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英庭訊否認為中共代理人 美檢方逐條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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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4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吳英報導)前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經理林英(音譯,Ying Lin)17日在紐約東區聯邦法庭認罪,承認她於美國任職期間,在未告知司法部部長的情況下,擔任中共政府代理人。

法庭文件顯示,林英被控告違反美國法典第18卷第951條(18 U.S.C. §951,以下簡稱第951條)有關外國政府代理人(Agents of foreign governments)的規定。林英雖然試圖反駁檢方指控,要求撤案,但是沒有成功。由本案檢方的說明,外界或可更了解第951條。

林英案件簡介

前國航經理林英在2015年8月因涉嫌化整為零在兩家銀行存入巨款,規避《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俗稱反洗錢法)而被捕。隨後,聯邦調查局(FBI)在她家中搜出多項證據,包括發現她在紐約肯尼迪國際機場涉嫌幫中共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及駐紐約領館的中共官員,以各種方式將他們的包裹,從紐約走私回北京。

2017年12月6日,大陪審團以涉及走私、妨礙司法、串謀妨礙司法、匯款詐欺,以及「在未報告司法部長的情況下擔任中共代理人」等五項罪名起訴林英。

美國外國政府代理人(第951條)規定

美國法典第951條主要是規範外國外交官、領館官員及雇員以外的任何人,在沒有事先通知司法部長的情況下,以外國政府代理人的身分從事活動時,將受到刑事處罰,除非該代理人所從事的活動是合法的商業交易。

該規定對「外國政府代理人」的定義,係指任何受外國政府或官員的指示或控制,同意在美國境內從事活動的個人。

該法規定,被定罪的外國人將被處以罰款或最高10年監刑,或兩者併罰。

林英要求撤案 檢察官逐一反駁

針對有關第951條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控訴,林英要求撤案,檢察官逐一說明理由,要求法官予以否決。

一、反駁協助運送包裹並不是來自中共政府指示

林英主張她協助中共官員走私包裹,並非源於中共政府的命令或中共官員代表政府所下的指示,而是協助該等官員處理私事,因此不屬於第951條規範的範圍。

針對此項主張,檢察官認為起訴林英的理由,並不是因為她幫助中共官員處理私事,而是林英的行為已構成中共政府代理人的事實,並且具有促進中共利益的動機。

起訴書指控林英係依中共政府官員的指示,以外國代理人身分從事相關活動。檢察官認為林英顯然無法分辨外國政府通常不會直接對代理人下命令,而是通過外交官下達指示。

二、起訴書指控林英違反第951條的核心規定

檢察官指出起訴書指控林英違反第951條的四個理由是:被告行為滿足該條定義的「外國政府代理人」;被告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內;被告在知情的情況下行事;被告未在行動前通知美國司法部長。

三、是否有足夠的事證

(一)檢方主張被告撤案請求不成熟(premature)

林英反駁第951條指控的理由之一是起訴書沒有提出足夠事證。檢方認為,法律並未要求在起訴書中必須列入所有事證,被告應等待檢方在法庭上提出事證時再提出抗辯。

另外,檢方表示,是否為外國政府代理人是一個事實認定,被告不能在法庭審理前提出反駁並將之作為撤案的理由。至於被告是否受外國政府或官員的命令,應由法庭審理及判定,被告應在法庭上提出反駁,而不是在審理前否認並要求撤案。

綜上,檢方認為在法庭審理所有事證之前,被告的撤案要求並不成熟,應予否決。

(二)事實指控足以說明罪行

檢方進一步說明起訴書指控林英「大約自2002年開始,同意在美國境內,受一外國政府(中共)及外國(中共)官員的指示及控制,運用她在該航空公司(國航)擔任前台人員的職務,將物品走私到該航空公司自約翰·菲茨傑拉德·肯尼迪國際機場(JKF機場)飛往中國的班機上,以及接受中共(駐UN)代表團及領館官員的指示及控制下,執行其它任務。」

檢察官認為,起訴書的指控已足以說明被告犯案的事實,包括其支持及具有促進中共政府利益的動機,例如林英鼓勵其他國航職員滿足中共代表團及領館官員的要求,並告訴他們「國航是中共國營公司,職員應效忠中共」。

此外,根據起訴書,2012年,一名國航職員拒絕配合中共領館要求走私行李時,林英告知該職員:「這是行之有年的做法」,鼓勵其接受中共官員的要求。

起訴書另指控林英在2014年協助一名中共官員,在其通過美國運輸安全署(TSA) 安檢後,將其手機SIM卡交給在TSA另一端等待的另一名中共官員。如此,可以確保該官員在班機起飛前不會讓該SIM卡受到美國邊境官員的進一步檢查。

針對有關SIM卡的指控,林英主張這是偏離主題的指控,並稱該行為並不涉及犯罪。就此,檢方表示,依第951條的規定,個人被指控為「外國政府代理人」,是基於事實認定,而不是根據其所從事的活動是否構成犯罪。

(三)法庭應否決被告的四項主張

林英提出四項主張,反駁起訴書指控的事實:

第一:所走私的物品都是中共官員私人用品如衣服或電子產品

檢方說明指控個人違反第951條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被告有所行動;(2)被告的行動是在受到外國政府或官員的控制或指示下所為;(3)被告在採取行動前未通知司法部長。

因此,林英協助走私的貨品項目,與第951條的審理及判決無關。

第二:協助中共官員走私行李是受僱主(國航)指示,不是中共政府

林英辯稱,一名國航總經理曾發送一份備忘錄,要求員工處理中共官員未隨人登機的行李,以及其他國航員工也接受中共官員的未隨人登機行李。

檢方說明,被告忽略了起訴書指控她的行為完全超越國航的指示,而是受中共政府的控制及指示,例如林英依中共代表團及領館官員的指示,在其非輪值時間到JFK機場處理事情,並告知其他國航職員應效忠中共及依中共官員指示行事。

此外,依起訴書,林英在2014年6月26日將中共軍職人員送來的兩個大型打包紙箱,以其他乘客名義送上離境的國航班機,而該等中共軍人並未搭乘該班機。

起訴書說,林英此舉已超過其所稱國航授權員工而且逾越法律的範圍,並且因此享有中共代表團及領館給予她的超越國航待遇的利益。

第三:被控行為不受第951條規範,不涉及蒐集情報、間諜或顛覆行動等對外國政府具有明顯利益的行為

根據第951條過去的判例,檢方說明該條規範的行為並不僅限於蒐集情報、間諜或顛覆行動等對外國政府具有明顯利益的行為。第11巡迴法庭曾認定,根據第951條規定及其執行或判例,該條並未規定控告案僅限被告具有顛覆或間諜等與國家安全有關的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或本質上是非法的行為。

第四:第951條有灰色地帶,將向外國官員提供「個人禮遇或服務」視為外國代理人的行為

檢方引述過去的判例指出,第951條對外國代理人的定義不存在模稜兩可的解釋,被告在做此主張時應提出具體判例及實例。#

責任編輯: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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