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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倫多華裔房東持1%產權 驅逐房客 被租客投訴

多倫多一名房東持用一棟半獨立屋1%的產權,以自住為由驅逐七名租客,被投訴。(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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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7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李平多倫多編譯報導)多倫多一名擁有1%房屋產權的房東,行使房東權利,大規模驅逐七名租客一事,引起人們關注。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據《多倫多星報》報導,多倫多20歲華裔劉先生(Jacky Bai Jun Liu)前不久以9,000元購得多倫多東區Danforth夾Greenwood大道附近的一套半獨立屋1%產權,隨後以自住為由,將房內2個獨立單元內的七名租客驅逐。

樓上單元內的幾名租客選擇搬家,但在樓下單元已租住3年的24歲女孩麥肯茲(Devon McKenzie)不服,認為劉只擁有1%和產權,怎麼能隨便驅逐租客。在室友支持下,向房東與租客委員會(LTB)投訴,委員會聽證於9月18日舉行。

屆時,委員會必須根據《住宅租賃法》(RTA)中的房東自住條款,確定只擁有1%產權的劉先生,如此大規模驅逐租客是否公平和合法。麥肯茲稱,無論是否打贏案子,她都想把這件事說出來,好讓大家看看租房市場中的漏洞。她說,她不僅是為自己爭取權利,也是在為室友爭取,大家都租不起太貴的房子。

現有《住宅租賃法》規定,只要擁有房子部分或所有產權,就擁有房東權利,一幢物業可以有多個房東,但沒具體說明每名房東必須持有產權比例。

華裔夫婦擁有17幢物業

政府物業註冊顯示,這幢房子99%產權屬一對丈夫姓蔣(George Chiang)妻子姓鍾(Harriet Ho-Yin Chung)的華裔夫婦。政府物業轉讓登記顯示,1999至2011年期間,這對夫婦在多倫多老城區共買下17處物業,這幢物業屬其中之一,於2001年以23萬元買下。

蔣氏夫婦個人網站顯示,夫婦二人都從事寫作、作曲和其它相關藝術領域。他們在多倫多老城區的其它物業,都沒有第3個產權共有人,但在東約克的一處物業和另一名18歲的劉姓華裔共同持有。

政府土地登記辦公室6月18日產權轉讓文件顯示,蔣氏夫婦兩人將這幢房子1%的產權以9,000元轉讓給劉先生。也就是在產權轉讓當天,劉先生向租客發出房子收回自用驅逐通知,通知上有劉和鍾的共同簽名,根據法律,兩個單元的所有租客都拿到一個月房租賠償。此前3月份,鍾作為唯一房東,曾通知麥肯茲要按房租漲幅標準從7月份起漲租。

麥肯茲透露,她曾通過物業經理聯繫到劉,劉回電說他是瑞爾森大學學生,父母出錢為他買下房子1%產權,他打算和朋友一起搬進來住。

1%產權不應擁有驅逐房客權力?

這幢房子有個小後院,交通方便,附近還有個不大不小的公園。麥肯茲和三名室友共享1樓和地下室,月租1,900元。打算搬家的樓上單元35歲租客弗斯騰波希(James Vorstenbosch)透露,樓上單元月租1,750元,他在這裡租住近8年,期間周邊房價不斷上漲,樓上其他租客年紀稍長,事業較穩定,本身都準備搬家,找房子不像20多歲的年輕人那麼難。

弗斯騰波希也認為,擁有1%產權的房東,怎麼能有權驅逐租客,這種漏洞應堵住。

多倫多租客與房東代理律師薩德(Caryma Sa’d)表示,一般說來,房子有多個房東的,無論每個房東擁有多少產權,都對物業享有同等權利。但像上述這幢物業有2個單元,一名房東就不能以自住為由,同時把2個單元都收回。也就是說,房子的格局和單元分隔方式,都要考慮。

安省租客維權中心(Advocacy Centre for Tenants Ontario)法律服務主任海爾(Kenn Hale)認為,應根據住宅租賃法中相關規定,要求房東與租客委員會會員仔細審查,看法律是否被濫用。像劉這種情況,擁有這麼少產權的房東,不應有驅逐房客的權利。

省府今秋修法保護租客權利

《住宅租賃法》中的房東自用收回條款,是確保房東在合理情況下,將名下出租物業收回自用,或給配偶、子女或父母或為上述家人提供護理服務的人用。薩德說,這項條款對家人定義非常狹隘,房東如想把房子收回給表親、朋友子女或其它親人使用,都得想其它辦法。

安省政府住房行動計劃中有一個部分是對住宅租賃法進行審查,今秋有可能會有修訂出台。省城鎮事務與住房廳發言人斯佩左伍卡(Conrad Spezowka)表示,政府廣泛聽取了各方如何改善房東與租客體驗的許多意見,未來任何修訂,都會確保繼續保護租客不受非法驅逐,出租物業必須妥善維護等。

現有法律還規定,房東收回出租物業後,必須自住1年,並賠償被驅逐房客1個月房租或相應租金。買房的人,也有權以自住為由,驅逐轉讓物業中的現有租客,但如賣家代表買家驅逐,則無需提供賠償。

責任編輯: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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