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青羊法院李波 枉法重判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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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8月23日訊】近期,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刑庭審判長李波,在同一天,先後兩度開庭,非法判法輪功學員易文君8年刑期,勒索罰款一萬元;非法判69歲的法輪功學員譚順碧8年半。

6月12日,作為刑庭副庭長、審判長的李波一再違法,規定這天開庭不准外人進入法庭旁聽,家屬只能進一人,不敢公開、透明審理。

當事人易文君用自己修煉大法後的事實證實法輪大法好,為自己做無罪辯解,李波多次敲響法槌阻止,不准說下去。

律師為當事人辯護中,也被敲法槌阻止,並受到公訴人的威脅:「你的言行已經很危險了!」。法庭不僅剝奪了當事人的自我辯護權,也剝奪了律師的辯護權。

明慧網報導說,李波以權壓人,以勢壓人,不主持公道,完全置法律於不顧,以敲法槌來堵辯護人的嘴,觸犯「誣告陷害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違反《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

首先,《憲法》規定:有信仰和無信仰都受法律保護,信仰自由。信與不信都不能受到歧視。子法服從母法,根據根本大法《憲法》的規定,法輪功修煉合法不違法。李波作為刑庭副庭長,更得遵守、執行憲法和法律,遵從證據裁判原則。

1、李波及公訴人誣陷法輪功是×教,應拿出法律依據,庭上舉證,對簿公堂。法輪功學員有法輪功不是「×教」的依據。

1)眾所周知,前國家領導人喬石經過全國範圍大量調查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經過修煉法輪功學員自己身心受益,是親身的感受、見證。

2)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公安部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14個邪教中沒有法輪功。

3)2011年11月3日國家新聞出版署署長、國家出版界最高行政長官柳斌杰簽發的第50號令,其中第99項、100項廢除禁令,《轉法輪》等書籍解禁,出版合法。之後,再沒有高出這些級別的單位了,沒有國家級文件廢除即這些單位或組織自己否定廢除以上這兩個文件,就應該執行,若有應該公開出示,要合法、符合政務公開的規定

2、公訴人說不出當事人到底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表明公訴人對當事人的指控沒有事實依據,指控不能成立。

3、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就不該判法輪功學員易文君、譚順碧有罪。

公務員法規定:執行上級明顯錯誤的決定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判了法輪功學員有罪,使無辜的人受到刑事的追究是違法犯罪。此外,前面的公訴人、公安抓人的人,因這一錘定音,都犯罪。

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刑庭副庭長李波(網絡圖片)

1972年9月30日出生的李波,曾對多個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

2018年4月10日上午,青羊區法院對李忠芳進行非法庭審,主審法官是李波。

當律師向法庭提交當事人李忠芳無罪的材料,「當事人散發《深思明鑑》,以及家裡持有的所看的法輪功書籍和週刊,按照國際條約,這些都是法輪功學員的權益。而且,法律也明確規定,任何國家機關、團體不能對有宗教或其它信仰的人加以歧視。

律師向法庭提交一組律師界的辯護意見,說明律師都認為信仰法輪功無罪,傳播真相資料無罪。

律師還向法庭提交一組司法文書,包括不批捕的、不起訴的、撤訴的,說明有的法輪功案件,法院也做出一些免於處罰的決定。

期間法官李波、及在其帶動下的公訴人不斷打斷律師發言。

最後律師指出:「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只能是一些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再被法官打斷)我的當事人沒有能力去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這個罪名是針對特殊主體,如一些國家機關。

此外,該案也沒有受害人,也沒有因當事人信仰而造成他人傷害的證據。即沒有被「破壞法律實施罪」侵犯的客體。在「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和客體都不存在的情況下,以「破壞法律實施罪」扣在並沒有破壞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當事人李忠芳頭上,從邏輯上說是荒唐的。

50多歲的李忠芳女士出生於青白江農村,從小體弱多病,家境困難,得病連治病的錢都沒有。修煉法輪功後,她所有疾病煩惱頓無,一個人撐起家庭的擔子,其善良淳樸有口皆碑,從公婆到保姆到生意夥伴,對她都稱讚佩服。

李忠芳的女兒為母親辯護說:在生活當中,她就是按照真善忍做個好人,善待他人。她是我們家公認的賢妻良母。

可在幾分鐘休庭後,法官李波拿出早已準備好的判決書宣布:李忠芳被判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目前在美國的一些宗教及信仰團體被告知,美國政府意在更加嚴格地審核簽證申請,對人權及宗教迫害者拒發簽證,包括移民簽證和非移民簽證(如旅遊、探親、商務等),已發簽證者(包括「綠卡」持有者)也可能被拒入境。李波已經成為被舉報者之一。#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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