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人真相冊 昆明法輪功學員被警察毆打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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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4月28日訊】雲南省昆明市46歲的法輪功學員邱安,於2018年12月11日下午在自己的電信器材「通訊店」裡,被110警察扣押、關入當地派出所,遭警察毆打,致骨盆、肋骨骨折和多處軟組織挫傷,眼睛多次被噴辣椒水。

據明慧網報導,2018年12月11日下午4點20分左右,一個名叫周遊的顧客相約來邱安經營的通訊店購買一條15元的充電線,邱安與他聊了幾句,談了當今社會道德敗壞的現象和根由,告訴他做善良之人有善報的道理。因為時間倉促,邱安給了他翻牆卡想叫他能多了解一下法輪功受迫害的真相。他正要騎車走時邱安又遞給他一本勸善的小畫冊,他把它放入車龍頭下的儲物槽內後離開來店。

下午4點50分左右,兩個協警闖入邱安的店內,其中一個十八九歲的年輕協警氣勢洶洶地手拿著翻牆卡及真相畫冊質問邱安:「是你發的嗎?」隨後周遊也走進來「舉報」。那個年輕協警當時就限制了邱安的人身自由。

過了一陣,「110」的兩名巡警也到了店裡,叫邱安帶上身分證,將他劫持上了警車,送到小板橋派出所報警室,交給一個約50多歲的值班警察,那人一直在打電話。期間,誣告他的周遊也幾次進出派出所做筆錄。

大約凌晨2至3點,警察叫他去照相、錄指紋、驗血,他認為自己沒犯法,不配合警察。這時來了個看似「領導」的人,看了看他,不一會,警察就突然惱羞成怒,警號013881的警察(後文稱警察A)把他的眼鏡取下後摔在椅子上,把他拖到旁邊的房間裡,威脅他不照辦就對他噴辣椒水,坐在電腦前的戴眼鏡的便衣警察猛然起身。警察A就對著邱安的眼睛不斷地噴辣椒水。

兩個警察把他打倒在地,戴眼鏡的警察以極快的速度去文件櫃內取出一件似背心的衣物,抽出一個警械,接著對他一陣瘋打,從後背一直打到臀、大腿。

當時他只覺得背部的左邊上下、右邊上下及中部被打,脊柱被打中數下,臀部、大腿被打中,右小臂及關節處被打(關節處骨頭腫脹),左胸近腋窩處有被銳器扎過般的疼痛,幾天後疼痛才緩解。

警察A還用腳猛踩他的頭部的右側,並對他的眼睛繼續噴辣椒水,使他全身疼痛難忍,眼睛被辣得直流淚。同時他們還不斷羞辱他。

戴眼鏡的便衣警察打累了後,坐在椅子上,警察A對邱安一邊罵一邊把他拖到門邊,說要把他送到長坡精神病院去,至門口走道上又對他的眼睛繼續噴辣椒水,直到噴完一瓶,又去拿了一瓶來噴,弄得走道內一片咳嗽聲,警察A才把他拖入羈押室,繼續辱罵、威逼他去拍照,遭到他的抵制。

過了一陣,他們又把強行把邱安帶到之前打過他的那個房間裡,邊辱罵、邊對他噴辣椒水。邱安告訴警察不能這樣做,搞逼供是違法的。那幾個警察還是強行拖他去拍照、採血、錄指紋。

幾個警察使勁扳他的手指,警察A還抓他的頭髮,把他按在身高器上拍照,還對他的臉頰拍打兩下。50多歲的那個協警還用腳把邱安的小腿踢入量身高的架子內,把他的的手指一個一個地扳開,錄指紋,之後又扎他的手指採血。邱安問他們:「幹甚麼? 」警察A回答「活摘器官!」

折騰完了後,警察又把邱安拖回到原地,讓他坐著,一直到天亮上班的時間。警察A凶狠地威脅他說,不准請律師,否則最終要把他押送到拘留所裡去。

他要求見家人,拖了好一陣子,他的妻子和姐姐才來。姐姐看他痛苦的樣子,眼睛睜不開,當得知他遭警察毆打,眼睛被噴辣椒水後,姐姐就下跪求警察別這樣對待他。

隨後,警察帶他到官渡區體育城星耀醫院檢查身體,拍片檢查後得出的診斷是:骨盆右側打掉一小塊骨頭,肋骨疑似骨折,眼睛要通過麻醉來沖洗(據說辣椒水可致眼睛失明)。過後警察有把他押至安寧第三醫院檢查,又送至位於安寧市的「昆明市拘留所」。

拘留所的醫生看完檢查結果後,因他有骨折傷症,拒絕接收他。他又被送回派出所,晚上7點多,他妻子來了,警察誘導他妻子違心地代他寫什麼「保證書」。他強調說他妻子不能代表他,差不多晚上10點鐘他才被放回家。

以前邱安是一個很好鬥的人,誰要惹了他,他是不會饒人的。2006年,他開始修煉法輪功。沒有修煉的時候,他也不知道法輪功是怎麼回事,以為法輪功就像電視、報紙上講的那樣。經過了解真相,接觸了法輪功學員、看了李洪志師父的《轉法輪》和其他的著作後,他才知道,法輪功是一門性命雙修的佛家高德大法,修煉人要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去修煉,看淡常人中的名、利、情,從一個好人做起。

他說他要不修煉法輪功,他是不會對放過毆打過他的警察的。因為法輪功修煉人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遇到矛盾怨不怨自己都要向內找自己的問題。

邱安說:「作為修煉人來講,我不會記恨打了我的警察,但是我會為他們對法輪功的態度和行為感到擔心,因為善惡有報是天理,每個人所做的一切最終是要自己去承擔的。」

他認為,警察違反了《警察法》的第22條,警察不得「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蒐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等法律法規,警察在執法中是不准搞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的。

他說,他給了顧客一個翻牆卡和小畫冊,凡是看過此畫冊的人都會知道這是一本勸人行善的小冊子,於人、於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

他表示自己的行為不違法,因為中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

文字整理:李潔思,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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