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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案無罪北檢或提非常上訴 3法官恐涉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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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7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高院更一審7月12日判其無罪定讞,引來台北地檢署痛批判決草率。據律師林憲同投書《自由時報》表示,此案更一審判決違憲,猶如「國家法制史上的一張司法遮羞布」,將向北檢告發更一審3名法官涉瀆職,替檢方再創對馬提出再審及非常上訴的空間。

林憲同分析,一審時,台北地院援引《憲法》44條「總統院際爭議調解權」做成無罪判決理由,但馬英九在偵查中並未提出此項法律抗辯,何況時任立法院長的王金平並未去職,馬英九當時也沒召集立法、行政兩院院長進行職權爭議調解,何來院際爭議可言?高院前審法官認定《憲法》第44條不能成為馬英九阻卻成立犯罪的抗辯理由,而判馬英九4個月有罪徒刑。

林憲同質疑,最高法院運用法界慣用的「證據仍有未備」對高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完全不去探討,王金平尚未解職,哪來院際職權爭議?也不對馬質問:哪有行使院際調解權?更一審即違憲逕判馬英九無罪。為此,將具狀對更一審3名法官提出瀆職犯罪告發,而本項告發將可替檢方創造對馬英九提出再審與非常上訴的法律空間。

就犯罪結構來說,林憲同指出,馬英九是在下班暗夜時刻,在總統官邸接受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越級交付洩密的公文書, 兩人應成立共犯關係,這也是經檢察官起訴及歷經此案一、二、三個審級法官所共同認定的犯罪基礎事實。如今黃世銘已被判決有罪確定並執行完畢,馬英九則因《憲法》上總統在職不受司法追訴的特權,而將偵審程序延滯到今,依據共同犯罪均應判決有罪的《刑法》理論,馬英九無任何可以脫免的法律空間。

台北地檢署批評,據更一審所公布的新聞資料,「馬英九是被動接收,不能誤導成馬英九藉總統身分達成操控取得秘密資訊及個資」、「馬英九與黃世銘間並無共犯關係」等字句,顯然是誤認起訴犯罪事實,未經起訴部分予以判決,判決已違背法令,結果難令人信服。北檢昨(15)日表示,待收到判決後將仔細研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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