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務部長:藝人勒戒處理不當 北所「濫用」行政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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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9月19日訊】台灣法務部長陳定南昨天表示,公務員行使職權絕對不能違法濫用行政裁量權,不僅要顧及公平正義原則,也不能違背常理。台北看守所所長詹哲峰因附設勒戒所處理藝人吳安雅、蘇永康及前立委黃顯洲強盜案被告游洪贊、詹惠華、詹富順等觀察勒戒事宜不當,遭到撤換,就是公務員濫用行政裁量權的最佳寫照,值得公務員引以為鑑。

據中時電子報9月19日報導,他說,台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對蘇永康等受觀察勒戒人觀察勒戒事宜處理不當,嚴重影響法務部的公正形象,因此首長必須撤換調職。

陳定南指出,蘇永康、吳安雅等人比一般受觀察勒戒人平均在所日數短少,幅度高達一般受觀察勒戒人平均在所日數的三分之一,幅度不可謂之不大。

陳定南說,「數字會說話」,台北地檢署雖然沒有查出台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是在何人介入的情況下,利用行政裁量權給予蘇永康等人便利,但蘇永康、吳安雅的確得到比一般受觀察勒戒人更多的「照顧」。

他強調,公務員行使職權,不僅要合法,也要合理,並顧及公平、正義原則,也不能違背常理或濫用行政裁量權,台北看守所所長詹哲峰「概括承受」處理蘇永康、吳安雅等受觀察勒戒人觀察勒戒事宜失當的責任,才會遭到撤換。

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國內各煙毒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的在所日數為十九天,台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只有十七天。

根據規定,經法院裁定送入煙毒勒戒所實施觀察勒戒者入所後第一天,所方必須查驗法院裁定書、移送公函、有無毒品犯罪前科及其他犯罪紀錄資料,同時評估受勒戒人健康情形,發給觀察勒戒流程及建立個案資料夾、採集受勒戒人尿液送驗等。第二天以後,觀察受勒戒人有無焦慮不安、打哈欠、流鼻水、情緒明顯焦慮不安或低落等行為。

第五天,必須再度採集受勒戒人尿液送驗,第八天完成勒戒期間尿液檢查報告,登錄於評估記錄紙,同時應完成「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記錄紙各項配分填寫,並繼續觀察與記錄戒斷症狀、行為、情緒問題及進行生理解毒治療,第九天,須完成「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

根據觀察勒戒作業流程,第十天是「移舍房或出所準備」,觀察勒戒所必須把判定結果陳報至檢察官或少年法庭,同時繼續觀察與記錄戒斷症狀、行為、情緒問題及進行生理解毒治療。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法官收到勒戒所的評估報告後,受勒戒人若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必須移入戒治處所實施強制戒治;若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須經檢察官、法官核發釋票後釋放或保護管束。

由於除了這十天一期的觀察勒戒作業流程外,還有公文往返等作業時間因素影響,通常受勒戒人獲評估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仍會在勒戒所內留置數日,繼續接受相關人員的「觀察」。法務部統計出,一般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日數,平均為十九天。

針對台北看守所觀察勒戒時間最短,法務部矯正司長黃徵男認為,這種情形,可能和台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有兩組醫療評估小組有關;而大多數附設勒戒所,只有一組醫療評估小組,只能間隔一定時間醫療評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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