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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借錢買保單 保險局預告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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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9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灣新北報導)金管會24日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將修改保險業招攬辦法,對於借錢買保單等行為,將採取四大管控措施,以強化保險業對於招攬及核保等作業程序的控管,以及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5條對身心障礙者健康權的保障。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近期內將預告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預告二個月,預計年底前上路。該辦法修正重點包括,首先增列保險業招攬人員在招攬時,應瞭解要保人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以及招攬報告書應納入要保人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有辦理貸款或保險單借款情形。

第二,明定保險業招攬人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要保人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且保險業或其招攬人員不得給付或支領推介要保人申辦貸款繳交保險費的貸款酬金。

第三,明定保險業就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及保險期間在3年以下之傷害保險),或有生存保險金的房貸壽險商品的客戶,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的人員在核保通過前,再以電話訪問確認招攬人員是否有充分瞭解客戶及保險商品適合度等事項。

第四,客戶資金若是貸款或保單借款來投保有保單價值金的商品,或是有生存保險金的房貸險,要指派非銷售通路人員在核保通過前,再以電話訪問方式,確認招攬人員有充份了解客戶及保單適度,並要明確告知客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將面臨的相關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第五,保險業核保時,要評估投資型保單要保人繳交保費的資金來源;不得承保用借錢繳保費買投資型保單,且投資屬性不是積極型的保戶;評估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保單給70歲以上客戶的適當性;評估客戶繳交保費的資金是否是投保前3個月向同一家保險公司貸款或保單借款、檢視客戶提供財務資訊的一致性;不得有未了解客戶是否借錢繳保費的情事。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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