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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誤 被拒絕登機 行李丟失 旅客都可能獲賠

12月15日起 加拿大新航空旅客條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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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12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周行多倫多報導)12月15日(週日)開始,所有加拿大境內航班、往返加拿大的國際航班、在加拿大轉機的航班如果出現延誤,乘客將獲得不菲的賠償,應該不會像以前那麼壓抑和無奈了。

如果你曾經有過不愉快的飛行體驗,有過那種在機場長時間等候的沮喪與無奈,那麼,你可能會發現,情況將發生顯著改善,因為航空公司會比你更著急。從這週日開始,航空公司開始為航班延誤事件賠償乘客,延遲時間越長,賠償額越大。

加拿大新的航空旅客條例(Air Passenger Protection Regulations)在這週日全面生效。按12月15日生效的新法規,大型航空公司(比如加航、西捷及Air Transat)的賠償規則是:延遲3-6小時賠400元;延遲6-9小時賠700元;延遲9小時以上賠償1,000元。較小的航空公司(例如Swoop)的賠償金額分別是125元、250元及500元。

該法規適用於加拿大境內的航班、往返加拿大的國際航班、在加拿大轉機的航班。航空公司被要求對乘客做出賠償的前提是,造成航班延誤或取消的原因在公司可控制範圍內。

乘客在遭遇航班中斷後,需主動向相關的航空公司提出索賠。按加拿大運輸局(Canadian Transportation Agency)的解釋,乘客將有一年時間向經營該航班的公司提出賠償要求。航空公司需在30天內做出回應,或者支付賠償金,或者說明為什麼不該賠償。

航空公司必須賠現金。如果公司提出其他形式的補償(例如優惠券或折扣),需要得到乘客的同意,同時,其它補償形式的價值必須高於現金賠償額,並且永遠不會過期。

另外,在航班起飛延遲2小時後,運營該航班的航空公司必須提供:合理數量的食物和飲料,以及電子通訊設施(例如免費wifi)。一旦預計延誤會持續一整夜,航空公司必須免費提供酒店或其他類似的住宿,以及免費接送服務。

新法規生效後,航空公司必須遵守相關規定,違規的航空公司將面臨每次事件最高25,000元的行政罰款。乘客如果沒法直接與航空公司解決相關的糾紛,可以向加拿大運輸局投訴。

拒絕登機最高賠2,400元

拒絕登機的賠償法規已經在今年7月15日實施。按乘客抵達最終目的地的延遲時間計算,具體的賠償準則是:延遲3-6小時賠900元;延遲6-9小時賠1,800元;延遲9小時以上賠償2,400元。

出現拒絕登機的情況,是旅客持有效機票,但已辦理登機手續的乘客人數多於航機可提供的座位數。

航空公司在做出拒絕某乘客登機之前,必須尋找志願放棄其座位的乘客。找到願意放棄座位的志願者後,航空公司必須在該航班起飛前,以書面形式將他們之間商定的補償辦法通知志願者。

發生在停機坪的延誤也有新規定,期間必須給乘客提供可用的廁所、適當的通風、暖氣或冷氣、食物和飲料,在可能的情況下,免費提供與飛機外人員通訊的設施。

如果在加拿大機場的停機坪延遲了3個小時,航機必須返回登機口,讓乘客下機。如果估計可以在45分鐘內起飛,飛機可以繼續在停機坪上等候,否則必須返回登機口。

根據國際航空運輸的《蒙特利爾公約》,航空公司可能須要對在國際旅行期間損壞或丟失的行李承擔責任,最高賠額約為2,100加元。按新法規,此規定對加拿大國內航班也適用。此外,新法規要求航空公司在行李損壞或丟失的情況下,賠償乘客已支付的行李費。

旅客必須主動向航空公司提出費用索賠。對於行李損壞,必須在收到行李後的7天內提出索賠; 對於可能丟失的行李,必須在應到達之日起21天內提出索賠。

責任編輯: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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