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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中途毀約 安省女子賠賣家60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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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12月04日】(大紀元記者李平多倫多編譯報導)安省法庭最新一項裁決提醒買房人,一旦簽了無條件買房合同,後面無論出了什麼事,無論如何後悔,都要按承諾無條件履行合同,否則一旦被賣家告上法庭,只能認栽。

毀約被判賠60多萬元

據《環球郵報》報導,2014年4月,安省居民希科海塔維女士(Shahla Sheikhtavi)簽署無條件買房合同,同意以187.1萬價格購買帕金斯夫婦(Richard & Sylvia Perkins)手中一幢房屋,定金8萬。當時市場行情火爆,帕金斯夫婦共收到13個offer,希科海塔維開價雖不是最高,但在無附加條件offer中,開價最高,還是在激烈競爭中勝出。

法庭卷宗顯示,隨後,省府推出15%海外買家稅和其他系列房市遏制政策,帕金斯夫婦所在地區房價一下子暴跌20~30%。希科海塔維反悔,未能按合同如期交割房屋,帕金斯夫婦只好重新掛牌出售,最後以125萬1,888元賣給他人。

帕金斯夫婦隨後將希科海塔維告上法庭,要求索賠619,112元的賣房損失和賣房過程延長期間的4,621.05元按揭成本。今年3月,法庭判希科海塔維賠償賣家索賠損失,希科海塔維不服上訴。本週二(11月26日),上訴庭維持原判,希科海塔維不僅要賠償上述索賠金額,還要另外賠付對方1.5萬元的額外上訴律師費。

毀約前要謹慎

希科海塔維上訴依據是「合同落空」(doctrine of frustration)法律條款,即她沒能履行合同,是因為不可預見事件導致情況發生劇烈變化,以及她提出的無條件買房合同中,有一項隱含條款,提出她只有賣了自己的房子拿到按揭貸款,才有能力買房。

上訴庭裁決認為,像她這種願承擔所有買房競價風險、後因外界環境變化毀約的情況,不適用於「合同落空」條款。市場下行、房價下跌雖沒法預見,但買家自己選擇不將自家房屋是否能成功售出和房貸是否能批准作為買房條件,為了能搶到房子,買家自己做出了這一決定。另外,雙方房屋買賣合同中有一條排除所有隱含條款,因此希科海塔維所說隱含條款也不成立。

多倫多地產經紀庫提嚴(André Kutyan)提醒,許多買家反悔不履行合約,以為賣家拿了定金就不會打官司,這種想法和做法非常危險。要知道,合同簽了就得履約,否則一旦被告,損失的不僅僅是一點定金。◇

責任編輯: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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