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地價稅計徵以納稅義務人戶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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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8日訊】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的土地,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再遷入戶籍而未依規定重新申請,准以該戶籍再行遷入之日作為再次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日期。

據中央社12月18日報導,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土地,屬於自用住宅用地,而一旦經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上設立的戶籍遷出,則即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再遷入戶籍須再重新提出申請,始得重新適用該特別稅率。

財政部指出,由於有部分納稅義務人在遷出戶籍後,未向稽徵機關申報,且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將戶籍再遷入,因遷入時該土地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未再重新提出申請,嗣後若自行補提申請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補行申請時,如就其自戶籍遷出起至重新提出申請止,予以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微地價稅,將影響納稅義務人的權益。

財政部就該類案件作成核釋,包括: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的土地,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再遷入戶籍而未依規定重新申請,自行補提申請或經稽徵機關通知於三十日內補行申請而如期申請,且經查明自戶籍再行遷入之日起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准以該戶籍再行遷入之日作為再次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日期,但是戶籍遷出期間,地價稅則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至於若經稽徵機關通知於三十日內補行申請而逾期申請者,自戶籍遷出迄再次申請前的期間,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微地價稅;若經通知而未提出申請者,則自戶籍遷出日起,亦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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