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也算重罪 紐約大陸男子面臨被驅逐出境

盜竊罪和敲詐罪的區別 前者未經對方同意 後者恐嚇迫使對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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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10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敲詐他人會導致遣返嗎?中國公民曾先生在1998年之前因「敲詐」罪名被裁決驅逐出境,如今20多年過去,他寧願坐移民監上訴不止,也不願回中國;但由於他被認定犯了重罪,恐怕最終還是面臨被驅逐出境及永遠無法再入境美國的命運。

曾先生上訴後,案子被移民上訴委員會(BIA)拒絕,認為他的罪行的確符合《移民和國籍法》中關於「盜竊罪」這一加重罪(Aggravated Felony)的類別,應該遣返回中國。他繼續上訴至紐約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庭,要求重審,法庭上週三拒絕了他。

根據第二巡迴庭的裁決書,曾先生爭辯的論點是:(1)國土安全部已經放棄繼續追究他「盜竊罪」的罪名;(2)他的聯邦定罪不屬於「加重罪」類別的「盜竊罪」,因為索要對方財物,涉及「獲得對方的同意」,而BIA將「盜竊罪」定義為「未經同意」情況下侵占對方財產。

法官說,曾先生最初於1998年就因勒索罪被判驅逐出境,原因是他的勒索定罪是暴力重罪。後來2001年國土安全部(DHS)加控他「盜竊罪」這一加重罪名,還是要驅逐他。聯邦法規允許DHS在驅逐程序中「隨時」增加或更換驅逐他的罪名,並允許當事人有時間回應這些罪名。

法官說,曾先生2001年被加控後,有足夠的機會回應,因此並無對他不公。與此同時,他的遣返令一直沒有取消,而且2001年增加指控他罪名,也沒有違反正當程序。

至於如何確定定罪屬於「加重罪」,法官解釋,他們採用的是「類型分類」(categorical approach),即「我們一般性地考慮犯罪」,「根據法律對犯罪的定義,而不是就個人在一個特殊的場合可能如何實施犯罪來考慮。」

通常,如果沒有類別匹配,則機構或法院必須確定定罪法規(statute of conviction)是否可分割;然後確定非公民被定的罪名依法規是否屬於重罪。

上訴庭法官接下來判斷「勒索罪」的定義,是指不當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獲得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從他人那裡取得財物。由於《移民和國籍法》中沒有定義「盜竊罪」,上訴庭法官認為應該遵守BIA對該術語的解釋。

BIA援引《美國法典》對盜竊罪和欺詐罪的區分,將前者定義為未經他人同意侵占財物 ,是指「未經自願同意」;因此BIA得出結論認為,根據加州的法規「禁止勒索」,勒索是重罪,因為「盜竊罪」「包括敲詐勒索,不當使用武力,恐嚇或威脅手段迫使對方同意。」

因此上訴庭法官認為,BIA從廣義上將勒索解釋為「盜竊罪」是合理的。

犯重罪的外國人被驅逐出境前無法保釋

依美國法律規定,外國人在美國觸犯刑法被判監刑,國土安全部會透過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或海關和邊境保衛局(CBP),發出「移民拘捕令」(immigration hold),要求監獄在當事人服刑期滿後,不要釋放或保釋當事人,而要將之轉交到聯邦政府,如果犯的是加重罪(Aggravated Felony),移民局會將其遞解出境。

什麼是加重罪?

加重罪(Aggravated Felony),是專門用於描述對於非美國公民而言、具有嚴峻移民後果罪行的專業術語。無論其移民身分狀態如何,被判定為「加重罪」的非公民,會被禁止接受政治庇護在內的、避免他們被驅逐出境的大多數形式的救濟,並禁止他們將來重新入境。

美國移民法對加重罪的定義,比大多數州的刑法更為廣泛,在美國的某些州被判輕罪的外國人,仍有可能被聯邦政府認定是加重罪而遭驅逐出境。

根據《移民和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第101(a)(43)條或《美國法典》第1101(a)(43)條的規定,以下罪行屬加重罪:(A)謀殺,強姦或性虐待未成年人;(B)非法販運管制物質;(C)非法販運槍枝或破壞性裝置或爆炸材料;(D)洗錢或參與特定非法活動的貨幣交易,金額逾1萬美元;(E)某些爆裂物或武器犯罪;(F)刑期一年以上的暴力罪(不包括單純的政治罪);(G)搶劫盜竊(包括收取被盜財物)或監刑一年以上的竊盜罪;(H)綁架或要求/收取贖金;(I)兒童色情;(J)敲詐勒索,或者判處一年以上監刑的賭博;(K)擁有,控制,管理或監督賣淫業務,以賣淫為目的涉及商業利益的運送, 迫使別人當奴工償債、強制勞役或人口販運;(L)收集或傳輸國防信息,披露機密信息、破壞、叛國或傷害祕密情報機構;(M)欺詐或詐騙,導致受害人損失逾1萬美元,逃稅導致政府收入損失逾1萬美元;(N)販運外國人;(O)曾因加重罪被遣返,再次非法入境美國;(P)偽造,損毀或更改護照或文書,被判至少12個月監刑;(Q)被判處監刑5年以上,未服刑者;(R)商業賄賂,假冒,偽造或販運車輛,更改其識別號碼,監刑至少一年者;(S)妨礙司法,作偽證,或賄賂證人,監刑至少一年;(T)未依法院命令出庭,其罪行可獲判2年以上監刑的重罪;(U)企圖或串謀犯加重罪。◇#

責任編輯: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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