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楊勝軍被迫害致死 律師舉報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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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1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羅瓊報導)2019年12月26日,佳木斯法輪功學員楊勝軍的辯護律師謝燕益向佳木斯市監察委員會提交了「緊急報案舉報控告專函」,控告佳木斯市公安局等部門非法拘禁和致死楊勝軍的違法行為。

近日,謝燕益律師投稿大紀元,有關楊勝軍致死案控告材料,具體控告佳木斯市公安局、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區分局、佳木斯市拘留所僅僅因楊勝軍信仰法輪功就對他採取非法拘禁的手段,直接導致其身亡的嚴重後果,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嫌嚴重犯罪。

被律師控告的犯罪嫌疑犯為:佳木斯市公安局局長李曉龍、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區分局局長李德才、佳木斯市拘留所所長趙明、佳木斯市友誼路派出所所長高偉權、佳木斯市友誼路派出所副所長白向太、佳木斯市友誼路派出所副所長鬍智。

遭綁架9天後離世

明慧網報導,2019年8月2日上午,家住佳木斯林苑小鎮的法輪功學員老金太太和兒子楊勝軍外出,只有剛從日本回來探親的老金太太的二兒子在家。友誼路派出所的3個警察來敲門,家屬開了門。警察入室後把家中的打印機、電腦、約五六十本法輪功書籍等物品非法搜出來,擺在家門口等楊勝軍母子兩人回家。

楊勝軍母子回家後,被3個警察當場綁架、帶到友誼路派出所。

警察審問母子倆,誰教給他們的打印技術,打印出的真相資料都有誰來取,平時怎麼做法輪功真相資料以及做真相的頻率等等。

老金太太於當晚23點被放回家。楊勝軍被帶到醫院體檢,實際上,他當時的身體狀況非常不好,根本不符合拘留所的收押條件。警察卻對家屬說,楊勝軍身體沒有病,並且向其弟要了400元體檢費後,楊勝軍被非法送到拘留所。

8月11日早上5點半左右,友誼路派出所警察來楊勝軍家敲門,說楊勝軍早上在拘留所大口吐血,已經被送到中心醫院搶救,同時把其家屬開車送到中心醫院。途中警察對家屬說,人送到拘留所之後,就跟派出所沒關係了,人就不歸他們管了。

楊勝軍在中心醫院輸了8袋血,上午還能說話,下午說不了話,到晚上9點,就離世了。

楊勝軍住院時的押金10,000元、輸血等費用共計將近30,000元,友誼路派出所把這個都甩給家屬管。家屬最後自行支付了醫藥費。

其家屬在警方的恐嚇下,非常害怕,決定於8月13日早上5點出殯。

律師的法律分析

謝燕益律師從兩個方面分析相關部門辦理楊勝軍案的違法性:第一、從本案公權力的行為和後果看,相關責任人已構成嚴重瀆職犯罪;第二、對楊勝軍的行政拘留構成冤假錯案、非法拘禁的犯罪行為。

嚴重瀆職犯罪

在控告書中,謝律師指出,抓捕楊勝軍的辦案單位、辦案人員從辦案開始就沒有出示身分證明及手續,至今也未向受害人家屬下達拘留通知書。這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

律師認為,從整個過程來看,辦案人明知楊勝軍的無辜,卻濫用職權故意製造冤獄;明知他身體不符合羈押條件,卻對其非人道地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第238條的規定,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拘禁罪。

楊勝軍命案發生後,有關方面不惜採取威脅、欺騙等手段迫使受害人家屬迅速配合處理善後事宜,未經屍檢即將屍體火化,從而毀屍滅跡。而且,家屬及委託代理人向相關部門索取案卷材料、現場視頻錄像等,均遭到拒絕。

謝律師指出,這種種反常表現正可看出相關責任人「知法犯法的主觀心態」。

冤假錯案

律師認為,楊勝軍被拘禁屬違法,因為他的信仰行為「即非違法更非犯罪」;法輪功被認定為X教組織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迫害者)從一開始就違背了罪刑的法定原則而故意錯用《刑法》第300條,以及與之配套的《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7條,製造大量的信仰冤獄。

謝律師寫道:「肇始於1999年持續了近20年的一場專門針對法輪功的非法鎮壓迫害運動,如果最初還不為人所知的話,近年來,這一真相越來越受到各界關注,為海內外全世界人所共知。其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後果難以估量。這場打壓迫害從一開始就違背了我國現行憲法、法律。」

在過去的20年間,在法輪功蒙冤的一個個案例中,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沒有法律依據,而大量抓捕、枉判法輪功學員,製造冤獄,「千千萬萬的司法冤獄被持續製造。」

與此同時,「這場運動是人類有史以來,罕見的一場戕害人權、群體滅絕的嚴重反人類事件。」

律師明確指出,1999年迫害發生之後,法輪功學員遭受了各種誣衊和打壓迫害(比如央視炮製「天安門自焚」假新聞以及各大官媒鋪天蓋地對其妖魔化並指斥其為X教組織等等),而且他們還遭到勞教、判刑、洗腦班、酷刑等各種手段的迫害,導致他們被致傷、致殘、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

「對法輪功的迫害手段無所不用其極」、「迫害的現象十分普遍且極其嚴重」,為了申冤與反迫害,法輪功學員不得不走向社會,告訴不明真相的世人:他們不是X教組織、他們是好人,他們遭到了誣衊以及發生在他們身上的種種遭遇與不公。

律師分析迫害法輪功的原因為:1999年,時任中共總書記的江澤民為了鞏固和延續其權勢地位發動了一場全面鎮壓、迫害法輪功群體的運動,從中央到地方專門成立了鎮壓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610」辦公室,而江的黨羽以及大量體制內公職人員或者懾於江的權勢或者基於既得利益、政治風險的考量,大肆抓捕、迫害、誣衊法輪功學員。

而法輪功學員面對這種不公與殘忍,「仍然能夠以和平、理性、忍讓、克制的態度回應之,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依靠對信念的執守,相信善的力量,可歌可泣的和平申冤與抗爭,向世人講清真相⋯⋯ 」

「他們從來沒有以暴易暴、以怨報怨。全國沒有發生過一起法輪功學員因遭受迫害與不公而採用暴力或非法手段鳴冤雪恥的事件,這是一種怎樣的捨身救世精神,這是一種怎樣的大慈大悲的情懷?」

謝律師還說,早在2010年,她為法輪功學員辯護時就提出:「對待法輪功問題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的選擇,是大勢所趨,違背歷史潮流將會帶來更大的人道災難和付出更大的政治代價!」她至今仍然堅持這一立場並且還堅持認為:「法輪功冤案不平,國難未已!」

在她看來,大量法輪功冤獄的系統製造不僅僅影響到千千萬萬法輪功信眾及其家庭的命運,而且還直接侵蝕、摧毀了「中國整個司法系統得以維繫的合法性基礎和任何進行良性改革建設的可能」。對於當權者來說「停止迫害走向和解才是唯一的出路」。

謝律師指出,鑒於相關單位的責任人李曉龍、李德才、趙明、高偉權、白向太、佳鬍智在楊勝軍案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第238條的規定,他們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同時,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1條,還構成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罪。

最後,謝律師懇請佳木斯市監察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調查了解案件的事實真相,對相關責任人依法懲處,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控告人。

在此,針對謝律師在控告函中提到的「天安門自焚」假新聞和中共活摘器官的罪行做點補充說明。

「天安門自焚」

2001年1月23日,天安門廣場上五人自焚,中共謊稱是法輪功學員所為,在全世界煽動對法輪功的仇恨。海外媒體揭示央視刻意播放的錄像露出許多破綻,所謂的「自焚」事件原來是構陷和抹黑法輪功的陰謀。

新唐人電視台製作的影片《偽火》(False Fire)獲得第51屆哥倫布國際電影電視節榮譽獎。影片揭示了「自焚」案的諸多疑點,從而證實了整個事件是中共栽贓法輪功而炮製的偽案。

活摘器官罪行

1999 年,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後,為了達到消滅法輪功的目的, 下令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自從2006年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黑幕被海外媒體曝光以來,大量的獨立調查報告指證了中共這一罪行。

總部設在倫敦的「獨立人民法庭」,在經過兩次聽證後,根據獲得的大量確鑿證據,於今年6月17日做出終審裁決:「無可置疑,中國(中共)強制從良心囚犯身上摘取器官,涉案時間長,涉及的受害者眾多」,「法輪功學員是器官供體的最主要來源」。#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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