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科研人員申請卓越人士移民(EB─1a)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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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7月11日訊】徐樂夫律師法律專欄  第三,主要傳播媒體、學術出版物對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工作的報導。引起媒體的注意,是一種標誌,關於你在very top的位置。但是,移民局並不接受一般性的,非常簡單的報導。如果申請人的名字只在對其老闆的報導中出現過一二次,也不容易被移民局接受做為滿足這一條標準。  一般地說,這一條標準更容易被體育、藝術領域內的申請人使用,因為記者及媒體總是對他們及他們的活動更感興趣。但是,做為科研工作者,可以提出一些證據,儘管這些證據可能不是出現在「主要媒體及學術出版物」上,比如學術雜誌,文章審閱人員對文章的正面評價;同行在學術會議或簡報中對申請人及工作的報導等。  第四,申請人做為他人作品的一個評判者。你能在某一特定領域成為同行的評判者,是一種證據你已升到(very top)的一種證據,因為評判者相對於被評判者,應有更長的資歷,更高的學識和水平。這一類證據在許多情況下是專業雜誌的編輯要求申請人去review學術文章。編輯的邀請信要保留住。有一些人不是本人被雜誌編輯要求,而是被他的老闆所要求,這種情況下如何提出證據是個問題,老闆的書面證據是重要的但可能會被質疑;你做為他人作品的評判者可能是你老闆工作太忙而不是申請人(very top)。  其他可能的評判者是大學中論文指導成員或grant評審成員。但是,做為大學教授,做為學生論文指導成員是教授工作的一部份,所以不是非常強的證據去證明這個教授已在(very top)的位置。  第五個標準是申請人對科學的最初的貢獻,有相當大意義(major signifiane)在他所在的特定領域。翻譯(original contribution)成「最初的貢獻」可能並不十分準確。但是它的意義在理解上並不會有太大的問題。這種貢獻應當是一種創新,如一種發明,創造了一種原先並不存在的東西(理論、方法、技術或產品)。或是一種發現;某些東西原先已經存在,但人們並不知道它的存在,比如發現一種細胞,或發現一種已知細胞的不知的功能。這個標準的argument重點應當是它的意義(major significance),不是一般的很小的發明或發現。但是很小很大很不大是一種有伸縮性的東西,取決於誰說它。審批官員在許多情況下不是依賴於自己的專業知識,因為他很可能不是某一特定領域的專家,而是一般常識(common sense)並且藉助於其他專家的意見。他也可能藉助於其他一些指標,如刊物的級別,編輯的評價,新聞的報導等去確定申請人的成就是否符合這一條標準。證據的交叉支援是證據法上一個重要現象。有一個證據,然後用其他證據去證明這一個證據,以提高這個證據的可信處。  第六個標準是申請人是重要學術著作或文章的作者。這個標準對於一些在公司裡工作的申請人可能是個問題。因為公司給他們的主要任務不是發表學術文章而是研究和設計專利或專有技術。但對於在大學裡的研究人員,論文往往是研究工作的最終性結果。  可能的理解誤區是以為文章越多越好。但移民局已經認定,一般文章的多少並不起關鍵作用。所以,論證的中心是「重要的文章」。甚麼樣的文章是「重要的」?有一些指標可以做參考:比如說文章發標在甚麼樣的刊物上。每一領域會有一些不是法定但習慣上的雜誌的級別,情形就如同國內評職稱時用的刊物級別一樣。因為一些刊物有長期累積起來的名聲發表重要的學術文章,比如「科學」、「新英格蘭醫學雜誌」等,雖然不是每一篇文章在重要刊物上都是好文章,正如不是每一個從哈佛畢業的學生都比別校的畢業生強一樣。但做為許多參考性指標中的一種,仍然有可使用的價值。另外一個例子是專業文章被引用的次數。文章被引用可以是一種證據去證明文章的重要性。當然還有其他一些指標,比如文章是一種得獎文章,與他權威對文章的評價等。(本文目的是為公眾服務,僅供參考。有問題可洽徐樂夫律師,電話﹕314─569─1408或314─863─7706。) (徐樂夫律師供稿)_(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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