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將上路 間接投資限特定產業

人氣: 105
【字號】    
   標籤: tags: ,

【大紀元2019年07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原彰台灣台北報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本月24日公布,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包括財政部、經濟部及金管會均於本月26日預告相關子法規,因此預計專法可於近日上路。

該條例施行後,個人依規定申請匯回境外(含大陸地區)資金,及營利事業依規定申請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且匯回投資收益,第1年匯回適用8%稅率、第2年適用10%稅率,其管理運用區分為於5%限額內「得自由運用」、於25%限額內「得從事金融投資」及「從事規定產業投資(即實質投資)」三大類別。另外,匯回之境外資金若進行實質投資並經經濟部核定完成投資者,可退回完成部分資金之半數已繳稅款。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志愷指出,由相關子法草案對於依本條例匯回資金之管理運用規範可知,實質投資之直接投資原則上不限產業項目,但須符合規定之投資支出範圍,且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新發行股份應以私募方式為之;間接投資對象須為重要政策領域產業項目之未上市、未上櫃事業並達規定之投資比例,且不得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而金融投資可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但不含私募股票,並應符合投資分散標準。

陳志愷指出,值此資金回台專法即將實施之際,有適用該法匯回資金需求之投資人,可就相關稅務影響及如何依法妥善運用預先做好評估及準備,惟可投資標的在實際適用上,仍須以正式發布之條文為準。

直接投資部分,可分三種方式進行國內投資,包括:營利事業自行執行投資計畫、以現金新設營利事業;成立教育、文化、醫療或長期照顧機構,由該新事業或機構執行投資計畫;現金對價取得他營利事業之新發行股份;以現金捐贈教育、文化、醫療或長期照顧機構,由該他事業或機構執行投資計畫。另外,他營利事業為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私募規定發行新股為之。

至於適用間接投資的產業,包括:五加二產業(智慧機械、物聯網、綠能科技、生技醫療、國防、循環經濟、新農業);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高值化石化及紡織業、基本金屬製造業、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服務業(資訊通訊服務業、積體電路設計、電信業、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發電業及天然氣事業;長期照顧與文化創意等業別。

責任編輯:陳玟綺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