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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投資 台經濟次長:望活絡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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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8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對於境外資金匯回專法15日正式上路,台灣經濟部次長王美花30日表示,境外資金匯回投資,70%可做實質投資,可退一半的稅(第一年8%可再退4%);25%可作金融投資、5%可自行利用,目的是希望能挹注、活絡台灣經濟。

立委何志偉舉辦境外資金匯回投資應用座談會,邀請王美花、財政部次長吳自心、金管會副主委張傳章及學者、專家、業者探討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的相關議題。

王美花指出,實質投資含直接、間接投資,沒有任何業別限制,五加二產業、觀光業、服務業、製造業等都可投資。間接投資指透過創投、私募基金投資,有規定投資項目,範圍包括電業、天然氣事業、服務業、長照等。

為避免境外資金回台炒房、炒地,對房地產投資限制比較多,原則上不可炒房、炒地。實質投資可用於興建、租購廠房,但不包括土地。

王美花說,投資如符合台商回台方案或根留台灣中小企業方案,不受重複優惠限制,仍可享有手續費優惠。產創部分,同一資金或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不能重複享受優惠,如果投資有限合夥,因為用途、目的不一樣,就沒有重複問題。

財政部次長吳自心表示,台商資金要不要回來,如果有相關疑義可先向國稅局諮詢,會根據申請諮詢的人做客製化、密封方式處理。業界擔心萬一不回台,相關資料會不會被國稅局拿來作為後續查核依據?他保證不會,「請大家放心」。

吳自心說,過去常說海外資金不等於海外所得,大家也很擔心,「我認為是資金,國稅局認定是所得」,為消除這種疑慮,已在今年1月底發布解釋函界定什麼是資金或所得。

至於金融投資部分,金管會副主委張傳章表示,金融投資原則最多25%。金融投資範圍以國內有價證券為主,希望能長期投資,投資標的以流動性比較好、集中市場、具有公務性質為主。投資範圍與額度,以匯入外匯存款專戶稅後的25%為上限,可以投資包括政府公債、公募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上市櫃興櫃股票、投信基金含ETF、期貨ETF、指數投資證券ETN等國內有價證券。

若是以避險為目的,可以買賣上市櫃認售權證、從事期貨選擇權交易。另,可在匯回稅後資金3%額度內,投保國內保障型、高齡化保險商品。

關於投資國內有價證券及國內保險商品的限制,張傳章指出,為了避免投資過度集中影響各股股價,明定資金依分散比例規定,用在國內有價證券,如持股不可超過被投資公司股份的10%;投資單一公司的股票與債券,不可超過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總金額的20%,其它限制包括不可從事信用交易、不可投資槓桿或反向ETF或ETN等。

期限屆滿取回規定部分,張傳章表示,如果屬金融投資部分,是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當天起算,屆滿5年、6年,分別取回1/3,屆滿7年可以全部取回。如果資金沒從事實質投資、金融投資,在外匯專款帳戶達到5年、6年、7年,始得分年取回。#

責任編輯: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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