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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條例》三讀 雇主欠退休金最重罰150萬

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和《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草案,明定雇主若積欠退休金、資遣費,將可開罰30至150萬元。(陳柏州/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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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4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和《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草案,除了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並將派遣勞工工資保障入法;此外,修正條文也明定雇主若積欠退休金、資遣費,將可開罰30至150萬元。

為避免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工訂定定期契約,卻規避勞工法令相關終止契約及給付資遣費的責任,《勞動基準法》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勞動契約,而非定期契約。

法案也增訂,派遣勞工如遭積欠工資,可要求要派單位先行給付,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償或從應付給派遣公司的費用中扣除。

另外,《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草案則明訂,未來雇主若積欠退休金或資遣費,罰鍰金額將從現行的25萬元以下,提高為30萬到150萬元,而且罰鍰將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而且相關權責的優先程度將高於普通債權,必須優先清償。

在勞退金的請領權益部分,本次修法延長遺屬及法定請領人在勞工過世後的勞退帳戶請求權時效,由現行5年延長為10年。此外也將取得永久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士納入勞退新制適用對象,此部分估計有超過1萬5千人受惠。

至於違反「勞退條例」的雇主,本次修法也規定,被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勞動部將公布事業單位與負責人名稱。

為確保派遣勞工取得工資的保障,要派公司需共同負擔給付積欠工資責任;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性,不允許派遣勞工和派遣公司簽訂定期契約,派遣勞工保障入法不會是勞團所擔心的鼓勵企業使用派遣人力。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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