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斑馬線不禮讓視障者 台修法最高罰7200元

車輛行經斑馬線或轉彎處,若不禮讓視障者,最重罰7,200元。(許享富 /大紀元)

人氣: 71
【字號】    
   標籤: tags: , , , ,

【大紀元2019年04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原彰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2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針對車輛行經斑馬線或轉彎處,若不禮讓視障者,最重罰7,200元,另外,若在斑馬線放置物品妨礙交通,最重罰6,000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2日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王榮璋提案,視障者常在人行道與行人穿越道發生事故,因此在法規裡增訂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若不讓視障者優先通過,可處以2,400~7,200元。而現行的《道交條例》,針對汽車駕駛人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罰鍰為1,200~2,400元。

另外,現行《道交條例》對於行人穿越道放置物品以致妨礙交通,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王榮璋提案加重罰責,將處以3,000~6,000元罰鍰;若致人受傷或死亡,則加倍處罰,不過警察跟學校導護除外。

該案經交委會初審通過,交委會並通過附帶決議,為增進社會理解視障者白手杖的識別、讓路義務與相關罰則,降低執法疑義,要求交通部與警政署加強宣導視障者優先路權等規定。對此,交通部表示認同,尊重交委會的綜合審查結果。

責任編輯:王愉悅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