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甲骨文訴谷歌案 關乎基本憲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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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10月29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Bob Zeidman撰文/程航編譯)10月初美國最高法院就涉及兩家科技巨頭的知識產權案,舉行口頭辯論。此案涉及複製軟件代碼和由此產生的90億美元賠償金。目前很少有美國人知道或關心此案,但此案值得特別關注。

案件中的兩家科技公司是甲骨文公司和谷歌甲骨文狀告谷歌侵權,此案已經歷了10年光景,仍在進行中。

首先我要說,知識產品涵蓋了對版權的保護。對此,美國國父們專門在《憲法》第一款第八條有特別敘述:「作者和發明人對其作品和新發明,享有一定時間的專有權,這樣做是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useful arts)的進步。」

近年來,大型科技公司抱怨說,知識產權法抑制了創新。他們慷慨陳詞,遊說國會,希望削弱法律對知識產品的保護,以便「幫助小人物(小公司)」。可以這麼說,一些大公司的創始人,曾經是哈佛的輟學生、斯坦福的研究生、某個書呆子或是車間裡的技術員。在創業初期,他們似乎並未感到知識產權法對他們有什麼傷害。當他們的銷售額逾10億美元後,卻發現這項法律有問題了。

在此案初期,谷歌表示,其從甲骨文複製的全部內容是37種軟件源代碼元素,稱為應用程序接口或「API」。這些元素是允許一個程序與另一個程序進行通信的計算機指令。原程序製造商曾發布有關如何使用API的規範,以允許其它程序與其對話。除了必須公開的API、允許程序員使用外,原程序開發商對其它軟件代碼加以保密。

因此,版權是對這些軟件代碼和開發者的唯一保護。就像一部神祕小說不會出售任何副本一樣,小說作品也受版權保護;它可以被發行,同時也受到保護——不可以被隨意複製。

谷歌高管的電子郵件記錄顯示,他們曾試圖獲得甲骨文軟件的使用權(許可證),但未能就價格問題達成協議。谷歌還是決定複製這些軟件,並問到,這樣做是否會違反軟件許可法?對方說,可能是的,但谷歌還是這樣做了。

最初,谷歌聲稱這37個API不具有版權。的確,37這個數字似乎不算大,但法律條款陳述得很清楚——偷電視和偷鑽石項鏈,都是偷,雖然罰款可能有所不同。這37個API實際上包含了約11,500行的計算機代碼。

谷歌為什麼要複製這些API?因為Sun系統(後來被甲骨文收購)創建了世界上最流行的計算機編程語言Java。谷歌打算為其手機產品建立安卓操作系統,與蘋果手機展開競爭。為了加速研製安卓手機,谷歌需要程序員們將他們已知的API,直接應用到Java應用程序和安卓產品開發上。這麼做也使谷歌可以立即收集正在運行的應用程序。這個過程相當於谷歌說:「我沒有偷您的東西,我只是複製了您的鑰匙並將其給了我所有的朋友。如果他們偷了您的東西,錯不在我。」

陪審團最初裁定谷歌違法,但之後被阿爾蘇普法官(William Alsup)推翻。於是甲骨文提出上訴,上訴法院維持了陪審團最初的裁定。

然後,谷歌承認他們複製了代碼,但聲稱這屬於「合理使用」條款——此法律術語指,在某些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複製受版權保護的內容是被免責的。上訴法院之後下令,對「合理使用」是否可適用本案,進行重新判定。

有關公平使用的問題

「公平使用」包含4種情況。第一,版權內容在被複製後,是否被改變?沒有,因為谷歌需要API不受改變,從而與目前所有的Java應用程序,進行兼容。

第二,這些複製的內容是否被合理使用?答案可以算是肯定的。是為非商業用途嗎?谷歌說,是非商業用途,但對於一家去年收入達1610億美元的公司,這種說法真的有意義嗎?

複製的做法是為了教育目的嗎?谷歌試圖避免承認,他們是為教會程序員如何使用新的API。

是為公眾利益嗎?谷歌說是,因為他們讓所有人都能免費使用這些API。這就如同說:我偷了你的電視機,但我把它放在了廣場上,讓公眾都能看電視。然而,這種做法還是偷竊。

第三,谷歌複製的內容有多少?看起來並不多。谷歌說,與完整程序相比,這只是幾行代碼。但是,複製不是根據數量,而是根據造成的影響來衡量。從圖書館複製一本書只占全部圖書量的很小一部分,但這種做法依然是侵犯版權。

第四,複製行為對市場造成的影響?如果其僅對整個市場造成很小的影響,或許可以算是一種合理使用。但是安卓程序對市場產生的影響巨大,幾乎占據了全球手機市場的90%。

此案在上訴法庭審判中,法官認定谷歌的做法違背了法律。谷歌之後上訴到最高法院,也就是本文開篇提到的,在10月初,高院對此案舉行了口頭辯論。

案件走向為何很關鍵?

此案為何值得人們關注?這不就是兩家科技巨頭為爭奪某些軟件打官司嗎?它會如何影響你的生活?

此案的影響在於,知識產品保護是讓美國偉大的關鍵。國父們將其列入《憲法》不是為了娛樂,是因為他們認識到,創造者的發明創造需要受到法律保護;這些保護措施對於每一位發明人、作者和藝術家都極為重要,這樣他們的作品才不會被有權勢或有錢勢的人壓制。

在美國,當女性和少數族裔在發展中遇到障礙時,專利制度就是一個平衡器。

1809年在婦女獲得投票權前,卡斯(Mary Dixon Kies)就編織帽子的方法獲得一項重要專利。1821年,當黑人在美國大部分地區仍是奴隸時,非裔美國人詹寧思(Thomas L. Jennings)獲得了一項乾洗技術專利,從而開始了他日後的成功生意。他利用賺到的利潤贖回了妻子和孩子的自由(結束了奴隸身分),並將所剩利潤捐贈給了廢奴主義組織。

2011年,國會兩黨合作中出現了罕見而不幸的例子——《美國發明法》被通過。該法案是大型科技公司不斷遊說國會的結果,它撤銷了對發明人權利的保護,更加偏袒侵權人。此後,法院不利於保護發明人的裁決也多起來。

因此,10月初開始,高院對甲骨文狀告谷歌案的審理就顯得格外重要,其對個體創作者和小企業的影響將大於對兩家科技巨頭的影響。

如果我們想繼續保護美國的創新優勢,繼續支持我們的藝術家、發明家和作家,我們應該期望,高院將維持有利於甲骨文公司的裁決。

披露:在此案關於「合理使用」的部分,我是甲骨文公司的見證專家。因為我曾發表大力支持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文章,所以甲骨文在此案中聘用了我。

原文 Oracle v. Google: Protecting a Basic Constitutional Right 發表在英文大紀元。

作者簡介:

鮑勃·澤德曼(Bob Zeidman)是軟件許可證領域的創建人,也是多家成功的高科技硅谷公司創始人,包括澤德曼咨詢公司(Zeidman Consulting)、軟件分析與取證(服務公司)(Software Analysis and Forensic Engineering)。他的最新創新成果是Good Beat Poker,這是一種在線娛樂和觀看撲克牌遊戲的新方式。他也是有關工程和知識產權教科書的作者,並從事電影劇本和小說創作。他的最新小說是政治諷刺小說《善意》(Good Intentions)。

本文表達的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紀元》的觀點。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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