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二十五) — 再次直接訊問(Redirect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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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3月29日訊】在第二十一講裏,曾經提到再次直接訊問(Redirect Examination),本文筆者用實例詳細解釋一下甚麼是再次直接訊問(Redirect Examination)。

開庭時見證人(Witness)作提問的順序是﹕先由傳叫證人的律師做直接訊問(Direct Examination),隨後由對方的律師對該證人做交叉質訊(Cross Examination)。在交叉質訊完成後,原來傳叫證人的律師才可以做再次直接訊問(Redirect Examination)。

再次直接訊問的目的,是讓傳叫證人的律師有機會回答交叉質訊後留下的疑問和不清楚的地方。律師可用這個機會來更進一步挖掘證人在交叉質訊時問過的問題﹑或去解釋前後有矛盾的證詞﹑或去糾正錯誤以及講錯的地方﹑或去反駮在交叉質訊時的新的引證。總而言之,再次直接訊問是要減少或消除在交叉質訊時所造成的損害。

在做交叉質訊時,律師會問很多問題,但總是保留最後一個有結論性的問題,留在最後做總結辯論時用。因為那時證人已經不能再回答了。而再次直接訊問就是要把那些在做交叉質訊時故意不問的問題,一一問出來。

如果你還記得在第二十一講裏的例子,筆者在做交叉質訊時,從來不直接問員警他是不是確定被告聽懂他的中文。而只是伏筆,暗示陪審團及法官﹕員警不通中文。因為一旦問了,而員警回答他是百分之百地確定被告能聽懂他的中文,那麼筆者全部的心機﹑策略不就前功盡棄了嗎﹖所以筆者只在做總結辯論時,才創造出「紐約式」的中文的提法,讓陪審團和法官相信員警和被告互相語言不通,沒有溝通,哪來交易﹖員警已經作證完了,不能再作解釋了。

檢控官在那個案子裏,應該以「再次直接訊問」來彌補員警不通中文的缺陷。譬如他可以問員警有沒有看見被告在做甚麼準備工作來提供所要求的性服務等等。因為從被告的行為中,還是可能看出被告有沒有聽懂員警的俗語,也就是檢控官應該挖掘那些證詞,來解釋被告可能聽懂員警的俗語。檢控官應該問那個筆者故意不問的問題,員警有沒有確定被告是否聽懂他的中文。

處理案子過多,或經驗不足的檢控官會給經驗老道的被告律師佔了便宜。事實上,一旦檢控官變成有經驗的時候,他們都會認真考慮是否改行當辯護律師了。絕大多數的刑事辯護律師都是出身於檢控官。當然筆者是個例外。

「再次直接訊問」有一條最基本的遊戲規則是﹕再次直接訊問的問題,只能涉及在「交叉質訊」所問到的問題,也就是所謂要在within scape of the cross examination,在「交叉質訊」裏沒有提到的問題,一般來說「再次直接訊問」是不能問的。因為「再次直接訊問」只是在修補「交叉質訊」裏留下的漏洞,而不是無休止的介紹新證據,如果真是那樣的話,開庭可能永遠結束。

本例的案子是一起交通穿紅燈的小案子。在新州Fort Lee 市鎮法庭,筆者先求那位趾高氣揚的白人員警開恩,減去點數,筆者的客戶少罰點款了事。不料該員警手一搖說「不行」。要不照單罰款﹔要不上法庭,還揚言他已經在同類罰單上贏過幾百次。

既然照單罰款加上扣點數,筆者建議客人博一博,沒有更多可輸了。筆者在等待開庭前幾小時內,細讀客人所犯的條例,頓時喜笑顏開。員警控告客人犯NJ法律第39﹕4──105條Color System。筆者至今不理解員警為何以這條法律告客人穿紅燈。

在第39﹕4──105條裏講﹕當一車輛以20哩速度行駛時,在離街口50呎停車,可以被認為是安全的停車距離。但當黃燈亮起時,如果車輛已距街口50呎內的距離時,而如果此時突然停車不安全的話,該車仍可前進過街口或拐彎。

工程師出身的筆者,對距離感比較敏感些。所以一開始做「交叉質訊」員警時,通過問話和員警回答﹔他的位置就鎖定在離街口5呎的距離。那麼這個員警根本不可能觀察到筆者的客人位置。隨後為了加強建立客人的車子位置,筆者叫客人上證人席作證,想不到出點小情況。

筆者的客人在預演直接訊問問題時,對答如流。但是在檢控官一連串「交叉質訊」 (cross examanition)的問話下,竟然一句也答不出來。筆者要求他不必驚慌,照實回答。不管怎樣,筆者知道檢控官在總結辯論時會說,筆者的客人是被訓練「Coach」過的,一個被律師「Coach」過的證人的證詞是不值錢的,法庭不會採信的。

筆者一定要用再次直接訊問(Redirect Examination)來彌補或減輕損害。下面是再次直接訊問(Redirect Examination)的節錄﹕

律師﹕「你的母語是甚麼﹖」檢控官﹕「Objection!我反對﹗此問題不在「交叉質訊」問題的範圍內。」 (筆者預料檢方會反對,而且歡迎檢方反對。因為一反對,筆者就有機會向法庭陳述,為甚麼這個問題可以提問,這樣等於提醒證人去領會,為甚麼他的律師要問這個問題。)

律師﹕「法官大人,證人的母語不是英語,故回答檢方問題時吞吞吐吐。因為檢方用的語氣速度,使證人一下子轉不過彎來,所以這個問題是相關的,應該可以提問。」法庭﹕「Objechon 0verruled,反對推翻」。證人答﹕「中文」。

律師﹕「你能夠告訴法庭,你為甚麼不能流利答復檢方的問題﹖」證人﹕「因為英文是我的第二語言,我不能立刻反應,尤其檢察官先生的問話如此之快,如果檢察官慢慢問,我還是能夠答的。」這樣「Redirect」 就把法官的疑惑排除了,希望讀者現在該明白了「Redirect」的作用了。在重新建立筆者客人的證詞可信度後,本來「Redirect」也就做完了。

筆者為了更加強證人的證詞可信度,突然開始責問Impeach自己的證人。律師﹕「你剛才曾作證說你看見警車在離街口不遠的地方對嗎﹖」證人答﹕「是的」。律師﹕「那麼,你不是瘋了,見了員警,還要穿紅燈﹗」

檢控官跳起來﹕「我反對﹗反對﹗」 (這個問題不能問,因為它不在檢方交叉質詢的範圍內,故沒有必要難為法官做決定,效果已經達到,那點到為止。)律師﹕「Question Withdrawn,問題撤了﹗」

筆者問的上面最後一個問題是違反了遊戲規則,但是開庭畢竟是一門藝術,如果在律師執照考試時的選擇題時,筆者的選擇一定會是錯的。筆者想到最近讀到的一則新聞,中國來的NBA球員,還不太懂得怎麼在比賽時「犯規」而不被逮到,所以NBA的比賽經驗不足,我想這裏有異曲同工之妙。哈佛大學﹑耶魯大學教出的﹑考選擇題滿分的法學院畢業生,大概還不知道有這一招吧。

果然法官撤銷員警的控告,法官講檢方沒有建立員警是在合適位置觀察被告穿紅燈。而被告的證詞則確立了他已經進入了50呎的安全區,故他可以穿﹑也可以不穿越黃燈,這是一個判斷的決定(Judgment Call)。

看著員警灰頭土臉的走出法庭,筆者心裏充滿喜悅,不要小看亞裔律師,在街上你神氣活現,在法庭裏可是律師表現的地方。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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