至2年。多個民主派政黨表明反對草案,批評罰則過重,且條文模糊令市民容易誤墮法網;有質疑當局無故延長檢控時限,或擴大「秋後算賬」的範圍。

政府會於本週五將《國歌條例草案》刊登憲報,並於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草案列明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法官、行會成員及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七一主權移交等升旗儀式或酒會,及法律年度開啟儀式,還有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等等。

草案並訂明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篡改其歌詞或曲譜,或以歪曲及貶損方式奏唱,或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萬及監禁3年。條文將侮辱定義為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條文又列明教育局局長須發出指示,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使學生學習唱國歌,並教育學生國歌的歷史及精神,以及唱國歌的禮儀,國際學校、特殊學校均包括在內。

「國歌法」被指罰則重、條文抽象,市民甚至官員在奏唱「國歌」時會否誤墮法網,令人關注。(政府新聞網提供)

檢控時限延長至兩年

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的文件顯示,侮辱國歌罪行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的肇事者,例如在足球比賽噓國歌,又或涉及互聯網和社交媒體,例如在YouTube發布篡改的國歌。警方就著某些個案,未必能在一般刑事罪行規定的6個月限期內提出檢控,因此草案訂定條文延長檢控時限,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又或者觸犯有關罪行日期之後的2年內。

昨日記者會上,傳媒關注兩年的檢控期,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稱,由於預計相關罪行或涉及大量人或網上行為,警方需要較長時間調查和搜證。

至於立法會議員宣誓時播放國歌,議員如果在中途離開,會否成為被取消資格的理由?聶德權回應說,如果有行為構成公開侮辱國歌,有機會觸犯法例。至於宣誓是否有效,相信監誓人會按宣誓及聲明條例要求,作出決定。

被指擴大秋後算帳

多個民主派政黨對《國歌法》草案限制市民表達自由感憂慮。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表明該黨反對草案。他特別指,針對「侮辱國歌」的罪行,調查檢控時間由國旗國徽法的6個月延長至2年,此不同點令人憂慮,政府必須解釋清楚為何有此「特別安排」。

本身是大律師的陳淑莊也認為是不尋常的改變,質疑「特區政府意圖將秋後算帳的時間無限倍增加上去——三倍、四倍,令到他們做出檢控更為方便。」她以鄭松泰侮辱國旗一案為例,指由事發至被檢控,在六個月內,看不到要「特別處理」的理據何在。另外,今次草案弁言抽象而且是法例的一部份,與一般香港法例的起草方式不同,陳淑莊重申,國歌法對香港法例草擬一些沿用的原則,影響深遠。

最高監禁三年罰則超重

另外,草案對於「侮辱」的定義,也是模糊不清。法律界的郭榮鏗指,「『損害』國歌的尊嚴本身是一個很抽象很主觀的概念,所以市民很容易誤墮法網。」

議會陣線議員區諾軒批評國歌法草案是箝制人民的工具,違例市民面臨非常長的刑期,「大陸的做法就是拘留15日,還有另一個條例講監禁的。香港的國歌法明顯寫了罰5萬元,甚至監禁3年。」同時,草案講明「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均屬犯罪,「甚麼是任何方式?這個完全是隨便他講的。」

民陣也發聲明譴責政府對如此具爭議性的立法,未有先作全面公眾諮詢。批評草案中對侮辱國歌、「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等定義含糊,無疑賦予政府多一道任意權力,對異見者作出政治檢控,及用作DQ候選人或議員的另一政治工具。同時最高刑罰監禁三年,罰則明顯過重。

民主派憂成DQ議員新工具

對於國歌法草案要求立法會議員宣誓時奏國歌,引起外界擔憂可成為當局藉議員表現撤銷其資格(DQ)的新工具。

郭榮鏗質疑,若表明不參與奏唱國歌的立法會議員,會否因此被視作損害國歌尊嚴而被DQ,是非常不清晰。他表明會參與國歌法的「法案委員會」,並透露會競逐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也指出,草案條文仍有不清之處,引起公眾疑慮,若政府不能釋除公眾疑慮,民主黨難以支持條例草案。他說,若將宣誓儀式和奏唱國歌連結,擔心成為取消議員資格的工具,只會令議員更質疑條例草案。他又認為,《國歌條例草案》應與《國旗法》和《國徽法》類似,檢控期限不應延長。

議會陣線議員毛孟靜也提出,議員宣誓奏唱國歌,「但他在播唱國歌時遲到,假設這樣,怎樣算呢?是否當不尊重國歌呢?因為任何方式侮辱國歌都是犯法。」她批評當局延長檢控期,擺出「一網打盡,一個不漏」的姿態,是一種司法恐嚇,不停僭建法律。

議會陣線議員毛孟靜(右二)質疑,國歌法檢控期延長至兩年是司法恐嚇,試圖一網打盡。(蔡雯文/大紀元)

議員朱凱廸認為,國歌法不單是限制了人民表達的自由,更是限制了人民不表達的自由。香港市民被迫就此政治圖騰表態。朱凱廸認為,他們一定要參與法案委員會,討論有關的條例,將一些不合理的部份剔除。

逼學校教唱涉違基本法

另外,當局要求在中小學教唱國歌也引起爭議。法律界的郭榮鏗指,國歌法草案要求學校教唱「國歌」,涉嫌違反《基本法》:「教育本身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指使教育局就教育問題必須出指引教國歌,這是違反《基本法》第136條。」

毛孟靜指,要求國際學校學生都要學唱「國歌」,也給國際社會一種「有權用盡」的印象。

香港眾志也擔憂國歌法會影響學童。眾志引述教聯會理事鄧飛曾引述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會面,指若有校外人士報警,舉報學生「侮辱」國歌,要「揸正來做」,事件將超乎學校的管理。若然屬實,意味學校將失去自主權及教育學生的機會,令白色恐怖籠罩校園。◇

責任編輯: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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